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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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我局于即日起受理了建设单位竣工环保验收许可申请材料,并拟验收合格,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示如下,验收调查报告全本附后查询。

即日起,公众可以在5日内以电话、信函、邮件、传真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受理中心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受项目直接影响的公众可在即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89181938 89181939

传真:89181940

电子邮箱:cqjgc2008@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旗山路252号

邮编:401147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附件:竣工验收调查报告

1 前言

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铝土矿开采项目(以下简称“水江铝土矿”),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城东30km处的肖家沟,隶属南川区水江镇劳动居委五组。地理坐标为东经-------~-------;北纬-------~-------。矿区紧临水江~鱼泉公路,矿井距水江镇5km,距南川火车站30km,矿区总面积约0.8907km2。

2007年9月,重庆市博赛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重庆市南川区肖家沟~板桥铝土矿详查”探矿权,同年,重庆市博赛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六0六大队开展了南川区肖家沟~板桥铝土矿详查工作。2009年6月,重庆开元地矿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了《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水江铝矿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和《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水江铝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重庆市地质矿业协会分别以渝地矿协矿划审字[2009]081号和渝地矿协储核审字[2010]007号予以批复。

根据《先锋氧化铝公司水江铝矿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和渝地矿协矿划审字[2009]081号文,本项目矿区范围由19个坐标拐点依次连线闭合圈定,

l)中上部铝土矿层,开采标高矿区面积0.8907km2,开采二叠系下统梁山组(P

1

+617m~+150m,铝土矿储量365万t、可采储量250万t,设计铝土矿开采能力为15万t/a,服务年限15a。本项目建成后,采出的原矿不进行分选,直接由汽车运至氢氧化铝厂,满足公司生产原料的需求。

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于2010年8月编制完成了《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铝土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于2010年10月以渝(市)环准[2010]156号文对其进行了批复。

本工程于2011年12月开工建设,2014年12月完工。工程计划总投资为2880.3万元,实际工程总投资为2200万元。2015年2月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以渝(市)环试[2015]009号文,同意本工程试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要求,为查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的落实情况,调查分析该项目在建设和试运营期间对环境已造成的实际影响及可能存在的潜在的影响,以便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补救和减缓措施,全面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为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提供依据。业主委托重庆国咨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我公司在接受委托后,即派人员深入现场踏勘,对项目区环境敏感点、受项目建设影响的生态恢复状况、水土保持情况、工程环保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了重点调查,并委托南川区环境监测站对项目排放的废水、废气、噪声进行了验收监测,编制了《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铝土矿开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本调查报告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重庆市环保局、南川区环保局、南川区环境监测站及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等单位及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致谢!

2 总论

2.1 编制依据

2.1.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订)》(2012年7月1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2004年8月28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年修订)》(2011年3月1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

(1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年11月29日);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 年4月9日);(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1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

(16)《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

2.1.2 部门规章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38 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 年2 月22 日;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 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 年12 月27 日;

(3)环境保护部环发[2009]150 号《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

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2009 年12 月17 日;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2004 年2 月;

(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5]109 号《关于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7] 37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

(7)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 年3月19 日;

(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6]28 号《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

(9)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3]25 号《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 年3 月;

(10)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能源局国发办[2010]33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2010 年5 月;

(11)国务院国发[2011]35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2011年10 月;

(12)国务院国发[2010]46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2010 年12 月;

(13)《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14)《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451号);

(15)《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36号,《铝行业规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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