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验收办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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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东德工程设备到货交接验收、开箱检验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乌东德工程各参建单位、筹备组各部门:

为了使乌东德工程设备到货交接验收、开箱检验及调拨等各环节工作程序化,理顺各方关系,明确各方职责、便于操作和实施,根据乌东德工程设备的制造采购招标文件、安装招标文件、合同以及三峡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乌东德工程设备到货交接验收、开箱检验暂行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尽快反馈,今后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乌东德工程

设备到货交接验收、开箱检验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乌东德工程设备到货交接验收、开箱检验及调拨等各环节工作程序化,理顺各方关系,明确各方职责、便于操作和实施,根据乌东德工程设备的制造采购招标文件、安装招标文件、合同以及三峡总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乌东德工程的金属结构设备、施工机械和供水供电、暖通、消防、照明等机电设备以及备品备件的到货交接验收、开箱检验及调拨。本规定仅作为各方工作的一个基本程序,未尽事宜按照有关合同、标书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设备到货交接验收、开箱检验及调拨流程

第三条直供现场设备到货交接验收

1、到货通知

⑴金属结构设备到货由设备制造监理(以下简称制造监理)应提前一周以到货通知单(格式见附表5)的形式通知安装单位、安装监理和物资设备合同执行委托单位“三峡设备物资公司”(以下简称设备物资公司),到货验收通知单应附上交货设备清单,其中送筹备组物资设备管理部门的到货验收通知单一式三份(附交货设备清单),

设备物资公司收到监理到货通知后立即通知筹备组物资设备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管理部门。

⑵施工机械、机电等设备应由设备制造商提前一周以到货通知单的形式通知物资设备部,物资设备部通知相关单位。

2、卸车

监理单位通知安装单位落实好直供现场设备的存放场地,对于直供现场设备、货到后应有安装监理和制造监理在场并由安装单位负责卸车。

第四条设备现场存放一般要求

1、设备现场存放应做到按类分区,摆放整齐,达到存放合理、搬运方便、提高场地利用率。对于重型、大型部件的支垫,应考虑存放场地的耐压力能否承受,防止塌陷、下沉。支垫材料应平整、结实、稳固,并与支垫面相吻合。

2、对于按有关要求应该室内存放的设备严禁室外存放,安装单位提供仓储设施。

3、室外存放的设备支垫高度,土质地面最低部位距地面不得小于200毫米;柏油、水泥地面不得小于100毫米;室内存放的不得小于70毫米。

4、结构细长的设备要根据长度设置支垫点,靠近重心的下面应设置支垫点,各支承点相距要适中、均匀,不使机件下挠;各支垫点的标高应使被支承件处于不变形状态。

5、设备的加工面和重要部位,禁止做支撑点;必须支垫时,应

采取防护措施。

6、对于形状特殊的设备,支垫位置难以选择或支垫处压强超过场地耐压力时,应设计特殊支架或支垫处局部加固。

7、设备重叠码垛时,层与层之间均须支垫,保证不压坏设备或包装,不倾斜翻倒。

8、露天存放设备根据设备防护要求,对有关部位应进行涂油或用木板、雨布、木塞等封堵。

9、以上仅为对设备现场存放的一般要求,具体设备存放要求还应符合标书、合同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现场交接验收

1、金属结构设备全部卸车完毕后,由制造监理通知设备物资公司、筹备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安装单位、安装监理、制造商及时办理现场交接验收手续。施工机械、机电等设备卸车完毕后,由设备物资公司通知工程项目部、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制造商及时办理现场交接验收手续。

2、由参验单位代表在交接现场按照交货设备清单对到货设备进行外观检查及数量清点;主要检查交货设备的外观、包装是否良好;检查设备在运输途中是否有破损;检查设备批次、件数、标记、编号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漏发、多发、错件。对已发现的质量问题尽可能当即提出处理办法,并记入验收单。

3、金属结构设备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经参验各方代表检查验收后交制造监理并按规定转发有关单位及部门。施工机械、机电等设备

相关图纸资料由设备物资公司分发有关单位及部门。

4、对于箱装设备,原则上在交接验收时同时进行开箱检验,如果在交接验收时暂不进行开箱检验的,则应在交接验收单记录中说明。

5、到货交接验收应填写《乌东德工程设备交接验收单》(格式见附表2),做好交接验收记录并由参验单位代表会签。对于交接验收单中记录写不完的,可补充填写《乌东德工程设备到货交接验收单/开箱检验记录单附页》(格式见附表6)。直供现场设备办理到货交接验收手续后,即由安装单位负责储存和保管,安装单位应妥善保管,防止设备在储存过程中发生丢失、损坏、变形及其它意外事故,并对发生的此类损失/损坏承担责任。

第六条入库设备到货交接验收

入库设备由仓储管理单位负责卸车和接收,且参与交验等程序,要求与直供现场设备到货交接验收相同。

第七条开箱检验

1、对于箱装到货交接验收时确实不能作开箱检验的直供现场和入库箱装设备,应根据安装进度至少提前两周进行开箱检验工作。

2、安装监理应根据安装进度至少提前四周要求安装单位作好开箱检验准备与安装单位商定开箱验收的日期后,提前三周以开箱检验通知单(格式见附表7)形式通知安装单位、设备物资公司、制造商、工程项目部等办理开箱检验工作。

3、如制造商接到通知后不参加开箱检验,则被认为认可开箱检

验的结果。

4、各参验单位根据交货设备清单对装箱设备进行外观检查及数量清点,并填写《乌东德工程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单》(格式见附表3),做好开箱检验记录并由参验单位代表会签。对于开箱检验记录中写不完的,可补充填写《乌东德工程设备到货交接验收单/开箱检验记录单附页》。

第八条质量认证

1、在开箱验收中所查出的质量问题由制造商负责。若制造商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质量问题是由设备接收单位在保管中所产生的,则应由设备保管单位负责。

2、在开箱验收后再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安装单位(或设备保管单位)负责,但安装单位(或设备保管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质量问题是属于制造商的质量问题,则应由制造厂负责。

3、安装单位和制造商对质量认定有异议时,应服从安装监理的裁定。

4、质量问题的处理,应在安装监理审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九条调拨

直供现场设备在办理设备交接验收手续时,同时填写《设备调拨单》(格式见附表4),一并办理调拨手续,入库设备在出库时办理调拨手续。

第三章单证样表、编号方法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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