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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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法学的概念:P1是专门研究诉讼法律中有关证据的规定和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实践的学科。

二.证据法学的学科特点: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具有高度专门性和高度应用性的法学学科。

三.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1.与证据和证据运用有关的法律规范 2.与证据和证据运用有关的司法实践 3.诉讼证明的方法、规律、规则 4有关证据法和证据法学交叉或边缘问题。

四.神示证据制度:P16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即它是凭借神的各种启示来判断案件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的基础是人们对神灵的信仰和崇拜。

五.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法:P17(一)对神宣誓,是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即控告人、被告人以及证人都要对神盟誓以证明自己的陈述是真实的。(二)水审,是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当事人接受水的考验,显示神意,并以此判定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是否真实,或者被控人是否有罪。水审又分为冷水审和沸水审两种方式。(1)冷水审是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或被告人一方投入河水,看其是否沉没,以检验其陈述的真伪及是否有罪。(2)沸水审是指令受审人用手从沸水油锅中取出放置水底的某种物品,然后包扎好其烫伤手臂,同时向神祈祷。经过一段时间后再根据其烫伤是否愈合来判定其陈述是否真实或有罪。(三)火审,是让被告人接受火或烧红的铁器的考验,显示神意,借以判定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或被控人是否有罪。(四)决斗,是以当事人在决斗的胜败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凡是在决斗中获胜的一方,便认为是神使得他取胜,因而他是陈述是真实的,或者他本人是无罪的;如果一方不敢决斗或者决斗中失败,则认定他败诉,或者他是有罪的。

六.神示制度的评价:P19神示证据制度是以宗教信仰为其思想基础,法律把审查判断证据的权力,不是赋予法官,而是赋予神灵,因此,它所采用的各种证明方法都是唯心主义的,当然难以查明案情的真相,对案件做出正确的结论。但是,神示证据制度的产生不是偶然的,而是与当时的历史条件相适应的。在生产力低下、科学文化落后的奴隶社会,在人们的头脑中神灵是万能的,无所不知的,最能公正判断人间难以辩明的是非曲折,而神作为虚构的抽象物,要表现神意,必须通过人所确定的具体方式来实现,当时的统治阶级就巧妙地利用人们这种信奉神灵的心理,运用神示证据制度来断狱息讼,以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人们信奉神灵,在神灵面前人们心理受到极大的强制,唯恐作不真实的陈述会遭到神的惩罚,从而不敢不如实陈述事件真相,因此,神示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正确断狱息讼也存在一定的价值。

七.法定证据制度:P20亦称形式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决,而不得自由判断和取舍。

八.法定证据制度特点:P21(1)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这是最主要的特点。(2)法律对于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规则的规定,主要是根据证据的形式,而不是根据证据的具体内容。(3)刑讯逼供是取得被告人自白——“证据之王”所普遍采用的合法方式。(4)在法定证据制度下,封建等级特权盛行(5)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规则的规定是审查判断证据绝对性的依据。

九、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规则P23:1、被告人的自白。对于被告人的自白,不管是自己主动供认的,还是刑讯逼供的,都认为是最完全的证据,是“证据之王”。 2证人证言。两个典型证人的证言可以认为是完全可靠的证据,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只能算半个完全的证据。3书证,认为书证的副本没有原本的证明力大,公文书没有私文书的证明力大。

十、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P24:与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相比法定证据制度本身并不科学,但它是社会进步的体现:1.它要求法官必须按照法律判断证据规则的预先规定审理案件,有利于消除在运用证据中的混乱状态,2.它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否定,是人类文化科学发展的结果。虽然法定证据制度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它忽视了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中的主观能动性,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必须遵守的证据规则,使法官难以从客观实际出发,揭露和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十一、自由心证证据制度:P25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1808年法国颁布的世界上第一步《刑事诉讼法典》第342条对自由心证制度做了详尽的规定自由心证的特点:1.审查判断证据的权力在于法官,即法官凭借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证据和运用证据;2.法官必须根据自己的内心确认认定案情。

十二、书证:P80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书证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或表达了人的一定思想的物品,并且这种为一定方式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应当按照通常标准为人们所认识和理解,可借以发现信息。2.该项材料所记载的内容或者所表达的思想,必须与待证明案件事实有关联,能借以证明案件事实。

十三、书证特征P81:1.具有直接证明性。通常情况下能依据书证内容直接判明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可以直接进入认证过程。2.具有稳定性,形式上相对固定,稳定性强,一般不受时间影响,易于长期保存。3.具有物质性,书证的物质载体多为纸张。4.具有思想性,书证是人的有意识的思想的反映。

二书证与物证的联系与差异P82

1.书证以客观物质材料作为其载体,借助文字,符号或图画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以其存在方式,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

2.书证是以其内容反映和表达人的主观思想及其行为的物质材料,而物证则并不反映人的主观思想。

3.书证所表达,记载的内容和形式,一般都能为常人所理解,其反映的内容一般都较为明确清楚;而物证在表现形式上则会受客观存在的特殊状态所决定,有些必须借助专门的技术手段进行鉴定才能揭示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

4.书证在许多情况下可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或案件中的某一部分事实,其证明的案件事实情节一般较为完整,而物证往往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个别片段

5.书证和物证在保存和固定的方法上存在差别,一般而言,书证常以纸张,布帛等物质材料作为载体,所以,对书证通常可采用复印等方式予以保存,固定,而物证的保存与固定则不尽相同。

十四、书证分类P83:1.按照是否系国家职能部门等行使职权制作划分:公文性书证(法院判决书)和非公文性书证(民事活动中的经济合同);2.按照书证的形成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格式和要件划分:一般书证(借据)和特别书证(结婚证、公证的合同);3.按照书证内容的性质不同划分:处分性书证(法院判决书)和报道性书证(财务账本、医院病例);4.按照书证制作方法不同划分: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和译本,适用“最近证据原则”其中原本具有证据能力;按照表现书证内容的方式在外形特征上的不同划分:文字书证(信函、合同)、符号书证(路标)、图形书证(地图、设计图纸)。

书证的分类P83

1.公文性书证与非公文性书证

(依照书证是否系国家职能部门等行使职权制作划分的)

A公文性书证---凡国家职能部门和单位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依职权所制作的文书,包括有关命令,决议,决定,通告,指示,信函证明文书等。

B非公文性书证----指国家职能部门或其他享有法定职权的单位在其职权范围以外基于正常的功能性运作所需或基于某些民事行为的目的所制作的,以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制作的有关文书。

2.一般书证与特别书证

(按照书证的形成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格式和要件划分的)

A一般书证---凡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格式或须履行的特定程序,而只是具有明确的意思并由当事人签名,填写日期而形成的书证。

B特别书证---凡是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格式或必须履行特定程序的文件。

3.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

(依照书证内容的性质不同划分)

A处分性书证-----凡是制作书证的目的是基于设定,变更或消灭一定法律关系的,称为处分性书证。

B报道性书证------凡是根据记载或表达的内容,制作者仅用以记录或报道,记载已经发生的或认知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书证。

4.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与译本

(这是依照书证制作方法的不同划分的)

A 原本---是指文书制作人将有关的内容加以记载而作成的原始文本,又称原件或底本。

B 正本---是依照原本采用全文抄录,印制等方法而作成的内容与原本完全相同,对外与原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书

C 副本---是依照原本全文抄录,印制但不具有正本效力的文本

D 节录本---是指从原本或正本文书中摘抄其主要内容而形成的文本

E 影印本---是指采用影印技术,将原本或正本通过摄影或复制而形成的文书

F 译本-----是指采用原本或正本通过摄影或复制而形成的文书

5 文字书证,符号书证与图形书证

(这是按照表现书证内容的方式在外形特征上的不同划分的)

A 文字书证---是指文字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

B 符号书证---是指以符号所表达的特定意思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如,标记,标识,记号,路标,音符等。

C 图形书证---是指以图形,图案所表现得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

十五.证据分类P190:是指在理论上按照一定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证据所做的不同划分。根据法学界的普遍看法和立法实践最新发展将证据分为:言语证据与实物证据、本证与反证、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主要证据和补强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十六.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P195: 原始证据概念:凡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叫原始证据,也即第一手证据。传来证据概念:凡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叫传来证据,也即经过转述或者转抄、复制的第二手或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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