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与货运代理-货代垫付运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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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驳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2年10月16日、21日,印染公司委托爱尔思公司办 理二批出口货物的货运手续,分别要求订2002年10月19日和26日“DSR” 的船,运费预付。2002年10月21日、23日,爱尔思公司委托上海天鼎集 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派车从印染公司处将货物装箱并拖运至上海港区,产 生费用人民币4,800元。
货代垫付运费纠纷
案情呈现
原告:上海爱尔思国际货运公司。
被告:绍兴县第八印染有限公司。
上海爱尔思国际货运公司(以下简称爱尔思公司)诉称, 2002年10月16日、21日,被告 绍兴县第八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染公司)两次委托爱尔思公司出运货物,爱尔思公司 按约履行了货运手续并代垫了相关运杂费,但印染公司拒不支付相关费用。据此,请求判令 印染公司支付运费5448美元,运杂费人民币67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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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运代理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一、货运代理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货运代理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
其利息。 垫付费用与预付费用不同。垫付费用,受托人有偿还请求权;而预付费
用,当委托人应当预付费用而不为预付时,受托人虽然可以拒绝处理委托
事务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却不能请求委托人预付必要费用。 受托人还可以同时请求偿还利息。
张代垫费用及报酬时,通常只能提供其向货代②支付费用的证据。应当说,此时 货代①已穷尽其举证能力,即其只能提供付款给货代②的证据,难以甚至无法提 供货代②向承运人等最终收款人的付款证据。因此,此时对货代①的举证责任无 须过于苛求,可将其支付给货代②的款项作为垫付费用予以支持。另外,转委托 未经同意时,对货代①超过垫付费用的报酬主张不予支持。对委托人的利益而言, 如此处理的实际效果等于其直接委托了货代②。但在多层转委托的情况下,该处 理方案仍不能充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应当按相关的市场标准支持货代①的返还 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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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驳
印染公司业务员于2002年10月23日、24日在装箱单上签字确认。上海畜产 航顺国际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接受爱尔思公司的委托代为报关,产生费用人民 币295元。货物出运后,印染公司接受了爱尔思公司递交的两份已装船提单, 证明货物已于2002年10月26日装船,航次名为“HANJIN PRETORIA 0004W”, 运费预付。而货物实际上于2002年11月2日装“HANJIN PENNSYLVANIA
21日前去装货时,印染公司并没有提出异议,又接受了爱尔思公司转交的提单,
应视为原、印染公司已就第一批货物的出运时间作了修改。印染公司知晓提单所 列明的货物实际是由“HANJIN PENNSYLVANIA 0005W”航次出运,爱尔思公司 取得提单后交由印染公司,应视为爱尔思公司的代理行为已经完成,货物未能在 提单载明的时间装船出运,是承运人的过错,故印染公司认为爱尔思公司未尽代 理职责的观点不成立,爱尔思公司有权向印染公司追讨代理费及垫付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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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思考
如果你是法官,你认为原告是否能拒付运费和 相关附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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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点内容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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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支持 被告辩驳 审判结果 应对小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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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垫付运费纠纷
货运代理人在货运代理合同下享有垫付费用的返还请求权。委托人在委托书上载 明“运费预付”并收到货运代理人转交的运费预付提单后,不得以货运代理人“擅 自代垫运费”为由拒绝向货运代理人返还运费,也不得主张货运代理人从承运人处 获得的佣金从代垫运费中扣除。因为,货运代理人垫付必要费用是完成委托事项所 必须,完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符合合同目的,不以委托人的同意为前提。而订 舱佣金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居间报酬,不应从垫付费用中扣除。因此这两项抗辩均不 能成为对抗货运代理人费用返还请求权的有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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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人的同意是否为垫付必要费用的前提条件
二、委托人的同意是否为垫付必要费用的前提条件
中国货运代理市场的惯例是货运代理人先行为委托人垫付费用,极少有委托人 预付费用的现象。由此引发一个问题:在双方没有约定时,货运代理人垫付必要 费用是否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委托人可否以其“擅自代垫费用”而拒绝 返还?我们认为,委托人既然已委托货运代理人处理事务,应当明知货运代理人 必然要垫付相关的必要费用。货运代理人垫付必要费用完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
也是完成委托事项所必须,符合货运代理合同的目的。委托人在事后以合同未约
定费用垫付事项,而拒绝偿还受托人垫付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有违诚实信用原 则,将使提前垫付费用的货运代理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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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委托情况下的费用返还请求权
三、转委托情况下的费用返还请求权
在委托人——货代①——货代②——承运人的业务链条中,货代①向委托人主
0005W”航次出运。爱尔思公司为此向承运人支付了海洋运费5,448美元,定
额费、码头操作费人民币1,700元。该批货物出运后,于2002年11月11日因 火灾而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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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
如果你是法官,你认为原告是否能拒付运费和相关附加费用?
参考答案:印染公司出具货运委托书委托爱尔思公司办理货运出口手续,双方 之间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均应按委托书的约定办理。该委托书载 明第一批货物应于 2002年10月19日出运,而爱尔思公司安排于2002年10月26日 出运,已违反了委托书的约定。然而,当爱尔思公司安排集卡车队于2002年10月
另外,订舱佣金一般建立在货运代理人与承运人间长期订舱揽货协议的基
础之上,而非建立在某一具体运输合同的基础之上。上述行政规章的规定 也认可了货运代理人收取佣金的合法性。因此,佣金不应从代垫运费中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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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驳
印染公司辩称: 爱尔思公司并没有按印染公司的委托履行义务,无权主 张代理费用。爱尔思公司擅自变更船期和垫付运费,超越了印染公司的 委托范围,印染公司不应承担支付垫付运费的责任。印染公司出运的货 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印染公司不再承担支付运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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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订舱佣金的法律性质
四、订舱佣金的法律性质
托运人的委托办理运输事务
承运人委托代其揽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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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运人佣金是否可在货运代理费中扣除
五、承运人佣金是否可在货运代理费中扣除
订舱佣金是货运代理人从承运人处取得的居间报酬。货运代理人并不是
基于其和委托人之间的货运代理合同而从第三人处获取该佣金利益的,而 是基于和承运人之间的居间合同获取报酬,因此不构成对忠实义务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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