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实行湖南省重大专利案件报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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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实行湖南省重大专利案件报告备案管

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知发[2010]6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0.08.26

【实施日期】2010.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实行湖南省重大专利案件报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知发[2010]63号)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全省各级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审理案件的水平,及时掌握各地疑难、典型和新类型案件,切实加强对重大专利案件的分析和指导,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重大专利案件备案管理报告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重大专利案件报告备案管理工作的原则:真实、全面、效率。

二、重大专利案件的备案管理

(一)重大专利案件是指全省各级知识产权局调处或查处的以下情形的专利案件:当

事人涉及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案件;侵权损害额超过20万元的纠纷案或属于高新技术领域专利侵权,损害超过10万元的纠纷案;跨三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多家侵权后果严重的纠纷案件;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假冒专利案件;罚款额超过5万元的假冒专利案件;在处理或查处中需要省知识产权局指导、协调或组织查处的疑难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我局执法处负责全省重大专利案件具体的报告接收、备案及相应的管理、协调工作,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对辖区内的重大专利案件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及时上报。

(三)根据办案机关的报告,需要省知识产权局对案件指导、协调或组织查处的,省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研究讨论后提出指示意见,并通知办案机关、其他有关知识产权局及有关部门。

(四)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对报告备案的重大专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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