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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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张某与刘某之间的摩托车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2、张父能否要求刘某返还该摩托车?(分析)

2、无权处分行为(案例2)
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或
权利的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的行为人于为处分行为时对标的
物无处分权。因此,若处分人经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
的法定代理人或所有权人所授权的人同意而为处分行 为,该行为自然不属于无权处分;因为在此种情况下,
3、无权代理(案例3)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代理行为,若行为人无
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则该行为是效力待定
的民事行为:若经被代理人追认,该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 效力;若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
效力。
依《合同法》第48条规定,对于无权代理行为,相
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在此期间内,
民事行为即成为生效的民事行为。追认权为形成权, 其行使一般应采取明示的方式。权利人放弃追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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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3)

一、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案例1、2、3) (一)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含义、特征 (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三)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力确定 二、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案例4、5、6、7)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关于交流论坛的使用方法
《合同法》第48条则明确规定,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未经被代 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依其反面解释, 若经被代理人追认,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本案中,原、被告之 间产 生了一种雇佣关系,被告的工作范围是负责办事处的收款、记账兼销售, 显然,这里所所说的“销售”仅限于标的额极小的零售交易,原告并未 授予被告代订购销合同之权,对此,原、被告双方都是十分清楚的, 基 于工作范围的限制,被告作为雇员,应当尽勤勉工作之义务,同时,对 超出工作 范围的重大事项,对原告负有随时报告之义务,对于自己从事 的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被告应当事先得到原告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原告 的追认,否则,因此而发生 的责任,只能由被告自己负担。(下页)
未定的民事行为。它与其他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
一个重要区别在于:无权处分行为得因行为人自己 的行为(如取得所处分的权利标的)而使其补正。
案例2


1998年,张某与郭某、李某合伙,分别出资5000元、 3000元、2000元共计 10000元买了一辆解放牌汽车搞运输, 共同经营,并言明由张某负责管理。1999 年初,李某带车 到外地负责营运时,遇到一买主赵某想买车,李某看对方 出价较 高,又是一次性给付现金,没跟张某和郭某打招呼, 就将车卖掉了。回来后李某将情况告诉张某与郭某,提出: 车已卖掉,除按原各自投资款数退给张某和郭某外,增值 款项则作平均分配。虽然合伙协议中未约定盈余分配办法, 但张某和郭某出资比李某多,他们认为卖车增值款部分仍 应按出资比例分配,便再三找李某要款。李某拒不同意。 张某和郭某遂起诉到法院,以李某的卖车行为未经他们二 人同意,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为由,要求赵某退还汽车。 问:李某未经张某和郭某同意就将合伙购买的汽车卖 掉,事后在分配价款时发生纠纷,张某与郭某主张李某出 卖汽车的行为无效是否有法律根据? (分析)
案例1

张某于15岁上高中时,其父为他买了一辆高级 摩托车,价值2万元。张某自高中二年级起,因迷 上网吧,消费过大,先后向同学借钱,不得已将摩 托车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张父发现张某不骑 车上学,经追问才知道张某将该车卖给刘某,于是, 张父找到刘某,提出张某尚未成年,不能擅自出卖 摩托车,要求刘某将车返还。刘某认为,买卖摩托 车为双方自愿,且价格公平合理,买卖有效。为此, 双方发生争执。张父诉至法院,主张买卖无效,要 求刘某返还摩托车。
网址:http://202.205.1.187
一、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一)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含义、特征
1、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含义

也称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在其成 立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而有待于其 他行为使之确定的民事行为。如其后其他事 实使之有效,则为有效的民事行为,否则即 不发生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末作意思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无权代理行 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善意相对人撤销
的,应当将撤销的意思通知对方。
案例3


1995年7月,原告李某聘请被告孙某到原告设在四川成 都的一办事处推销金刚石锯片,具体负责办事处的收款、 记账兼销售。同年8月22日,被告和办事处另一业务员张某 与成都成华长江金金供销公司签订价值7.4万元的金刚石 锯片、干片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张某电告当时在广东 的原告,原告表示无异议。当天下午,被告与张某即将货 物发给对方。同年9月13日,对方要求再次发货,被告在未 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又与对方签订一份合同,并将价值 4.12万元的广晶片发给对方。事后,被告发现对方有诈骗 嫌疑,才把详情电告原告。由于两次货款无法收回,1995 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就第二次货物的货款问题进行协 商,被告出具字据表示愿意承担4.05万元损失,当时偿付 100元给原告,事后又付2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被告未经授权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分析)
(三)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力确定途径


1、特定当事人追认权的行使或不行使
2、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1、特定当事人追认权的行使或不行使
对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常赋予特定当事人
以追认权。前述四种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中,法定 代理人、有处分权人、被代理人、债权人享有追认
权。追认权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的,效力待定的
案例3分析
被告对外签订合同未得到原告的授权,因此本案是一起典型 的因无 代理权而签订合同所发生的纠纷。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效力待定的民事 行为。依《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 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 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 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案例2分析
张某与郭某、李某三人出资购买汽车、合伙搞运输,三人出资有明 确的份额,因此,他们三人对该汽车形成共有关系,应按照各自的份额, 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 份共有财产的 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李某在 向外转让财产份额上仅 有权转让自己的份额,而无权转让全部财产权利, 他事先未经张某和郭某的同意就将共有财产转让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2、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特征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因其在民事行为生 效要件上具有某种非实质性的欠缺,于行为 成立时还不能有效而又非当然无效,可以通 过其他的行为予以辅助而使之有效,因此, 它既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也不同于可撤销 的民事行为。(比较)
瑕疵民事行为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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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是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性要件而当然 无效的,不需要等其他行为来确定无效,不能因某种行为 而使之有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即是有效的,在被撤销后才 是自始无效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是有一定效 力的,无撤销权的一方须受其拘束,仅是在有撤销权的当 事人行使撤销权致行为被撤销后才溯及自成立时起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般是因意思表示不健全而不完全具备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其欠缺的事项可以行为人自己的意 思予以补正,例如,行为人表示不撤销,承认该行为有效 等。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既存在转变为不生效民事行为的可 能性,也存在转变为生效民事行为的可能性。即效力未定 的民事行为于行为成立后并不能确定为有效,也不能确定 为无效。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不能由作意思表示的行 为人自己的意思来决定该行为是有效还是无效的,而是须 由他人的行为来予以补正。
续上页(案例3分析)
本案中,被告实际上实施了两次无权代理行为, 但却 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后果。第一次发生在1995年8月22日,被 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同另一业务员张某与成都成华 长江金金供销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第二次发生在1995年9 月13日,被告同样是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与 成都成华长 江金金供销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对于辞告命次签订的合同, 虽然事先末得到授权,但因张某事后电告了原告,原告未表 示异议,这说明原告行使了追认权,承认了第一次购销合同 的法律效力。由于原告行使了追认权,致使被告的行为变成 了有权代理,因此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自然应当由被代理 人即原告承担。对于被告第二次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一方 面被告事先未得到原告的委托授权,另一方面原告事后又未 追认,因此,被告第二次订立的合同对原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应对自己的无权代理行为承担责任。同样的两份效力待 定的合同,一份因原告事后追认而生效,一份因原告事后不 予追认而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3)





【教学内容】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 类型、效力确定的途径;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 事法律行为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 概念、类型、效力确定的途径;附条件与附期 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 【教学重点及难点】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效力确定的途径;条件与期限的含义、分类 【教学方法】案例教学、讲授、讨论相结合 【 教 学 资 源 】 民 法 学 习 网
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 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张某和郭某在得知李某出售汽车的事实后末提出异议,仅对其提出的车 价增值款分配比例不满,是一 种事后默许的追认方式,视为同意李某处 分财产。因此,李某出卖汽车的处分行 为有效。至于张某与郭某、李某 对出卖汽车所得价款的分配,因出卖汽车应属于对合伙财产的处理。依 《民法通则意见》第55条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 伙财产的处理,有 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 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 以 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 利益。”张 某与郭某、李某对车价增值款可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因 此,张某与郭某以李某无权处分为由,要求赵某退还汽车,无法律根据。
4、债务移转行为
债务移转,又称债务承担、债务转承,是指债务让与人
与债务承担人所为的将让与人承担的债务移转给承担人(受
让人)负担的双方的民事行为。依一般原理,因债务由何人 负担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务移转仅有让与人与
受让人的协议尚不能发生效力,还须经债权人同意后才能
生效。 《民法通则》第91条对此也有规定。所以,债务人 与第三人所为的移转债务(不论是全部移转还是部分移转) 的民事行为也是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若债权人同意,则 为有效;若债权人不同意,则为无效。
(二)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 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民事行为 2、无权处分行为 3、无权代理行为 4、债务移转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 施的双方民事行为(案例1)
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下而 独立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民事行为,在未经 法定代理人同意前,即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若法 定代理人同意,则该行为有效;若法定代理人不同意, 则该行为无效。可见,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 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将决定其 效力。
处分人有处分权。无权处分行为是无权处分人以自己
的名义所为的处分权利标的的行为。(有别于无权代 理以他人的名义)
2、无权处分行为(案例2)
无权处分行为于行为成立时是不能确定其是否有效的。
因为若经权利人的同意,该行为就成为有效的民事
行为;并且,若履行时无权处分人已取得处分权, 则该行为也就有效。所以,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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