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银行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目前银行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专业:2012级法律硕士(法学)学号:2012021501 姓名:吕晓敏

一、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一)银行业监管的概念。银行业监管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从狭义上讲,银行业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称。广义的银行业监管不仅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或他律监管,也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或自律监管。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银行业监管法是调整在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三部银行法已于2004年2月1 日起施行,意味着构建我国银行业法律体系的三部基本大法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法律框架初步形成。此外,还有一系列的金融法规和金融规章涉及了银行监管法制问题,如《借款合同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制度有待健全和完善

1. 我国的金融法律目前有15部,金融法规约有40多部,中央银行已发布的银行业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约有1000多件。仅从数据上看,我国银行业监管法规似乎稍显冗繁,但事实上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仍然比较滞后,甚至还存在着某些方面的法律空白、短缺、模糊、不适应银行业发展等问题。如《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对“贷款”定义的界定就不是很明确,也因此使得各商业银行对五级分类资产涵盖的业务口径不太一致,同时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笼统,信贷管理人员和监管人员对风险分类的标准把握度就不是很高。

2.监管法律的整个体系之间存在着诸多不协调的地方,各监管部门往往站在自身角度制定监管规则并去推动执行,并没有考虑到整体的国民经济利益。目前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尚不健全,基本上处于分兵把守、各自为战的状况。银行业的监管部门同其他有关部门,如税务、财政、监察之间也缺乏有效的协调,政策措施相互重叠或者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重复监管和缺乏监管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与此同时,也造成不少监管漏洞,银行能够借助宽松的监管环境或利用不同类型的机构的监管差异来获取利益,即为银行提供了监管套利的可能性。如有些金融机构违规超范围开展某些金融业务,由于监管机构之间缺少协调机制,致使对一些违规行为处于想管而不能管或管不了的被动局面。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监管措施无法落到实处,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导致金融秩序混乱。

3. 银行监管法制在适应银行业国际化方面尚有差距。银行监管法制与WTO 的要求存在诸多不协调之处:一是在跨境服务和新金融服务方面,现有的法制在银行、证券和保险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对非居民金融服务提供者及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限制性规定;二是在非歧视措施方面,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对外国金融机构的直接进入或外资机构的市场准入均有限制性的要求,也面临协调一致的问题;三是在国民待遇方面,从监管法制设置方面来看,现有法制对内、外资金融机构作了严格的区分,从国民待遇限制标准来看,现有的法制对国民待遇限制具有很强的行政性、不确定性。

(二)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差,问责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银行监管透明度差。

1.监管机构独立性是指监管机构能够独立自主地履行监管职责,不受政治层面和被监管机构的影响和干扰,表现在监督独立性上,我国虽然在法律法规上明确了如许可证的发放和吊销、强制性制裁和干预等权力,但现实中存在政治干预和行业俘获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银行监管机构独立性;还有就是机构独立性,所谓机构独立性是指监管机构从政府的行政和立法部门分离出来的状态。中国银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直接向国务院报告;采用集体决策机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作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2.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国家先后成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加强对各自领域的业务的监督,从目前整个金融市场而言,三部之间的工作协调远不够,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个不知将业务的协调,从而更好的发展金融市场;从问责制的第二方面来看,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金融监管人员问责制度,《银监法》中对监管人员的职责及处罚办法做出了规定。但是,实施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制需要一整套制度和措施的支持。

3.银监会成立后,在加强监管透明度建设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是外部条件的不充分制约了透明度建设步伐,主要表现在:监管信息的质量和可靠性存在不足。目前银行业还没有实行国际通行会计标准,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影响了监管信息的准确性;缺乏高速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以及有效地机制来保证银行能够自觉根据监管当局公布的信息调整经营行为;广大社会公众和金融消费者的监管信息、金融信息获知意识不足。

(三)监管理念更新滞后,监管内容不够全面,监管方法有待改进。

1.我国银行业发展和管理的特殊历史背景,使银行业监管始终抹不掉政府行为的影子。虽然近年来政府加快了银行业商业化改革和银行业监管改革的步伐,但由于对银行业风险管理和监管理论研究滞后,监管的理念没有及时更新,监管政策缺乏前瞻性。银行业监管绝不仅仅是传统理念中简单的行政管理,也不仅仅是简单的稽核问题。它是一种包含金融学、管理行为学和信息经济学等多学科的问题。没有相应的理论知识,就很难感悟监管政策的潜在效应和我们应该遵循的监管政策取向。事实上,银行业在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方面风险的特殊性,相对银行内部人而言,外部人不可能完全掌握其风险问题。银行资产的不透明性,决定了外部监督管理作用是有限的。银行业监管虽然是一种强制的政府监管行为,但在强制的背后,却更多地隐含着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强制监管只有通过一些激励机制,充分激励银行机构在风险规避方面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把强制的监管政策和行为变成银行机构的一种主动意愿,才能使监管发生效力。

2.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内容主要是银行经营合规性的审批,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日常的经营风险性监管则相对较弱, 对市场退出前的监管则接近空白,监管内容显得极为狭窄,在现行的监管中, 还存在重审批、轻管理;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等问题,在市场准入的监管中, 又过于注重对数量上的控制, 而忽略设立严格的标准与程序, 审批条件或宽或严,带有一定的随意性,这都给我国银行业的稳定性造成了隐患。

3.现场监管是指在贷款的时候现场检查你的经营状况,项目情况等,是监管人员发现核实问题的一种有效手段,但现场检查的成本相对较高,在监管资源稀缺的情况下,现场检查往往都是运动式的检查,缺乏连续性和针对性来,这也正是目前我国现场检查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4.非现场监管则是后期监管贷款资金的流向,检查是否按照贷款合同中约定的那样使用,是各国对银行业监管的另一重要手段,但我国银行业的非现场监管在有效评价银行经营状况和实现风险早期预警方面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目前仅仅起到统计作用)。首先,非现场监管数据指标体系不完整,设计又欠合理,目前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是1996年制定的,这并不能全面反映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甚至于部分数据指标的计算标准已不符合银行经营的实际状况;其次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系统的商业银行的风险评价模型和预警系统,对银行业整体风险状况的分析也仅仅局限于简单的数据汇总分析和经验判断,这都难以起到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