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河北省地方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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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河北省地方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备案的函
【法规类别】行业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建标标备[2009]45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9.03.23
【实施日期】2009.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河北省地方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
程》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09]45号)
河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河北省地方标准申请备案的函”(冀建标函[2009]01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
其中,同意第1.0.4、3.1.6、3.3.6、3.3.10(1)、3.3.11(4、5)、3.4.4、3.5.4、4.1.6、4.3.13、5.2.1条(款)作为强制性条文,将第3.1.7、3.3.12(2、3、4)、3.3.13(2、3、6)、3.4.2、3.4.7、5.4.5条(款)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不同意第5.3.2、5.3.5、5.5.4、5.6.5、5.10.1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其备案号为
J11369-2009。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河北省地方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
河北省地方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
一体化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1.0.4 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