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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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谷分时电价是指根据电网的负荷变化情况,对一天24小时、一年12个月的不同时段、月份,制定不同的电价水平,以鼓励用电客户合理安排用电时间,削峰填谷,提高电力资源的利用效率。
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是电能商品时间差价的反映,体现了市场经济原则。电网为满足用户的用电需求,必须保证相应的电力供应及容量储备,不同的时间,电能的需求不同,电能商品的生产成本也不同,使用不同时段的电能,相应承担不同的电价,这既体现了商品的价值规律,也体现了用户公平负担的原则。
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利于鼓励用户合理转移用电负荷,削峰填谷,降低峰谷时段的用电负荷率,提高系统设备容量的利用效率和节约能源。对用电客户,高峰时段少用电、低谷时段多用电,有利于降低用电成本;对电网企业,可以提降低电网的投资成本和运行成本,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对发电企业,可以降低由于调峰而增加的调峰成本费用;对社会,有利于减少或延缓电力投资,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一、安徽省峰谷分时电价方案
峰谷分时电价标准依据安徽省物价局皖价商【2011】210号文件规定执行。
1、实施范围
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一户一表居民用电按自愿申请实施;
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不含中小化肥企业);
用电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的电热锅炉及冰(水)蓄冷空调;
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上一般工商业用户。
2、时段划分
安徽省省分时电价划分的时段:
居民采用两段制:
平段:8:00~22:00 共14小时;
谷段:22:00~次日8:00 共10小时。
其它用电客户采用三时段:
高峰:9:00~12:00,17:00~22:00,共8小时;
平段:8:00~9:00,12:00~17:00,22:00~23:00,共7小时;
低谷:23:00~次日8:00,共9小时。
3、峰谷分时浮动幅度
居民客户生活用电采用两段制电价,即平段用电价格在原销售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0.03元;低谷电价在原销售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下浮0.25元。
归并非普工业、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用电为一般工商业用电,原非普工业、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用户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执行分时电价。
电热锅炉、冰(水)蓄冷空调用电、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客户,峰谷分时浮动幅度:高峰电价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55%,低谷电价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下浮41% 。每年7、8、9月的高峰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5% 。安徽省峰谷分时电价表如下:
安徽省峰谷分时电价表
三、山东省峰谷分时电价
一、实行范围
电网直供的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用户;100千伏安及以上非工业、普通工业用户;趸售转供单位。
二、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8:00—ll:00
18:00—23:00
低谷时段:23:00—7:00
其余时段为平时段。
三、峰谷分时电价的确定
1.电量范围:包括指令性电量和指导性电量。
2.峰谷分时电价的计价,以国家新颁布的目录电价和新机还本付息为基础电价,实行浮动。在电价之上加收的电力建设基金、电力附加费、城建费、综合加价等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基本电费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3.计价方法。保持电价总水平不变的原则:
高峰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浮50%
低谷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下浮50%
平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
四、计量装置
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必须装设分时计量装置,分别计量高峰、低谷和平时段的用电量。
五、峰谷分时电费计算公式
峰段电费=高峰时段用电量x基础电价x(1+上浮比
例%)
谷段电费=低谷时段用电量x基础电价x(1-下浮比
例%)
平段电费=平时段用电量x基础电价
总电费=(峰段电费+谷段电费+平段电费+基本电费)+(-)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四、湖南省工商业电价
五、北京市峰谷分时电价
北京市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北京市电网峰谷分时结构调整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北京市发改委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尖峰电价执行期由现行7、8、9三个月调整为7、8两个月;将16∶00至17∶00由平段调整为尖峰时段,20∶00至21∶00由尖峰时段调整为高峰时段。原尖峰电价实施范围和尖峰电价标准维持不变。
六、广州市、深圳市峰谷分时电价
广州市工商业电价
深圳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价目表
峰时段8小时:7.00-11.00,19.00-23.00 平时段8小时:11:00-19:00 谷时段8小时:23:0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