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探索和思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作总结: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探索和思考
X县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部署,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服务新需求,积极探索新时代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机制,至6月初,随着县人民法院委托律师调解的一起诉讼案件成功化解、案结事了,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圆满收官。试点期间,共化解各类复杂矛盾纠纷43起,其中城头山律所律师调解室调处36起,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调解室调处4起,城西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律师调解室调解2起,人民法院委托律师调处1起。现将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做法
自1月19日市中院、市司法局会议部署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后,我县主要从三个方面推进律师调解试点工作。
1、强化组织领导,推动试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一是设立县律师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县司法局局长任主任,县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长、县司法局分管副局长、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县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股股长以及法援助中心主任、各律师事务所主任为成员,全面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县的律师调解试点工作。二是研究试点工作实施详案,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确定律师调解试点的工作模式、律师调解员的资质条件、调解案件范围、调解程序等。三是建立调解联络员制度,具体从事接收登记、传送材料、联络排期、台账记录、催办移交等律师调解的日常事务,并定期通报情况会商解决难题,推动律师调解试点工
作扎实开展、有序进行。
2、落实保障措施,确保试点工作持续有效开展。一是压实任务,责任保障到位。在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城西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分别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分解试点任务、压实工作责任。二是选配队伍,力量保障到位。按照《省律师调解工作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调解律师资质条件,选优配强律师调解员队伍,组建了由25名优秀律师组成的律师调解员队伍,其中党员律师5名、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1名。三是开展培训,能力保障到位。通过以会代训、座谈研讨等多种方式强化对律师调解工作的认识,学习律师调解业务流程,提升律师调解员工作能力水平。四是筹措资金,经费保障到位。统一制作各个律师调解工作室标识标牌,为城头山律所解决律师调解工作室设备经费1万元,与县人民法院协商落实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案件补贴,根据律师调解案件的数量和质量,对表现突出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律师调解员给予表彰激励。
3、着力探索创新,形成律师调解可供复制模板。一是县人民法院精心选择案件,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中的调解,有效解决案好结、事难了的难题。今年4月,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X西街道四马社区85岁高龄的张某某诉该社区发放土地征收补偿款侵权纠纷案件,经开庭审理,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内部赡养纠纷、土地承包纠纷等搅和在一起的综合性纠纷,法院就案判案虽不复杂,但案结事不能了,法院遂将案件委托给城头山律所进行调解,接受委托后,城头山律所律师进行了细致调解,使这起历时十年、几经诉讼的陈年老案终于在6月1日得到“一揽子”解决。二是X西街道组织21个社区与城头山律所集中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把律师调解工作与“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标本兼治、预防和化解并重的示范效应明显。三是城
头山律所专设律师调解工作室,明确业务副主任肖大喜专门负责律师调解工作,选配12名律师担任调解员,律师调解纠纷数量较多,专业调解的社会效果突显。
二、试点工作的启示
启示一,实行律师调解与“三调联动”工作有机结合,是及时有效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的有益探索。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受县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城西街道四马社区与张某某侵权责任纠纷,历时久远,成因复杂,案中有案,属于典型的复杂疑难案件,是经过办案法官、调解律师和该社区法律顾问律师、街道司法所、派出所、经管站等多方力量共同努力,充分发挥法官和律师专业优势、基层组织群众工作优势,成功化解的一起陈年老案,具有非常典型的示范作用。
启示二,实行律师调解与“一村一法律顾问”有机结合,是预防和化解并重、标本兼治维护稳定的良好路径。城西街道组织21个社区与城头山律所集中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在平时能起到宣传引导作用,在出现矛盾纠纷时,能够把疑难复杂纠纷尽可能化解在基层,真正实现预防和化解并重、标本兼治维护稳定。
启示三,实行律师调解与律师委托诉讼代理有机结合,是律师服务社会、法院缓解“案多人少”的正确选择。律所作为中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律师作为熟知法律的专业人士,介入矛盾纠纷化解,提供理性分析和法律后果预见,进行必要的心理干预和帮助,很容易被纠纷当事人接受,通过律师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无论是对律师扩大社会影响力,拓展业务,服务社会,还是对于解决法院实行员额制改革后案多人少的问题,都是较为理想的选择。
三、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问题一,因地域差异,部分法院对律师调解工作认识有待进一步统一。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案件数相对较少,“案多人少”的问题并不突出,因此对于律师调解试点积极性不高,仅凭司法行政机关“单打鼓独划船”推动律师调解工作既有难度,也难充分发挥作用。下一步如在全国推开此项工作,应考虑到地域差异中法院积极性这一重要因素,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
问题二,因机制不畅,律师参与非诉调解的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形成。对于律师而言,律师调解缺乏强制执行力作为后盾,花费的时间与精力更多,和诉讼代理相比较,付出的劳动强度更大。如果付出与所得不对等,完全要求律师顾大局、讲奉献,很难调动律师主动开展非诉讼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建议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律师调解工作的认知度,另一方面,从制度建设层面,把律师调解设置为类似于劳动仲裁制度、商事仲裁制度,这样可能更能形成律师调解的长效机制。(弘利教育)
问题三,因路径不一,律师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和标准有待进一步规范。按照现有试点方案,法院委派、委托律师调解的案件,经费补贴由法院解决。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的律师调解经费补贴,由司法行政机关解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调解经费,由律所以低于诉讼代理的收费标准自行收费解决。这一模式设计,其合理性无可厚非,但建议下一步在规范经费来源,规范补贴标准,规范收费额度上面进一步做宏观层面的谋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