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305412165S】汽车香水摆件牛气冲天【专利】

【CN305412165S】汽车香水摆件牛气冲天【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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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外观设计专利

(10)授权公告号 (45)授权公告日 (21)申请号 201930120367.0

(22)申请日 2019.03.21

(73)专利权人 陈磊

地址 657200 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芒部镇

芒部村民委员会过境路村民小组14号

附1号

(72)设计人 陈磊 

(74)专利代理机构 北京华仲龙腾专利代理事务

所(普通合伙) 11548

代理人 李静

(51)LOC(12)Cl.

11-02

(54)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汽车香水摆件

(牛气冲天)立体图

图片或照片 6 幅 简要说明 1 页CN 305412165 S 2019.11.01

C N 305412165

S

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立体图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1/1页

2 CN 305412165 S

【知识产权案纪实】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

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田株式会社)是“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环公司)、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新凯公司)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本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简称证据1)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决定宣告本专利无效。本田株式会社不服该无效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的外观设计虽存在一定的差别,但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别,且对于汽车整体外观而言,一般消费者更容易对汽车整体的设计风格,轮廓形状、组成部件的相互间比例关系等因素施以更多注意,二者的上述细微差别尚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对两者整体外观设计产生明显的视觉差异。因此,本专利与证据1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应被宣告无效。遂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本田株式会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一审法院有关本专利与证据1属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的认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田株式会社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认为,诉争类型汽车外观设计的“整体”,不仅包括汽车的基本外形轮廓以及各部分的相互比例关系,还包括汽车的前面、侧面、后面等,应当予以全面观察。在综合判断时,应当根据诉争类型汽车的特点,权衡诸部分对汽车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就本案诉争的汽车类型而言,因此类汽车的外形轮廓都比较接近,故该共性设计特征对于此类汽车一般消费者的视觉效果的影响比较有限。相反,汽车的前面、侧面、后面等部位的设计特征的变化,则会更多地引起此类汽车一般消费者的注意。这些差别对于本案诉争类型汽车的一般消费者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足以使其将本专利图片所示汽车外观设计与证据1汽车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区别开来。因此,上述差别对于本专利与证据1汽车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二者不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遂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决定及原一、二审判决。 典型意义 关于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方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案裁判进一步予以明确,即基于被比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显著影响。本案裁判有助于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 71岁“星期日工程师”状告东家确认专利署名权 从“星期日工程师”到退休后进入常州某企业集团,71岁的朱津洋为老东家服务了18年。今年初,朱津洋却将老东家告上了法庭,在诉状中他表示,“花两年时间呕心沥血搞成的发明专利,自己是专利唯一发明人,最后专利申请成功后署的却是老板的名。”朱津洋说,他的遭遇很具有普遍性,很多企业技术人员为企业辛辛苦苦,发明成果却被企业老板摘取,很不公平。因此,4月12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这起诉讼在业内也颇受关注。 朱津洋,今年已经71岁。在上世纪90年代的时候,朱津洋在常州一家企业担任分管技术的副场长。他说,90年代初,现为常州某企业集团的负责人的孙先生找到他,因为他们

(完整版)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

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1.名称:飞机 2.用途:用于飞行器,以及以此形状设计制作的飞机模型和玩具; 3.设计要点:整体外观形状, 4.以立体图表现主要设计要点, 5.以立体图作为专利公报用图。

注意事项 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三、简要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简要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简要说明中应当写明有助于确定产品类别的用途。对于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简要说明应当写明所述产品的多种用途。 3、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对设计要点的描述应当简明扼要。 4、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指定的图片或者照片用于出版专利公报。 此外,下列情形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1、请求保护色彩或者省略视图的情况。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保护色彩,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声明。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省略了视图,申请人通常应当写明省略视图的具体原因,例如因对称或者相同而省略;如果难以写明的,也可仅写明省略某视图,例如大型设备缺少仰视图,可以写为“省略仰视图” 2、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3、对于花布、壁纸等平面产品,必要时应当描述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 4、对于细长物品,必要时应当写明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 5、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由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6、如果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必要时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

外观设计专利的特征和特点

外观设计专利的特征和 特点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外观设计专利的特征和特点 许多人往往将商品包装与外观设计混同起来,其实两者的区别很大,外观设计由专利法予以保护,简单说,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包括形状、图案、色彩等。下面介绍的特征和特点。 当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属于一项新的发明创造时,毫无疑问应当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和美国,都赋予了外观设计以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美国专利法第16章也专门规定了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与和植物专利相并立。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的特征 第一,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 所谓产品,就是人工制造出来的一切物品。美国有一个案例曾依据字典的定义说:“产品是指人的双手利用原材料制成的任何物品,不论该物品是直接用手制成的,还是使用机器制成的。”由此看来,产品实际上涵盖了除自然物之外的一切物品。

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还隐含了外观设计的工业实用性,即使用了某一外观设计或具有某一外观设计的产品是可以批量复制生产的。如果不能批量复制生产,不具有工业实用性,则不能。 第二,外观设计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 其中,形状是指三维产品的造型,如电视机、小汽车的外形。图案一般是指两维的平面设计,如床单、地毯的图案等。色彩可以是构成图案的成分,也可以是构成形状的部分。这样,外观设计可以是立体的造型,可以是平面的图案,可以辅以适当的色彩,还可以是三者的有机结合。 外观设计的特点 (1)负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2)外观设计必须是与独立的具体的产品合为一体的新设计 (3)负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能在工业上应用 (4)外观设计必须能使人产生美感,即通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产生出来的外观设计被用以装饰物品,能够使人的视觉触及后。 汇桔网有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专利网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分层次、一站式的创新创业服务,本文介绍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特征和特点,希望可以帮助您了解专利的相关知识,如果有进一步的需要可以移步汇桔网哦!

浅谈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无效理由

浅谈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无效理由)被判定与该现有设计实质相同。至此路虎和江铃的汽车专利无效之争暂告一个段落。我国现有的专利审查制度中,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是不经过实质审查的,对于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公众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对不适当的专利授权予以纠正,维护其他发明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本文在此梳理一下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全部无效理由: 1、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的定义。 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其实也是对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规定,按照《专利审理指南》的规定,具体而言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要求是:(1)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2)必须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3)适于工业应用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例如,一种景观喷泉,虽然喷泉喷水的状态也呈现出一定的形状和色彩,但是这种形状和色彩不是固定的,并不是一种外观设计产品而只是一种景观,因此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不能重复生产的农产品都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如用天然石料打磨而成的手工艺品、在苹果上遮盖部分字形或图形通过太阳光照射使苹果上生成相应的字或图,每一个天然石打磨的手工艺品、每一个苹果都不可能完全相同,都是不能够进行工业批量生产的,因此不属于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的客体。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内容违反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例如,带有人民币图案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首先观念和行为准则。例如,带有淫秽、暴力、恐怖灵异内容的图片或照片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妨害公共利益,

最新整理汽车外观设计重要性及专利保护策略.docx

最新整理汽车外观设计重要性及专利保护策略 汽车外观设计重要性及专利保护策略 汽车工业发展至今,由于工业生产技术等方面不断进步,使得汽车外观造型不断发展,可以说,技术的进步使外观造型有了更大的发挥余地。在汽车技术参数相差不大的前提下,对用户首先形成冲击的是汽车的外观造型。随着汽车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大众审美水平不断提高,在注重技术创新的同时,汽车外观设计的创新应当引起更高的重视。 一、汽车外观设计因素分析 从世界上第一辆汽车问世开始,研究汽车外观设计的脚步就没有停止过。汽车厂商、消费者对汽车各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种要求不仅表现在车辆的结构和性能方面,也表现在艺术造型方面。因此,一辆汽车应满足外观和功能性的完美统一。下面从三个角度谈谈汽车外观设计因素。 1、富有美感 在审美多样化、差别化的今天,汽车外观设计越来越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富有美感是汽车生产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满足消费者的关键所在,对于消费者来说,一辆汽车是否富有美感是考虑是否购买的重要因素之一。 什么是富有美感?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富有美感,是指在判断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时,xx的是产品的外观给人的视觉感受,而不是产品的功能特性或者技术效果。因此,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富有美感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不同年龄、不同性别和不同阶层对于美感的理解不同。 具体分析一下,男性一般偏向外观硬朗、车身宽大、线条粗犷的汽车,而女

性则在选择汽车的时候更注重线条的柔美;青少年一般偏向于外观绚丽和动感的外表,中年人中庸和内敛的性格决定了更偏向于理性和实用性的外观。此外,不同的职业差异对于汽车外观设计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比如从事时尚行业的人在颜色和外观方面有着更多的要求,趋向于追求汽车外观的新颖和别致。 提到汽车外观设计的美感,除了线条的流畅、造型的别致外,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色彩。比如现在人们提及法拉利,绚丽的红色就会展现在眼前,红色已经成为法拉利的品牌象征,这就是色彩在塑造汽车品牌中所起到的作用。此外,适当的色彩设计可以提高行驶安全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空气动力学 汽车外观设计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空气动力学。纵观汽车发展史,经历了马车型车身(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箱型车身(20世纪初至30年代)、甲壳虫型车身(20世纪30至50年代)、船型车身(20世纪50至60年代)、鱼型车身(20世纪60至70年代)、楔型车身(20世纪70年代至今),每一代车身的变革伴随的是空气动力学研究的深入,将流线形引入车身设计,带来的是增加了车身美感,同时降低了风阻,改善了汽车行驶经济性。 具体来说,一般车辆在前进时,所受到风的阻力大致来自前方,风阻对汽车性能的影响甚大。空气阻力的公式:Fw=■?鄢CD?鄢A?鄢l?鄢urRe。式中CD系空气阻力系数,一般讲应是雷诺数Re的函数,在车速较高、动压力较高时,而相应气体的粘性摩擦较小时,CD将不随Re而变化。l系空气密度,A系迎风面积,即汽车行驶方向的投影面积,ur系相对速度,在无风时即汽车的行驶速度。如果ur以KM/h为单位,则空气阻力为Fw=CD?鄢A?鄢ur2■。此公式表示,空气阻力是CD及A值成正比的。A值受到乘坐空间的限制不易进一步减少,所以降低CD值是降低空气阻力的主要手段。一般来讲,流线性越强的汽车,其

外观设计专利的特点(专利知识讲座50)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50、外观设计专利的特点 概括起来,外观设计专利有如下特点: 1、外观设计相对版权保护具有“新颖性”。 版权保护的是独创性,那怕与别人的作品一样,只要是自己创作的,不是抄袭别人的,就受到法律保护。比如张三在北海公园照了一张白塔的照片,李四同时在同一位置上也照了一张白塔的照片。两张白塔照片看起来没有什么不一样。但是,张三的照片体现了张三对白塔的理解和表现,李四的照片体现了李四对白塔的理解和表现,两张照片各自体现各自的人格。尽管看起来一样,但各自享有自己的版权。但是,如果张三先以自己的“白塔”作为花瓶的图案申请花瓶外观设计,而李四后以自己的“白塔”申请同样形状花瓶的外观设计,尽管李四对自己的白塔照片享有版权,但最后只能张三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李四不能获得外观设计设计专利,或者获得也要被无效掉。原因就在于外观设计要求有“新颖性”,即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应当与在先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而不仅仅是具有独创性。 2、外观设计具有一定的“创造性”。 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对外观设计制度修改的内容相对比较多,但是,仍没有正式引入创造性的标准。但是在专利法第23条中增加了这样的内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对该表述,学术上大都认为可以理解为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创造性”。对外观设计是否应当具有创造性这一标准,在我国已经争论了许多年。在第三次修改专利法之前,外观设计的标准仅在于“与现有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该标准大都认为属于新颖性标准。但经过多年的实践,均认为该标准过低。如根据2006年版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的标准之一是“产品类别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指南还特别举例了“汽车与玩具汽车”不属于相近似。但实际生活中恰恰发生过甲汽车公司申请一件汽车外观设计,而乙玩具公司将甲公司申请的汽车外观设计抄袭过来后,再申请玩具汽车外观设计,结果两件申请均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甲公司发现后指控乙公司侵权,乙公司以自己已经获得玩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为理由进行抗辩。甲公司于是对乙公司的玩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基于玩具汽车和汽车不是同一类别,也不属于相近似类别。所以,不能宣告乙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显然,这样的结果对甲公司来讲是十分不公平的,也不符合专利制度的宗旨。但如果事情发生在今天,适用第三次修改专利法以后的规定,则甲公司可以宣告乙公司的玩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因为该玩具汽车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仅没有“明显区别”,而且与已经

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摘要:随着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在购买商品时除了注重其质量和性能外,外形的美观也越来越得到重视,外观设计给工业产品生产者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也越来越显著。而随着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国内外汽车企业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行为也显著加强。本文通过对近几年汽车行业出现的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的分析,结合审判实际,对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粗浅的论述。 关键词:知识产权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一、前言 根据最新的销量数据显示,2016年前11月份,中国国内乘用车共销售2167.81万辆,同比增长15.57%。其中,自主品牌乘用车共销售925.12万辆,同比增长20.18%,占乘用车销售总量的42.68%,占有率比上年同期提升1.64%。自主品牌汽车销量的增长,除了国家政策推动外,离不开各大自主品牌对国内消费者消费观念的把握,越来越多的山寨版保时捷,山寨版捷豹路虎,山寨版大众等车型生产上市,消费者花低上几倍的价钱,就可以享受豪华车外观内饰带来的感官满足感,在很大程度上了刺激了生产厂商的模仿积极性,而随着模仿行为越来越离谱,越来越嚣张,被模仿的车企也开始了外观设计专利保卫战。 2003年9月,本田株式会社认为双环股份公司2003年9月开始制造、销售的双环LAIBAO.S-RV汽车侵害了该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于随后多次向双环股份公司及各经销商发具警告函,指控双环股份公司产品侵犯其专

利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 2016年4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终审判决驳回本田高达3.5亿元的索赔请求;而在双环反诉本田侵权案中,法院判定本田赔偿人民币1.600万元。距离该案完结,时间已过去12年之久。 大众汽车公司于2012年在巴西圣保罗车展中推出“Taigun”概念车,同年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注册外观设计。2013年,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在中国提出名称为“汽车(SUV)”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大众汽车公司随后发现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申报的这款小型SUV 与大众Taigun概念车十分接近,仅在局部细节上有所改动。2014年,大众汽车公司启动无效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经过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宣告欧陆汽车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二、外观设计专利案例分析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颜色做出别出心裁的改变,使其更具美感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作为专利保护对象之一,其和适用性专利要求完全不同,它需要对产品的形状及色彩做出一定的要求,要求结合起来适用于工业应用[1]。 上述两个案例中,暂且抛开振兴民族工业的主观意见,单纯从外观设计专利角度分析,都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判定被告自主品牌车型侵犯了原告合资品牌车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这点也是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案例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在第一个案例中,关于双环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法院认为,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主要从汽车的主视图、侧视图及后视图三个方面对其所要购买的汽车进行视察,其他角度看到的涉案产品不属于消费者平时应该容易注意的地方,不作为比对的范围。经过对涉案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主要技术特征进行比对,法院认定在整体视察及细部比较上存在明显差异,两者不构成近视,涉案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因此河北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驳回了本田的上诉请求。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 条件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那授予的条件是什么呢? 专利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专利法却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所谓不相同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可以认为这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的要求。从实质上来说“不相同”就可以视为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标准。 所谓不相近似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经公知公用的外观设计相比,该外观设计有显着的特征,以致专业美工设计人员不能容易地从现有技术中演变出来。所以这里“不相近似”可以理解为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创造性的要求。 至于的实用性,专利法中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其中,适于工业上应用,可以认为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实用性的要求。

概括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如下: 1、新颖性: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实用性: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应用;必须和产品进行结合。 3、富于美感:外观设计的功能在于引起消费者的审美情感,从而激起购买的欲望,所以作为外观设计必须富于美感。 4、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的在先权利主要包括肖像权、着作权、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权等。 专利的范围非常广泛,向公司的图案以及公司的名称外观设计等等都可以。申请专利后,未经申请人的允许不可以私自运用申请人的专利,否则是一种违法行为。 汇桔网有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专利网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分层次、一站式的创新创业服务,本文介绍的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希望可以帮助您了解专利的相关知识,如果有进一步的需要可以移步汇桔网哦!

专利审查指南-外观设计

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引言 根据专利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 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是受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后、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 细则44.1 (1) 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一 款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 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2) 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 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 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以及专 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 专利权。 (3) 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 合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六条、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 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条的规定。 (4) 有关费用的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 2.审查原则 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 (1)保密原则 审查员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 密责任。 (2)书面审查原则 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 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 进行会晤。 (3)听证原则 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审查员作出 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 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 (4)程序节约原则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过程。 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 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 - 49 -

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问题

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问题 在秦某诉北京中农华轩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4)浙知终字第110号)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产品为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立体图和全部单个构件的各个视图所确定的外观设计。法官在评析该案时认为,对于本案中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其保护范围。 上述观点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确定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时的主流观点,即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与其组装关系有关: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以该组件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确定保护范围;对于组装关系不唯一或者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其保护范围。 笔者认为,无论组件产品的组装关系如何,都应当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和组件产品整体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是,需要对专利法进行修改,明确组件产品的定义并明确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和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一样受到类似的专利保护。 定义显得有些宽泛 组件产品的定义见于《专利审查指南(2010)》,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该定义从字面上看涵盖了绝大多数的工业产品。组件产品如果和成套产品一样是一般工业产品的特殊形式的话,那么该组件产品的定义则有些宽泛。 在笔者看来,事实上,关于“组装关系”的限定并不符合工业产品实际的使用情况。大部分的工业产品都需要与配套的产品结合使用才能实现其价值。这种产品之间的配合关系从尺寸、结构等角度来说往往也是唯一的。例如,宝马三系汽车的车灯、进气格栅、引擎罩、车门等等相对于彼此都是组装关系唯一的产品。但是不能由此否定这些汽车部件在外观设计上的贡献和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必要性。 保护应该受到限定 组件产品定义的引入与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有关。但是,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

浅谈汽车外观设计重要性及专利保护策略_0

浅谈汽车外观设计重要性及专利保护策略 【摘要】近年来汽车产业蓬勃发展,汽车企业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伴随而来的是侵权诉讼的与日俱增,其中大部分是围绕汽车外观设计的专利诉讼。在技术发展较为成熟的今天,外观设计俨然成为汽车企业的一项核心竞争力。本文分析了汽车的外观设计因素,指出外观设计对汽车企业的重要性,并进一步探讨了汽车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策略。 【关键词】外观设计富有美感空气动力学侵权判断 汽车工业发展至今,由于工业生产技术等方面不断进步,使得汽车外观造型不断发展,可以说,技术的进步使外观造型有了更大的发挥余地。在汽车技术参数相差不大的前提下,对用户首先形成冲击的是汽车的外观造型。随着汽车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大众审美水平不断提高,在注重技术创新的同时,汽车外观设计的创新应当引起更高的重视。 一、汽车外观设计因素分析 从世界上第一辆汽车问世开始,研究汽车外观设计的脚步就没有停止过。汽车厂商、消费者对汽车各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种要求不仅表现在车辆的结构和性能方面,也表现在艺术造型方面。因此,一辆汽车应满足外观和功能性的完美统一。下面从三个角度谈谈汽车外观设计因素。 1、富有美感 在审美多样化、差别化的今天,汽车外观设计越来越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富有美感是汽车生产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满足消费者的关键所在,对于消费者来说,一辆汽车是否富有美感是考虑是否购买的重要因素之一。 什么是富有美感?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富有美感,是指在判断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时,关注的是产品的外观给人的视觉感受,而不是产品的功能特性或者技术效果。因此,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富有美感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不同年龄、不同性别和不同阶层对于美感的理解不同。 具体分析一下,男性一般偏向外观硬朗、车身宽大、线条粗犷的汽车,而女性则在选择汽车的时候更注重线条的柔美;青少年一般偏向于外观绚丽和动感的外表,中年人中庸和内敛的性格决定了更偏向于理性和实用性的外观。此外,不同的职业差异对于汽车外观设计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比如从事时尚行业的人在颜色和外观方面有着更多的要求,趋向于追求汽车外观的新颖和别致。 提到汽车外观设计的美感,除了线条的流畅、造型的别致外,还有一个至关

外观设计专利的特征和特点

外观设计专利的特征和特点 许多人往往将商品包装与外观设计混同起来,其实两者的区别很大,外观设计由专利法予以保护,简单说,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包括形状、图案、色彩等。下面介绍的特征和特点。 当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属于一项新的发明创造时,毫无疑问应当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和美国,都赋予了外观设计以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美国专利法第16章也专门规定了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与和植物专利相并立。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的特征 第一,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 所谓产品,就是人工制造出来的一切物品。美国有一个案例曾依据字典的定义说:“产品是指人的双手利用原材料制成的任何物品,不论该物品是直接用手制成的,还是使用机器制成的。”由此看来,产品实际上涵盖了除自然物之外的一切物品。 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还隐含了外观设计的工业实用性,即使用了某一外观设计或具有某一外观设计的产品是可以批量复制生产的。如果不能批量复制生产,不具有工业实用性,则不能。 第二,外观设计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

其中,形状是指三维产品的造型,如电视机、小汽车的外形。图案一般是指两维的平面设计,如床单、地毯的图案等。色彩可以是构成图案的成分,也可以是构成形状的部分。这样,外观设计可以是立体的造型,可以是平面的图案,可以辅以适当的色彩,还可以是三者的有机结合。 外观设计的特点 (1)负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2)外观设计必须是与独立的具体的产品合为一体的新设计 (3)负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能在工业上应用 (4)外观设计必须能使人产生美感,即通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产生出来的外观设计被用以装饰物品,能够使人的视觉触及后。 汇桔网有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专利网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分层次、一站式的创新创业服务,本文介绍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特征和特点,希望可以帮助您了解专利的相关知识,如果有进一步的需要可以移步汇桔网哦!

【JPD1648546S】外观设计【专利】

(19)【発行国】日本国特許庁(JP) (45)【発行日】令和1年12月23日(2019.12.23) (12)【公報種別】意匠公報(S) (11)【登録番号】意匠登録第1648546号(D1648546) (24)【登録日】令和1年11月29日(2019.11.29) (54)【意匠に係る物品】ラミネーター用カートリッジ (52)【意匠分類】F2-811 (51)【国際意匠分類(参考)】Loc(11)Cl.15-99 (21)【出願番号】意願2019-8662(D2019-8662) (22)【出願日】平成31年4月18日(2019.4.18) (31)【優先権主張番号】29/668,057 (32)【優先日】平成30年10月26日(2018.10.26) (33)【優先権主張国】米国(US) (72)【創作者】 【氏名】アンドリュー モンテレオーネ 【住所又は居所】アメリカ合衆国 イリノイ州 60640 シカゴ ナンバー311 エヌ モルデン スト リート 4506 (73)【意匠権者】 【識別番号】516297943 【氏名又は名称】アッコ ブランズ コーポレイション 【氏名又は名称原語表記】ACCO Brands Corporation 【住所又は居所】アメリカ合衆国 イリノイ州 60047 レイク ズーリック コーポレイト ドライブ フォー 【住所又は居所原語表記】Four Corporate Drive, Lake Zurich, Ill inois 60047, U.S.A. (74)【代理人】 【識別番号】100107766 【弁理士】 【氏名又は名称】伊東 忠重 【審査官】綿貫 浩一 (55)【意匠に係る物品の説明】本物品は、ラミネーターに装着して、ラミネートフィルムを供給するための ものである。「円形状一点鎖線の部分拡大参考図」及び「円形状一点鎖線の背面方向の参考図」に示す左右略中央位置に垂直に形成された薄型タブ状部は、当該部分における突出したタブの構成等によって、ラミネーターに対し、本物品が供給するラミネートフィルムの厚み等の情報を伝達する機能を有する。 (55)【意匠の説明】実線で表された部分が部分意匠として意匠登録を受けようとする部分である。「正面側 参考斜視図」、「円形状一点鎖線の部分拡大参考図」及び「円形状一点鎖線の背面方向の参考図」を含めて、部分意匠として意匠登録を受けようとする部分を特定している。各図に表された縦、横、斜めの直線状細線は、い ずれも立体表面の形状を特定するためのものである。

外观设计知识产权

学校教案 编号:QD-751b-19 版本:A/0 流水号:

一组织教学 对学生进行考勤,针对迟到、旷课现象了解原因提出自己要求,对于讲话、玩手机等课堂现象进行管理。上下课前要喊起立,规范教学。 二上节课回顾、复习原来到无 回顾复习上节课的重要内容,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法: (一)保护工业产权的程序性国际公约。 (二)建立工业产权国际分类的条约 (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三讲授新课 (一)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虽然都规定各国或成员应当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但又没有具体要求采用何种方式予以保护。同样,世界各国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也不尽一致。有的国家将之纳入专利的保护,有的国家将之纳入版权法的保护,有的国家既给予专利法的保护又给予版权法的保护。还有的国家则根据外观设计保护所具有的特殊性,制订了专门的工业版权保护法。(注:例如,英国于1968年颁布的《外观设计版权法》,德国于1986年颁布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法》。本文将结合中美两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探讨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版权法保护、商标法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及其所存在的问题。 当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属于一项新的发明创造时,毫无疑问应当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和美国,都赋予了外观设计以专利权的保护。《中国专利法》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的外观设计。”美国专利法第16章也专门规定了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与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相并立。 外观设计有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所谓产品,就是人工制造出来的一切物品。美国有一个案例曾依据字典的定义说:“产品是指人的双手利用原材料制成的任何物品,不论该物品是直接用手制成的,还是使用机器制成的。”由此看来,产品实际上涵盖了除自然物之外的一切物品。 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还隐含了外观设计的工业实用性,即使用了某一外观设计或具有某一外观设计的产品是可以批量复制生产的。如果不能批量复制生产,不具有工业实用性,则不能申请专利。 第二,外观设计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其中,形状是指三维产品的造型,如电视机、小汽车的外形。图案一般是指两维的平面设计,如床单、地毯的图案等。色彩可以是构成图案的成分,也可以是构成形状的部分。这样,外观设计可以是立体的造型,可以是平面的图案,可以辅以适当的色彩,还可以是三者的有机结合。 事实上,运用形状、图案、色彩对产品的外表进行装饰或设计,必然会为产品带来一定的美感。当然,对于外观设计中美感的要求不能定得太高。 在美国1930年的一个案例中,申请人就一件混凝土搅拌器的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以缺乏装饰性美感为由,驳回了申请。法院则推翻了专利局的决定,指出“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中美感和装饰性的要求,不能定义为在美术品或艺术品中所见的美和装饰性。”法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法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尽可能消除许多机器或机械装置上不雅观和令人厌恶的特征。

汽车外观设计

汽车外观设计 二、汽车外观设计原则 2.1.美学原则 美学原则既是系统性原则的内容之一,又是汽车生产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满足消费者的关键所在。汽车外观主体素包括车体轮廓、车灯、车窗、轮胎、后视镜、保险扛、内饰等几大部分。无论什么款型的汽车,人们首先想到汽车外观主体美不美。这里就涉及到以下一些美学原则:统一与变化。统一与变化是造型美学原则中最灵活多变、也最具艺术表现力的艺术规律。美的造型必须具有统一性,统一使造型和谐、条理,不统一则使造型杂乱无章。为了增强美的情趣,必须在统一中加强变化。变化可使造型生动、活泼、耐看。因此,在统一中赋予变化,在变化巾求得统一,这就是统一与变化的艺术规律。传统轿车与跑车外观最大的区别就是,跑车主体具有极为夸张流线型轮廓,车身较矮,底盘较低,轮毂时尚尺寸大等。使得这一类型的车更有速度感,也是爱车族追求的最高理想。可理想和现实总是有差距的,除了理想中的跑车之外,可以实现的目标诞生了。这就是运动版轿车。运动版轿车的外观设计,只是对传统轿车上主体元素很少的增添或者改变。例如:增添尾翼、喷绘图案、内饰的改变等。这样运动版汽车可以用“梦想触手可及”来形容了。在汽车消费的金字塔上,大部分是量产车的消费者,狂热的汽车个性追求者、狂热的汽车改装迷只占了塔尖的那么一小点。而中间部分则是既想与众不同,而又不想锋芒毕露的。这个特点在年轻的消费群体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他们的要求比普通的有车族要高,但经济实力还不足以消费跑车,运动版轿车正好能够满足他们的梦想。 2.2.汽车造型的色彩设计 色彩设汁是汽车设计中的一个再要组成部分。色彩的视觉特征表明,色彩具有“先声夺人”的特征。视神经对色彩的反应最快,它给人以极深的第一印象。色彩直接影响造型的质量,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产品的功能与使用效果。好的色彩能美化车的造型,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范文(2020)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范文 (2020) 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范文(2020)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 1.格式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 2.说明 (1)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应当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必要时有图或照片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2)申请文件一式两份(正副本各一份),允许使用复印件,但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不得复印。 (3)填写本表必须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如无统一中文译文时应当注明原文。 (4)表中的“□”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性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5)本表第⑴⑵两栏由专利局填写。 (6)申请人是单位的,应使用单位全称。申请人是单位又未委托

代理人的,应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作为联系人,填在第⑸栏“代表姓名”后面;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的,应协商推选出一个单位作为所有申请人的代表,并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联系人,分别填在第⑸栏“姓名或名称”及“代表姓名”后面。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第⑸栏“代表姓名”不必填写。 (7)有多个设计人、申请人时,在本表第⑴、⑸栏中只填写一个,其余的分别填写在第⑽、⑾栏中。本表第⑿栏应由第⑸栏或第⑹栏中的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8)本表第⑹栏中代理人登记号指代理人在中国专利局的登记号。未向专利局登记的人不具有代理人资格。代理机构指定代理人时,不得超过两人。 (9)通讯地址应详细、准确、符合惯例,以能迅速投递为准。 (10)本表各栏填写不下时,可另附与本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续写。续写时,应注明所续栏编号。 (11)个人申请专利缴费有困难请求费用减缓的,应在本表第⑺栏中作出标记。申请人在请求书中未作出请求费用减缓的标记,申

什么是外观设计专利

什么是外观设计专利?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中,外观设计较为特殊。作为一种发明,它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然而很多人都不了解外观设计。律伴小编将在下文中详细介绍什么是外观设计专利。 一、外观设计的概述 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中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⑴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⑵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⑶必须富有美感; ⑷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二、外观设计的范围 通常,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工业产品形状含义 工业产品外观形状是指对产品造型的设计,也就是指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制造的结果;工业产品外观图案含义 工业产品外观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产品的外观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 工业产品色彩含义 工业产品的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 律伴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外观设计专利是明文规定的专利的一种,必须通过申请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如果您还想了解外观专利的其他知识,可以咨询我们律伴的在线律师来为您解答。 :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有哪些要求? 认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标准是什么? 怎样判定外观专利侵权?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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