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城市拆迁研究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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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

题目: 关于我国城市拆迁研究的文献综述

**: ***

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业: 社会学

班级: 社会51班

学号: ******* 指导教师: 李义波职称: 讲师

2008年6月20日

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

关于我国城市拆迁研究的文献综述

社会学专业学生印婷婷

指导老师李义波

摘要:随着时间的推移,由城市拆迁引起的各类问题在我国有愈演愈烈之势,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化和现代化的产物,是一个涉及到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的研究对象。我国学者对于城市拆迁的研究颇多,也取得了许多有价值的成果。本文在广泛阅读现有文献的基础上,从拆迁纠纷、拆迁补偿和保护私有产权等三个方面,对城市拆迁研究进行了梳理和总结,最后做出简要的评析。

关键词:城市拆迁;拆迁纠纷;拆迁补偿

Research on Urban Demolition of the Literature Review

Student majoring in Sociology Yin TingTing

Tutor Li YiBo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 a growing number of people are beginning to realize the importance of the City demolition . City demolition phenomena in China have become a common concern of social problems. Urban housing demolition is the product of urbanization and modernization.And it involved is a law, economics , sociology and many other disciplines of study. Chinese scholars to study a lot of urban housing demolition, has also made many valuable results. Based on the extensive reading existing literature on the basis of existing literature and concluded sorted out, and make a brief assessment.

Key words:City demolition;Demolition dispute;Demolition compensation

前言

随着现代化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房屋拆迁已成为一个敏感而普遍的社会问题,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由城市房屋拆迁引起的纠纷(如上访、司法诉讼等),也已成为近年来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重要因素。城市房屋拆迁,关系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关系到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国内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理论研究取得了一些进展,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探讨城市拆迁相关问题;另一类是经济学或公共管理学的研究。我国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学术研究主要集中于拆迁纠纷、拆迁补偿标准确定、私有产权保护以及拆迁纠纷的性质、法律调整等方面。本文主要从拆迁纠纷、拆迁补偿和保护私有产权等三个方面对城市拆迁研究进行归纳和总结。

一、对拆迁纠纷问题的研究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频繁发生拆迁纠纷案件,法律学界纷纷呼吁拆迁法律早日出台,以明确拆迁主体,界定公共利益,重视司法救济。怎样才能彻底扭转目前我国城市拆迁在法律层面的混乱局面?已有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两个方面:一是拆迁纠纷产生的原因,二是解决拆迁纠纷的对策。

(一)拆迁纠纷产生的原因。

目前学界关于拆迁纠纷原因的代表性观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法规欠缺说”。以芦笙为代表的学者认为,首先从法律体系上来看,拆迁法并不是一个由诸多法律文本所搭建成的内部严谨、一致、上下左右互为呼应的部门法。事实上,它的文本是一套支离破碎、矛盾重重的规则,最终这些政策必定无法顺利推行,实际的制度安排只能是各方面博弈的均衡结果。[1]王才亮也认为,真正实现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开发商、居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必须从立法上解决以下问题。[2]第二种观点是“产权模糊说”。如果说要科学合理补偿,法规健全是前提,产权清晰就是基础,但恰恰在此方面却是我国矛盾比较多的领域。刘杰等人研究后认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矛盾冲突,从表面看是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以及个人利益与开发商的商业利益的冲突,但实质上,是国家的城市土地所有权与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冲突,是国家的城市土地所有权与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冲,是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冲突。[3]第三种观点是“公权滥用说”。在房屋强制拆迁与保护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权利的利益中,应充分强调“公共利益”,这一点是几乎所有持“公权滥用说”的国内学者都表示认同的。蒲杰、余斌等进一步指出了“公共利益”的两层涵义,即:一是须有公共使用的性质,二是须有公共利益的用途。[4]还有一些学者如倪振峰、林爱莲等认为,关于公共利益问题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各国的立法大都规定征收或征用财产,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解决征地拆迁问题的关键在于把好“征地权的启动”这个关口。

(二)解决拆迁纠纷的对策

对于如何解决拆迁产生的纠纷问题,学界代表性的对策有两种。赞成“畅通救济途径”的学者认为,对拆迁中发生的不公正现象,司法应当及时、有效地介入其中,充分发挥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因此,应该完善房屋拆迁司法救济制度,提倡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拆迁纠纷,以化解由于拆迁过程中的不公平而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5]具体说来就是在拆迁立法上应当允许被拆迁人在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作为被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而主张“建立和完善听证制度”的研究者认为,建立和完善听证制度可以减少被拆迁人事后提起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可能性,降低了因被拆迁人提起事后救济而增加的成本。 [6]邹东升认为,应该全面推行拆迁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从补偿标准和程序上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听证同时也是行政机关指导拆迁人合理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减少拆迁阻力,实现拆迁当事人利益均衡的重要手段。[7]实施房屋拆迁许可听证既是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也是充分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有利于提前预测项目拆迁成功度,有利于提前化解拆迁纠纷,有利于拆迁许可颁发之后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在以上两种途径之外,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对社会评估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的方式,来解决拆迁纠纷。陈耀东和贾亚强认为,应通过整顿社会评估机构,实现评估机构与主管部门的彻底脱钩,使其成为真正的独立的社会组织,[8]即需要从法律上明确政府管理部门与评估机构之间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的关系。

二、对拆迁补偿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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