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中的作用(陈 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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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中的作用
陈冲
一、案情简介
李某生前系某村电工,受用电站委托负责至农户家按月收取电费。
李某于2002年2月遇车祸身亡。
李某家人在清理其遗物时,发现大量本村农户的电费发票,接替李某担任电工的林某在清理李某的电工箱时,又发现大量农户的电费发票,电费发票总额计10多万元。
村委会、用电站在协助李某家人向农户催收发票所载明的电费时,遭农户拒绝。
农户反映电费均已逐月交付李某,李某每次收取电费均记帐,有时给电费发票,有时不给电费发票。
其中村民孙某电费发票总金额为2600多元,时间从1994年至2001年12月,跨度为8年。
李某家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返还垫付电费2600多元。
孙某庭审抗辩已按月足额支付电费,不存在李某为其垫付电费事实。
二、案件处理中的分歧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生前为孙某垫付电费2600多元事实是否存在,两种意见针锋相对: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持有用电站开具的电费发票,说明李某生前已将电费交用电站,孙某对电费支付给李某事实应负证明责任,现孙某不能证明,应认定存在李某为孙某垫付电费事实。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为孙某垫付8年电费,明显违背常情,原告当对此进行举证,原告不能证明,应认定垫付电费事实不存在。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原告主张李某为孙某垫付8年电费,孙某未支付分文给李某,这一主张明显违背事实认定者(法官)的认知,违背经验法则,对此不应予以认定。
三、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中的作用
法官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证据的分析和判断,各国立法均采自由心证主义。
即法律对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预先不作规定,证据的取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由法官凭借良心和理性加以自由判断。
这种自由判断应以经验法则为基础,因为任何待证事实的确立不能有悖于事物的常理,否则不能认为获得了正确的心证。
简言之,法官的自由心证不得违背经验法则。
经验法则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事物属性以及事物之间常态联系的一般性知识或法则,是人类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客观存在的不成文法则。
司法审判上的经验法则是社会日常经验法则的一个必要而特殊的组成部分。
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决定证据能力的大小、决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在推理中的作用。
上述案例主要体现了经验法则在推理中的作用。
案件的事实往往不是凭单一证据而得以证实,通常是通过一组证据,其中包括能够直接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直接证据以及凭借本身价值并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间接证据。
因此,对事实的认定,无论采用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来判断有关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以及实质上的证明价值,都必须借助于特定的推理过程,尤其是间接证据或间接事实之间更是如此。
这种推理过程无不以经验法则为基础,因为任何法律事实的确认不能有悖于事理,不能违背
经验法则。
本案中李某生前系受用电站委托收取电费的电工,按农村电费收费习惯,电工每月持用电站开具的农户电费发票,至农户家中收取上一个月电费,电费发票和电费同时交付,电工同时抄表确定本月电度数。
按习惯,农户交付电费的依据即是持有电费发票。
本案中原告即是依此逻辑来推理的。
孙某如交付电费,孙某即持有电费发票,现孙某家电费发票在李某处,推定孙某未交付电费,由此证明孙某家电费是由李某垫付的。
此推理是符合逻辑的:(A→B)∧-B→-A。
但此推理成立,则意味着李某为孙某垫付了8年电费2600多元。
这一结论,又明显违背了法官的认知。
本案孙某家境宽裕,而李某仅是一个月收入仅几百元的村电工,李某为孙某长达8年垫付电费而不向孙某索取,这是违背常理的。
从案情看,同时意味着李某总计为全村农户垫付电费10多万元事实成立,这更违背常理,作为李某根本无此资力。
原告方推理结论为什么出错?不是形式逻辑有问题,而是推理前提有问题。
推理前提A→B不是必然性的,而是或然性的。
孙某交付电费,除孙某持有电费发票情形,还存在另一种情形,那就是李某根本未交付孙某电费发票。
哪一种情形存在的可能性大?这需要法官以经验法则和生活常理来加以判断。
本案合乎常理的解释是李某收取电费后未按惯例交付发票,孙某交付电费后未按惯例索要发票,不存在李某为孙某垫付电费事实。
经验法则系对于过去经验进行不完全归纳的产物,反映的是一种盖然性命题。
依经验法则盖然性程度分,有盖然性极高以致近乎必然的,也有盖然性较高而具有可能性的,还有盖然性平平的,盖然性程度参差不齐。
经验法则应承认偶然性的存在。
为了克服这种偶然性所带来的事实认定错误,就应当允许当事人予以反驳和质疑。
在诉讼程序上,要求对推定和司法认知这些与经验法则紧紧相关的证据方式设置一种质疑机制。
如有相反证据,应允许例外存在。
就本案而言,原告如就垫付8年电费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应认定违背常理事实的存在。
如孙某家多年外出无可收取,或孙某家特别贫困,多年索要有证据证实,本案原告主张事实亦应得到法官心证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