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教育领域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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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教育领域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豫政办[2011]30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2011-4-11

编辑时间:2011-4-15

实施时间:2011-4-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河南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制定的《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教育领域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教育领域的意见

(省教育厅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为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投资的意见》(豫政[201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教育工作实际,现就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教育领域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发展教育。各地要把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教育工作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独资、合资、合作办学。支持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投资兴建一批高起点、高水平的民办学校。建立和完善捐赠教育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捐资助学。落实个人教育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扩大捐赠渠道,减少环节,方便捐赠者直接向学校捐赠。鼓励境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来我省开展合作办学。

二、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利用社会资本盘活公办学校资源的途径,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扶持薄弱学校发展,增加优质教育资源,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推动公办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积极探索公办民助、民办公助、股份制等多元化办学模式,支持公办职业院校吸收社会资本或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鼓励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通过老校区资产置换等途径吸引社会资本加快新校区建设,积极利用社会资本加强学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高等学校要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强产学研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利用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学校发展。

三、支持民办学校做大做强。发展民办教育是吸收社会资本投入教育的主要途径。民办教育属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享有同等权益。各地各部门要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各地要积极支持民办学校通过重组、兼并、引进战略合作者等方式整合资源,壮

大实力。鼓励民办学校组建教育集团,实行联合办学,形成和发挥品牌效应。各级教育部门要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扩充优质教育资源。在全省各类示范性学校(幼儿园)建设中,要重点扶持发展一批民办学校(幼儿园),引导形成一批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社会反响良好的优秀民办学校。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探索和参与我省实施的教育改革项目。鼓励民办高等学校提升办学层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本科院校申报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四、落实民办学校用地、建设、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各地要把民办学校办学用地纳入城镇建设用地整体规划。民办学校新建、扩建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使用划拨土地,应有偿使用土地的可协议出让。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涉及基本建设收费减免的优惠政策。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以民办学校名义取得的教育用地(或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用地)改作他用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民办学校在水、电、气供给、排污等方面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民办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后勤社会化改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按照市场化管理运作,依法办学,依法纳税,并在现行政策规定范围内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民办学校捐赠的财物,其捐赠支出部分可按照税法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扣除。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非营利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并且不属于买卖或交换行为的,免费办理过户手续(只收取证照工本费)。

五、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待遇。各地要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和校长岗位培训纳入本地教师培训和校长岗位培训总体计划,统一安排。教师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其人事关系、档案等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事代理机构管理,并实行劳动(聘用)合同鉴证制度。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录(聘)用后,其在民办学校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各地要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制度。

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毕业与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国家助学政策。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享受与同层次同类别公办普通高校的学生同等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助学贷款政策,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制度与同层次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一致。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设立、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给予生活费资助等政策,各地要把这一政策抓紧落到实处。

六、健全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的引导、杠杆和补偿作用。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方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建设培训、实训基地设施,特别是到贫困地区和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办学。对社会资本捐资助学或办学的,政府可以按照捐赠额的一定比例拨付配套资金予以扶持;对社会资本一次性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可给予所办学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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