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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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
别
一、无效合同
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有下列条件者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可撤销合同
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定,从而使合同内容变更或合同的效力消灭的合同。
有以下两项: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效力待定合同
指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但其不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法律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生效的合同。
有以下情况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认定后,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