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安装及验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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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安装及验收实施细则

时间:2010-7-2 10:39:13 阅读:47次编辑:nbghzx 来源

1总则

1.0.1 为规范宁波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安装及验收,推动太阳能热水系统这一绿色能源体系的广泛应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宁波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分户式和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既有居住建筑及其它民用建筑上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可参照执行。

1.0.3 新建十二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及有热水系统要求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为全体用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的一体化工作。其它民用建筑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1.0.4 当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已经安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进行建筑结构安全性复核,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其它相应的安全性要求。

1.0.5 当在建筑物上安装、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进行日照模拟分析,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其中小高层及高层住宅区域规划设计及进行日照分析时,宜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用预留条件。

1.0.6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安装及验收,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3 基本规定

3.0.1 太阳能是一种可再生的绿色能源,民用建筑的生活热水制取应优先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3.0.2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需建立在宁波本地区可靠的气候资料基础上(太阳逐时辐射模型),可采用宁波市典型气象年数据文件中的辐射数据(详附录A)。

3.0.3 高层类(12层以上)住宅及公共建筑宜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尽量选取合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制取生活热水。也可以采用栏板式、阳台式集热器制取生活热水,但应保证集热器能充分地采集阳光。

3.0.4 新建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采用管道预留、用户自理的方式。

3.0.5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应进行技术经济性比较,包括太阳能保证率、太阳能热水系统经济回收期的测算等,应充分考虑用户使用、施工安装和维护的要求,进行合理化的设计分析。

3.0.6 太阳能热水器宜与使用辅助能源的水加热设备联合使用,共同构成带互补热源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3.0.7 太阳能热水系统是热源系统和热水供应系统的有机综合。其中的热水供应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中的有关规定。

4 规划及建筑设计

4.1 规划设计

4.1.1 应用太阳能制备生活热水的民用建筑规划应考虑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4.1.2 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单体或建筑群体,特别是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的建筑,

宁波主要朝向宜朝南偏东15°及南偏西15°范围内,建筑体形及空间组合应与太阳能热水系统紧密结合,为充分接受太阳能照射尽量创造条件。

4.1.3 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尤其居住建筑),建筑间距应满足所在地区日照间距要求。

4.1.4 在装置太阳能集热器的建筑周围设计景观设施及周围环境配置绿化时,应注意避免对投射到太阳能集热器上的阳光造成遮挡。

4.1.5 规划设计需综合考虑宁波地域特征,包括气候、纬度、日照条件等,了解业主对热水的主观使用需要(使用量的多少、使用时间等),明确规划区域内辅助常规能源的类型(电、煤气、天然气等),分析业主经济承担能力,综合确定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规模及形式。

4.2 建筑设计

4.2.1 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的一体化设计,应贯穿从方案设计到施工图设计的全过程。

4.2.2 建筑设计应合理确定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中的位置。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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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屋面、墙面、阳台或其它位置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各组成部分,应与建筑整体有机结合,共同构成建筑元素,满足建筑造型、建筑使用功能和建筑防护功能等要求。

4.2.3 布置在建筑外部位置上的太阳能集热器及其它系统部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应对周围环境产生视觉污染和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4.2.4 设置在任何部位的集热器及其它系统部件应与建筑有可靠的连接,保证集热器安全、稳固。集热器等部件也不应影响该建筑部位的承载能力和防护、排水、防雷等功能。

4.2.5 集热器的安装部位应避免建筑自身及周围设施的遮挡,并满足集热器日照累计时数在冬至日不少于4小时的要求。

4.2.6 建筑设计应满足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和维修的安全要求,并设置日常维护检修的公共通道,避免公共管道和非本户管道维修入户。

4.2.7 在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的建筑部位,应设置防止太阳能集热器损坏后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4.2.8 太阳能集热器不应跨越建筑的变形缝设置。

4.2.9 建筑设计应考虑储热水箱、水泵机组、辅助加热装置及控制系统等用房面积。设置水泵机组和储热水箱的位置应具有相应的防水、排水措施。

4.2.10 合理布置户内管线走向,管线布置应集中、整齐。垂直集中管线应设置管道井,管道井应预留检修门或检修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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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 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平屋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太阳能集热器支架应与屋面预埋件固定牢固,并应在地脚螺栓周围作防水密封处理;

2. 在屋面防水层上安装集热器时,防水层应上包到支座上表面,并在基座下部加铺附加防水层;

3. 集热器不得直接安装在屋面保温层上;

4. 集热器周围的检修通道以及从屋面出入口到集热器之间的人行通道应铺设刚性保护层;

5. 集热循环管线穿过屋面时,应预埋相应的防水套管,不得在已做好的防水保温屋面上打洞凿孔。

4.2.12 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坡屋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面坡度宜根据太阳能集热器接收阳光的最佳倾角来确定坡屋面的坡度。当采用春分或秋分所在月的日平均辐照量作为计算依据时,宜使集热器安装倾角略大于当地纬度,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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