【2020高考政治】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考点精析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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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9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1.我国公民政治生活的基础

我们的全部政治生活,是以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为基础的。

2.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就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对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作了明确的规定。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法定条件: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内容:我国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

(3)地位: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4.人民、选民、公民的区别

(1)内涵不同

人民是泛指一切对社会进步和发展起推动作用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的成员的总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国家和社会中居主人翁地位。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选民是指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我国《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是具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资格要求,都是中国选民。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我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统一的,但在个别情况下,二者是可以分离的,即我国《刑法》

所规定的受到刑法主刑(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处罚的犯罪分子,在依法不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下依然享有选举权,但不享有被选举权。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履行一定义务的人。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外延不同

人民是政治概念,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的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它是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相对应而存在的。现阶段,在我国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和社会生活领域都存在着极少数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他们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产生了一定的破坏作用。因而,国家必须坚持并加强其专政职能。

选民既是一个政治概念,也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外延比人民大,选民除了包括人民以外,还包括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依法仍享有选举权的犯罪分子。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外延比人民、选民都大。公民包括全体社会成员,既包括广大人民,也包括极少数敌人;既包括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也包括依法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

5.政治自由

(1)内容: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地位: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这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

(3)保障: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创造各种条件,保障公民真正享有和行使政治自由。

6.监督权

(1)含义及内容:公民的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等。

(2)法律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我们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全面理解监督权

(1)“谁监督”,即行使监督权的主体:公民是行使监督权的主体。

(2)“监督谁”,即监督对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3)监督的方式: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等。

(4)监督的要求: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监督权,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二)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政治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是我国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重要保证。

2.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公民根本的行为准则。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保证,是公民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表现,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

4.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为了保卫祖国,我们要自觉履行这项义务。

(三)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1)基本内涵: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在法律实施上的平等,即在守法和司法上的平等,而不是在立法上的平等,因为法律具有阶级性,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体现。

(2)内容:国家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依法实施处罚方面,对任何公民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1)原因: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①二者不可分离。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权利与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②二者相辅相成。一方面,国家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权利,使公民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更加自觉地履行公民的义务;另一方面,公民自觉履行义务,必然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为公民享有和行使权利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2)要求:一方面要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另一方面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关于“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认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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