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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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原因
马景素会计二班
201000272148
国际会计案例分析
一、案例中所反应的问题是在中国粉饰报表、报表造假的现象很严重;以及信息披露的监管不力的问题。
财务报表粉饰行为产生的动因。(1)市场经济发展不成熟。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有些不具备生存能力的企业为了不被市场淘汰而造假。(2)相关部门监管力度不够。监管部门往往不能及时发现企业的造假行为,监管手段不到位也给企业提供了造假的空间。(3)长官意识的强迫性。有资料显示,在处理会计业务的过程中,当会计人员的意见与单位负责人的意见产生分歧时,21.86%的会计人员认为应按领导的意见办;
61.27%的会计人员认为应作为“技术处理”以便按领导的意见办。对于当前普遍存在的财务报表粉饰现象,会计人员被迫操作的占44.7%,配合单位负责人作假的占26.8%。(4)激励政策不合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通过传统的收益表
能及时发现问题。
第二处罚不力。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对受害投资者却没有给予补偿,从而没有对违规者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即使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方面,执法力度同样显得不够。许多做假的中介机构没有完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主要采取政府监管的模式。在目前行业自律机制薄弱的现实下,采用此种模式可能会有助于提高监管的效率,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发达,经济条块分割和地方本位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导致地方政府为谋求本地方经济利益,通过对地方注协的控制介入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管理,进一步削弱行业自律监管体系的权威性。
第四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还没有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因参与造假或重大失职,向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作民事赔偿。正是由于目前我国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制度的不完善,造成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违规成本
极低,处罚不能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不力的直接原因:
首先监管框架的缺陷。我国证券监管属于政府监管。涉及政府监管的条文量多且明确具体。强化政府监管固然很重要,但完全依赖政府来监管市场是不现实的。监管根本目标事实上的错位。尽管证券立法以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根本目标,但在监管实践中,投资者的利益没有受到有效的保护。由于投资者所受的巨额损失没有相应的赔偿机制,违规处罚对潜在的违规者没有起到威慑作用。
其次监管部门的职权设置,不利于对信息披露违规的监管。交易所的处罚权力有限,对信息披露违规的监管能力有限。证监会有调查权和更大的处罚权,应该更能发现和控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但证监会在制度上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有多大的责任是一个目前尚未解决、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中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管理的主要职责在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审计准则的监督执行、执业素质和执业水平的考核等,不能调查上市公司,所以,也很难通过对事务所的检查发现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最后监管力量薄弱。(1)负责上市公司首次发行股票相关信息披露材料审查的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1年正式在编人员28人,其中具体审核信息披露材料的部门是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工作人员(在编人员加上借调人员)各在20人左右。这40个人面对众多申请上市公司的申请材料,很难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高质量的审查工作。(2)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深交所公司管理部负责上市公司监管的有17人,平均每人监管30家左右的上市公司。证监会负责持续披露阶段监管的上市公司监管部有24人,其中信息披露监管处总共才7人(含借调3人),很难实现对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持续”的监管。(3)中注协执行《注册会计师法》所赋予监管职能的监管部其工作人员仅为9人,各省、市地方注协的监管人员则更少,“多则4人,少则1人”,。而美国AICPA有700余名专职职员;德国的IDW仅有7000余名个人会员和不到1000名事务所会员,就配备有80余名专职人员;加拿大的CICA仅有5.5万余名会员,就有160余名专职工作人员。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不力的深层次原因:体制弊端。过去我国的监管政策一直强调证券市场要为搞活大中型国有企业服务,企业主要依靠政府意志和行政权力进入资本市场配置资源。因此,在事实上形成的发行审核惯例是:凡是获得了发行额度的企业,很少有通不过审核的。发行审核实质上流于形式诱发了企业的虚假包装现象。
董事会交叉任职情况严重、缺乏独立性,无法对“关键人”进行有效制衡。交叉任职主要体现在董事长和总经理合一、董事会和总经理班子人员过分重叠,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比例过低,董事会缺乏独立性。交叉任职的后果是董事会与总经理班子之间权责不清,关键人大权独揽,一人具有几乎无所不管的控制权,且常常集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违背了内部控制的基本假设,必然带来权责含糊、办事程序由一个人操纵的现象。
监事会无法有效发挥功能。从权力机构设置来看,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与监事会。但是,由于董事会和监事会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都对股东大会负责,相互之
间不具备直接任免、控制的权力,尤其是监事会在法律上只被赋予了有限的监督权力,缺乏足够的调节和制约董事行为的手段。在实践中,监事会成员大多由公司内部人员担任,在行政上置于总经理的领导之下,缺乏独立性。因此,《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监督权通常流于形式。
针对上述现象相关部门应该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完善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职业发展模式,明确监管部门与职能分工。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共有财产分割制度。在明确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分割制度情况下,才可能就注册会计师的失误或舞弊寻求到合适的赔偿来源。由此,才可以有效的增强注册会计师鉴证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各级政府退出事务所服务收费价格领域、改由行业协会来制订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规范;提高和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收费标准;在不低于协会规定最低标准前提下,事务所有根据自己的客户策略和其他情况来对服务收费进行增减变动的合法权利;配合行业自律、媒体监督、群众举报等手段,由行业协会来主要监管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情况。为了防止上市公司以降低审计收费来施压于会计师事务所,甚至更换会计师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