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2010年版)110炒货及坚果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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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10-2010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2010—07—13发布 2010—08—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非罐头工艺生产的烘炒类和油炸类、其它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2.2 产品种类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分为烘炒类、油炸类、其它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烘烤、油炸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食品。
烘炒类: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或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而成的产品。包括有壳烘炒类、无壳烘炒类和裹衣烘炒类。如烘炒瓜子、烘炒花生等;
油炸类:原料按一定工艺配方,经常压或真空油炸而制成的产品。如油炸蚕豆、油炸琥珀桃仁等;
其它类: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水煮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如水煮花生等。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1 食品中真菌霉素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30 食品中叔丁基羟基茴香醚(BHA)、2,6-二叔丁基对甲酚(BHT)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 16565 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
GB 19300 烘炒食品卫生标准
GB/T 22165 坚果炒货食品通则
GB/T 23373 食品中抗氧化剂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与特丁基对苯二酚的测定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包装产品。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2kg,且不少于6个包装单位。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所抽取样品中2/3为检验样品,1/3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6.3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如避免阳光直射等条件),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在运输和存放过程注意防潮、防晒。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产品的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
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炒货食品”,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炒货食品销售总额;计划抽查烘炒类炒货食品,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烘炒类炒货食品年销售总额;计划抽查瓜子,应只记录被抽查企业的瓜子食品年销售总额。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7.1.1烘炒类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 烘炒类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