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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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外国公司的税率高于本国企业。 l (2)对本国居民公司的税收优惠,如果外国投
资者的股权超过一定比重,则这类居民公司 不能享受。
第9章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
9.1 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
l 外国公司的税率高于本国企业举例
l 印度过去规定,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外的 其他所得征税,本国公司的税率为23%,外国 公司的税率高达73.5%。从2002年起,居民 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36.75%(含附加税),而 外国公司的税率为42%。
第9章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
9.1 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
l 9.1.2 平等原则
l 平等原则是指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同等条件 下承担的税负要相同。
l 具体做法是,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按相同的税 法纳税,既不给外国投资者特殊的税收优惠, 也不在税收上加重其负担,不实行歧视性的差 别待遇。
第9章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
第9Fra Baidu bibliotek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
9.2 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
l 加速折旧
l 韩国规定投资于高科技项目或厂址设在特定 地区的企业可对固定资产提取额外折旧;
l 新加坡规定企业在优先工程项目、技术性劳 务和科研开发等领域投入固定资本可一次性 提取投资额50%的初始折旧;
l 在这种情况下,加速折旧是一种定向的税 收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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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
l 技术政策
l 韩国规定,投资引进国内不易发展的高科技项目,可 享受5年的免税,对根据政府批准的新技术引进项目所 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预提税。
l 新加坡《经济发展奖励法》也规定,对从国外引进先 进的专有技术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免征预提税。
第9章税收优惠与吸引外 资
2020/11/27
第9章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
9.1 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
l 9.1.1 优惠原则 l 9.1.2 平等原则 l 9.1.3 最大负担原则
第9章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
9.1 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
l 9.1.1 优惠原则
l 优惠原则是指一国在税收上要对在本国的外国 投资者实行轻税政策,使外商或外资企业的所 得税税负在同等情况下适当地低于内资企业等 本国纳税人。
第9章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
9.2 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
l 承诺税收待遇一定时期内不变
l 有的国家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来本国投资,还 与外商签订协议,承诺在某一时期内,保证对 外国投资者的税收待遇稳定不变,稳定期最长 可达25年。例如喀麦隆、刚果、加蓬、中非共 和国等就采取这种做法。
第9章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
l 新加坡过去对一般公司实行31%的公司税税率,但对 1986年4月以前的出口企业和新兴服务业公司等实行10 %的优惠税率。
l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有低税率优惠的规定, 这种低税率优惠主要与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政策相关联。 例如,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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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
l 投资税收抵免
l 投资税收抵免的比例各国规定不同,有的国 家较低,有的国家较高,如马来西亚为25%, 墨西哥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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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
l 费用加倍扣除
l 赞比亚规定用于促进出口的费用支出可按150 %扣除;
l 越南1988年颁布、1993年重新修订的《外商投资法》也规 定,对在基本建设、重工业、自然资源(不含石油)开采等方 面进行投资,或技术先进、产品80%以上出口外销的外商投 资企业,可享受15%或20%优惠税率(一般税率为25%)。
l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也规定有一 些特定项目的优惠。例如,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 资企业在一般创业期减免税优惠期满后,还可以在以后的10 年内再享受一定的所得税减让优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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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
l 地区政策
l 鼓励经济落后地区的开发,促进区域间的协调平衡发展。 l 例如巴西政府就规定,凡在巴西东北部、北部亚马逊地 区开办企业,均可享受减免税优惠。西班牙政府规定, 对在巴斯克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如果超过了一定规模, 则给予税收减免优惠。阿根廷、哥伦比亚、墨西哥、土 耳其、肯尼亚等国也都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 地区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两免三减半”优惠期满 以后,可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 30%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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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
l 地区政策
l 发展中国家地区政策的另一项内容,是在本国境 内设立一些经济特区、出口加工区或技术开发区 等,以适应对外开放政策和大规模吸引外资的需 要。 l 如我们前面已提到的印度对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免 征所得税。埃及也规定,凡在新社区新建的企业 可免税10年。 l 我国对经济特区等对外开放地区也规定有特殊的 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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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
l 9.1.3 最大负担原则
l 最大负担原则是指对外国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从 重征税,使其税收负担高于本国企业或内资企业。 最大负担原则又称从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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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
l 从重原则举例:
l 印度曾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外资股权比 重超过40%的印度居民公司,如果没有印度储备 银行的批准,不能在印度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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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
l 免税期规定
l 免税期的长短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在马来西亚, 企业的免税期长短要受投资额、投资地点、雇工人 数等因素的影响。免税期短的为2年,长的一般为5 年至10年,有的甚至更长。如象牙海岸规定的免税 期可长达25年;突尼斯规定为20年,以后还可再享 受10年的部分免税。
l 优惠原则体现在税制上有两种具体做法:一种 是实行全面优惠,另一种做法是对外国投资者 的特定所得实行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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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
l 对外国投资者的特定所得实行税收优惠举例
l 根据韩国1984年颁布的《引进外商投资法》,并非所有的外 商投资企业在韩国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只有符合特定条件 的外商投资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如在高科技项目的外商 投资企业以及设在自由出口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免 征所得税或对固定资产提取额外折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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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
l 出口政策
l 印度对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以及出口加工区以外产品100 %出口的企业提供所得税免税优惠。
l 越南对产品80%以上出口外销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20% 的优惠税率,并给予1年免征、1年减征所得税的优惠。
l 我国则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两免 三减半”优惠期结束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 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的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我国还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 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 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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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
l 9.2.1 税收优惠的形式 l 9.2.2 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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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分布 图
9.2 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
l 9.2.1 税收优惠的形式
l 加速折旧 l 投资税收抵免 l 费用加倍扣除 l 再投资退税 l 免税期规定 l 特定收入免税 l 低税率优惠 l 承诺税收待遇一定时期内不变
l 新加坡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和开发方面的费用支 出可按200%扣除;
l 莫桑比克规定用于职工培训的开支可按300% 扣除。
第9章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
9.2 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
l 再投资退税
l 再投资退税即企业用于再投资部分的税后利 润已负担的税款可按一定比例退还给企业。 巴西、哥伦比亚、洪都拉斯、秘鲁、乌拉圭、 摩洛哥、突尼斯等国都有这一规定。我国对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也有再投资退税 的规定。
l 科威特对本国公司不征收公司所得税,但对外 国公司过去要课征55%的公司所得税,从2001 年起该税率才降低到25%。
第9章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
9.1 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
l 对本国居民公司的税收优惠,如果外国投 资者的股权超过一定比重,则这类居民公 司不能享受。
l 例如,泰国政府规定,外国企业在泰国的全 资子公司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沙特阿拉伯规 定,合资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本国资本的 比重至少要达到25%以上。菲律宾则规定, 公司股本至少由本国公民持有60%以上才能 享受税收优惠。墨西哥也有类似规定。
9.2 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
l 9.2.2 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
发展中国家制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主要从以 下几方面政策来考虑 l 产业行业政策 l 地区政策 l 出口政策 l 技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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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
l 产业行业政策
l 例如,巴西政府规定,凡投资于林业、旅游业、渔业的投 资者,可享受6%—25%不等的投资税收抵免。新加坡政 府规定,凡投资新加坡《新兴工业法》规定的产业部门的 企业,可享受5年—10年的免税期。
l 越南从2001年起,将外国分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 税税率从25%提高到32%,而外商投资企业的税 率仍为25%。
l 秘鲁从2002年起对居民公司课征27%的公司所得 税,但对外国公司课征30%的所得税。
第9章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
9.1 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
l 限制外商投资的国家,一般在税收上都采 取一些歧视性的措施,以加大外国投资者 的税收负担。这方面的措施主要有两类:
第9章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
9.2 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
l 特定收入免税
l 如在20世纪80年代,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促 进出口,规定对境内企业的出口收入免征所 得税。
第9章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
9.2 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
l 低税率优惠
l 越南对在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从事基本建设 投资的外资企业实行10%的优惠税率,对从事重工业的 外资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外资企业的一般税率为25 %)。
l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也有产业行业政策方面的税收优惠, 即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两免 三减半”税收优惠以后,经税务部门批准,还可在以后的 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另外,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 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 征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l 泰国、韩国等国还规定,企业的免税期过后,还可 再享受一定时期的减税待遇,泰国和韩国规定减税 比例为50%。
l 我国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也有免税期的规定(免税 期为2年),而且也采取泰国、韩国等国家的做法, 在免税期后规定一定的减税期(免税期结束后的3年 中减半征收),但我国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免税期 是从企业开始获利的年度算起,这一点与其他国家 不同。
9.1 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
l 实行平等原则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也在 税收制度中规定了一些优惠措施,但这些措施并 不是仅仅适用于外国投资者或外资企业,对本国 的投资者或内资企业也同样适用。
l 巴西政府为了吸引外资支援落后地区的发展,在税收政 策上规定,凡参与亚马逊、兴古和帕奈巴河流域地区的 农牧业、林业、基础服务业等优先工程项目的公司,可 享受10年的所得税免税。
l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 国投资者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 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 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 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该法 《实施细则》中还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 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 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直接再投资举 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可享受100%的再投资退税。
l 埃及为鼓励向特定地区和特定项目进行投资,其税收制 度规定,凡在新社区新建的企业可免税10年,对特定经 济发展项目投资可免税5年。尤其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 始,许多发展中国家对出口加工区或自由贸易区的企业 提供税收优惠,而这些地区都是专为或主要是为外国投 资者设立的,所以对这些特别地区的企业实施平等的税 收优惠,实际上是一种鼓励外来投资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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