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常用文种的区别与写作办理常见错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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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几种常用公文文种的区别

在日常的公文写作中,经常有同志文种混用,在这里,结合新颁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简要谈谈常见且易混淆的几种文种如何区别,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同时也希望文秘工作者来共同探讨,以便提高我们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一、报告与请示的区别

1、请示的目的是请求上级机关对某事宜给予批准或明确答复某个问题;报告的目的是向领导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不需要批准答复。

2、请示必须在事前行文;报告则不受行文时限,事前、事中、事后皆可行文。

3、请示内容单一,要求一文一事,以便上级及时处理;报告则一文一事,一文数事皆可。

4、请示中可以反映有关情况,要有请示事项;报告中决不能夹带请示事项。

5、本机关难以解决或难以回答的问题用请示;本机关职权范围内可解决或已解决的问题用报告。

二、请示与申请的区别

1、申请是因业务或事务需要,按规定完成法律程序向上级或职能部门、管理机构、组织、社团说明理由,提出请求,希望得到批准的一种事务文书,也叫申请书或申请表。请示和申请都有请求原由、请求事项,但请示是法定公文,申请为专用书信,属于不同文种。

2、请示用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提出请求,下级只能在上级机关的职权范围内报请需要批准的事项。申请不仅用于下级向上级请求,不属于请求范围之内的事项,而且可用于不相录属的但按规定、法律程序必须向其请求的机关、单位、部门等。如专门办理有关业务的机构部门(银行、保险、公安、海关、土地管理、工商管理等)。

3、请示的行文对象固定,而申请的行文对象不定,请示的内容限于本系统,本部门的行政公务或政策问题,写法规范。申请的内容不以系统、部门为限,写法不强求一律,且常以填写有关部门印制的各种表格代替。

4、请示的作者是法定的机关、团体,而申请的作者可以是机关、团体,也可以是个人。机关、团体或个人向有关方面递交申请,有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出具或提交有关证明、证件、文件等,而请示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5、请示可以带附件,附件是请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对正文的补充说明或参考。

三、批复与批示的区别

批复和批示都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来文所作出的指导性意见,若分不清“请示”与“报告”,必造成批复与批示的混用。

1、批复是上级机关对下级请示作出的同意与否、批准与否的答复;批示是上级机关或领导者有选择地、主动地就下级来文中的较有普遍意义的问题作出的指示。

2、批复是法定公文,而批示不属此列;批示多以批转、转发下级来文的通知的形式下发。

3、批复对应的文种只能是请示;批示的对象则有报告、总结、调查报告等。

4、批复的结尾往往用“此复”、“特此批复”等词语;批示则用“望参照执行”、“望依此办理”等。

四、报告与汇报的区别

汇报又称“综合反映”,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问题,或在本部门、本系统内交流情况的一种事务文书,报告与汇报都是陈述性文件,都可以用作向上级反映情况,但它们有如下区别:

1、报告是公文,由法定的作者制成,以机关,团体的名义发出;而汇报一般不作正式文件,汇报的作者可以是机关、团体,也可以是个人,不具有法定公文的权威和效力。

2、报告按公文处理程序制作,签发、上报,具有汇报性;而汇报一般作为内部文件刊登在“简报”等内部刊物上,用以推动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除具有汇报性外,还具有交流性。

3、报告的标题有固定写法;汇报的标题写法灵活,可以是文件标题,也可以是文章标题,无其他固定格式。

4、报告的内容可以是专题性的,也可以是综合性的;而汇报的内容则必须是综合性的,以综述经验、动态、情况为主。

5、报告用第一人称;汇报可以用第一人称,也可以用第三人称。

公文写作常见错误例析2010年01月05日星期二15:46发文字号编写不当

发文字号简称文号,又称公文编号,是发文机关同一年度公文排列的顺序号。它是一份公文特定的标志,正式公文均应标注发文字号。它为检索和引用公文提供专指性较强的代号,为管理和统计公文提供依据。2001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 /T9704——1999(以下简称“新国标”)规定:“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l不编为001),不加‘第’字。”在实践中人们不严格按照规定编写,常出现以下错误:

1、机关代字混淆。

机关代字是发文机关全称的简缩语,就是选用最能反映发文机关本质属性的字词作为本机关的代字。每一个机关都有自己的代字,也只有一个代字。如国务院制发公文,其代字为“国发”,四川省人事厅发文,其发文字号为“川人”。但若简缩不当易造成混淆,起不到代字作用。如“华东师范大学”,它的代字不能写成“华师大”,因为另外还有“华中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如用“华师大”就不能分辨,而应写为“华东师大”。同样,“南京大学”的机关代字不能写成“南大”,因为另外还有“南开大学”,“河南大学”的机关代字不能写成“河大”,因为另外还有“河北大学”。

2、年份不全。乱用括号。例如:

①金计生(96) 第15号

②夹民政(2003) 16号

③夹府发〔2002〕47号

例①年份不全,应写为“1996”,使用圆括号也不正确,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88 (以下简称“原国标”)规定,应用六角括号“〔〕”,“第”字多余,应删去;例②③年份应置于六角括号“〔〕”内。

3、机关代字、年份、序号次序颠倒。例如:

①成保〔96〕劳人字第51号

②〔2000〕外经贸发展审函字第2691号

“新国标”和“原国标”都规定了机关代字的结构形式是“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因此,例①的错误是机关代字分列年份两边,且年份不全,“第”、“字”多余,正确的应该是“成保劳人〔1996〕51号”;例②年份在发文机关代字前,“字”、“第”多余,应改为“外经贸发展审函2000 2691号”。

标题拟写不当

标题是文章的“眼睛”,拟制时必须精心对待,不可马虎。公文的标题与一般的文章标题不同,其拟写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办法》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规范的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又称“三要素”式,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可以是由“两要素”构成或由“文种”构成。但“两要素”的或由“文种”构成的.一般应是下发的带有固定版头,或对外公布可张贴的,如《××交通管理局通告》、《公告》等。但在实际写作实践中,不合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错误。

1、文种错用

文种是公文标题中必不可少的一个构成要素。对于文种的选择。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和要求、文种的适用范围、行文关系来确定,不得混淆使用。写作中常出现以下几组文种错用现象。

(1)请示与报告错用、并用

请示和报告虽然都是上行文,但是二者有不同的用途和要求,是两个不同的文种。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办法》),上级对于请示必须有答复,必须事前行文,而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办法》),不需要上级作出答复,可事中行文,也可事后行文。但在写作中,人们没有掌握二者区别,常把请示误用为报告,或并用请示和报告。例如:

①《××公司关于急需购买碱性电池的报告》

②《××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将××风景区列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报告》

以上两例,从标题事由看,都是请求上级批准某事项,因此,应将例①的“报告”改为“请示”,例②的“报告”去掉。

(2)函与请示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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