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债项目县级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级中医医院(简称项目单位)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县级中医医院基本功能需要,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债项目县级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项目单位确定的一般原则是,中西部地区(除西藏外)的国家级重点扶持县、省级重点扶持县、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中,当地人口在20万以上、现有床位40张以上、存在业务用房缺口、中医药特色明显的政府举办的县级中医医院;中西部地区中现有床位25张以上的民族医医院;东部部分地区的少数困难县的政府举办的县级中医医院。
第三条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力度和深化改革,改变项目单位业务用房不足、房屋破旧和基本医疗设备短缺的现状,使其就医环境和医疗设备条件与基本功能和承担任务相适应,为基层中医医院继承发展中医、民族医药提供必要的条件,基本满足农村居民对中医药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计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论证确定,纳入国家发改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级中医医院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建设原则
第五条统筹规划,填平补齐。
对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政府举办的县级中医医院,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按照本指导意见提出的标准进行房屋改造和设备配置。
第六条完善、提升中医药服务功能,满足基本需求。
结合当地中医药服务需求,在房屋改造和设备配置上,基本满足县级中医医院提供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和对乡村两级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人员培训的要求。
第七条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突出中医特色。
根据本指导意见、覆盖人口及功能定位确定基础建设规模,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
三、建设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建设主要内容是业务用房改造、扩建和基本诊疗设备(含中医药特色诊疗设备)配置。
第九条业务用房改扩建原则依照本指导意见的标准安排建设。
设备配置目录和规格按所附标准清单进行填平补齐的选配,设备采购原则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条业务用房改扩建规模,按60平方米/床核定;床位规模原则上按不超过张/每千人口核定。
第十一条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项目单位业务用房面积,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平方米配置。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工作人员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配备相应的临床服务人员。
第十三条业务用房新建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1000元/m2以内(不含土地及各种取费),具体项目单位根据当地气候、区域环境等因素上下浮动10—20%;现有业务用房改建造价原则应控制在500元/m2以内。
第十四条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服务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在控制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不同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
使用面积分配应符合表1规定,建筑参数应符合表2规定。
表1 各部门用房使用面积参考表
表2 各类用房建筑参考系数
表3 县级中医医院基本服务功能
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部分东部地区除外)由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补助100万元,从表5中选配医疗专业设备、器械等基本装备。
第十八条建设在贯彻适用、经济和可能的条件下,注意立面造型的朴实、美观,科学设计、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完善功能、突出中医特色,按照当地经济水平和区域条件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的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一条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诊查室—,病房—,医技科室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第二十二条业务用房的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应不小于。
第二十三条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可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洗的材料;
2、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理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宜清洗;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静电;
3、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也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4、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和漏电保护等设施;
5、供应、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
第二十四条预防保健、门诊、病房、行政办公等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
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6的规定。
表6 主要用房采光表
施。
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污水处理标准。
第二十六条位于国家规定采暖地区的项目单位应有采暖设施,室内采暖的温度应满足医疗和病人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单位建议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应设置应急备用的供电设施或自备电源。
2、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3、放射科电源应有单独的进线;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应设置紧急呼叫通讯系统。
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的处理、暂存应按国家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院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方便群众,位置醒目,交通方便;
2、地势较高,基地稳固,地形平整,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
3、便于利用当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4、环境安静优雅、远离污染源,并位于靠近居住集中区的下风位置,;
5、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并根据使用、管理、卫生、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内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功能分区合理,分别设置清晰的清洁、污染路线,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2、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3、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业务用房应考虑环境安静;
4、有利于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侵袭措施;
5、对废弃物的处置,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妥善安排。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的出入口一般不应少于三处。
第三十四条设传染病门诊的特殊项目单位,其相应功能的业务用房应设在院区边缘,太平间、焚毁炉尽可能设于地下或隐蔽处,与主要建筑物应有适宜的隔离带,并应单独设置通向院外的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