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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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3.28•【文号】环办[2003]26号•【施行日期】2003.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环办[2003]26号为落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环发[2003]24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政务公开实施方案(试行)》(环办[2002]148号),决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进行公示,现通知如下:一、公示原则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工作坚持依法公开、民主监督、客观真实、注重实效的原则。

2、按我局政务公开的统一要求,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监督责任制,确定责任人。

二、公示对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受理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包括涉密建设项目)。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受理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公示办法由负责受理的环境保护局自行规定。

三、公示时间要求在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四、公示方式将拟批准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名单按月在国家环境总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布,同时,将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基本情况等材料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网站(; )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评估中心网站()公布(保留时间1个月)。

公众关注程度较高的建设项目视情况还可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

五、公示的操作程序1、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中,承担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应主动征求当地公众的意见,以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或企业公示等其他形式征求意见,并在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中汇总、反馈给建设单位和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在提交审核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的同时,提交相应的公示材料(包括电子文档)。

环保验收公示

环保验收公示
四、问题及处理
即日起,公众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受理中心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
传真:89181940
电子邮件:
联系人: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0年月日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我局于年月日受理了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许可申请材料,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公示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单位
一、工程基本情况

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附件3: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同时”管理是指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之日起至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止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局)审批(包括省局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分局)可参照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分别由分管建设项目管理和环境执法稽查的局领导召集省局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污染控制处、建设项目管理处、辐射环境管理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省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等有关处室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会议日常事务分别由建设项目管理处和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研究审批、审查意见,并作出相应讨论决定。

“三同时”管理联席会议根据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和建设项目管理处的建议不定期召开,研究解决“三同时”监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三同时”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建设项目管理处负责本处审批项目的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审核,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管理处在作出审批决定或收到上级环保部门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及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送至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对所掌握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辐射环境管理处负责辐射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审核,组织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配合执法总队做好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输变电工程,移动通讯,有关发射设备,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等)“三同时”跟踪管理,在作出审批决定或收到上级部门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及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送至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对所掌握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拟对中石化安庆分公司丙烯腈扩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公示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拟对中石化安庆分公司丙烯腈扩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公示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拟对中石化安庆分公司丙烯腈扩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字号】•【施行日期】2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关于拟对中石化安庆分公司丙烯腈扩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公示根据中石化安庆分公司的申请,我厅组织安庆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丙烯腈扩建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认为该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条件,拟同意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验收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验收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省环保厅项目管理处。

项目名称:中石化安庆分公司丙烯腈扩建项目建设地点: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建设单位:中石化安庆分公司验收监测单位: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项目概况:中石化安庆分公司原有一套丙烯腈装置,规模为8万吨/年。

扩建内容为新增一套13万吨/年丙烯腈装置,丙烯腈装置的规模扩大到21万吨/年;原乙腈装置拆除,新建一套乙腈装置,设计规模为0.62万吨/年精乙腈产品;新建一套硫铵回收装置,设计规模为1.6万吨/年,加上原有1.0万吨/年的硫铵回收装置,扩建后规模总计2.6万吨/年。

2009年10月我厅以环评函[2009]345号文对该环评报告书进行了批复。

项目于2010年8月开工建设,2012年12月建设完成。

项目总投资10170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944万元,占总投资的8.79%。

2013年 1月经安徽省环保厅皖环函[2013]68号文批准同意试生产。

环保措施落实情况:(一)废气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措施扩建项目仅丙烯腈装置产生工艺废气,乙腈和硫铵装置均无工艺废气产生。

丙烯腈装置废气来源于吸收塔的尾气,正常工况下,新建丙烯腈装置吸收塔尾气,经催化氧化器(AOGC)处理后排放;原有丙烯腈装置吸收塔尾气进入2#热氧化器焚烧处理。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江苏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环保验收”)管理适应建设项目生产实际,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放射和电磁辐射类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环保厅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至完成环保验收前,建设单位须每半年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现场环境监督,每季度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督查结果,省环保厅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四条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对分期建设或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生产负荷的建设项目实行分期环保验收,分期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一)建设项目已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全部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但实际生产负荷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要求的,按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二)建设项目部分生产线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建成部分生产负荷已达到规定要求,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对实际建成的生产线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三)建设项目部分生产线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建成部分生产负荷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实行分期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全部建成达到报批的生产规模后须进行建设项目的最终环保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第一期验收后至最终验收前,每2 个月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运行和建设情况。

第五条省环保厅负责环保验收的项目,须由建设单位委托省级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验收监测,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

在资料齐全(资料清单见附件2)且具备验收监测条件的情况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接受监测委托后3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测报告(表)(工作流程见附件3)。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17•【文号】环发[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认真兑现“七项承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Ⅰ、Ⅱ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1.28•【字号】陕环发[2012]104号•【施行日期】201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试行)》的通知(陕环发〔2012〕104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3号令)和省级审批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11月28日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试行)为进一步提升我省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管理水平,保证验收管理科学、客观、公正,使验收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

一、验收监测(一)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试运行期间委托省环境监测站或有资质的验收调查单位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形成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或竣工验收监测(调查)表后提交省厅环评处。

(二)对于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开展验收监测,建设单位直接向行政许可统一窗口报送验收申请材料。

二、报告审查(一)环评处对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或竣工验收监测(调查)表进行初审,对于未达到竣工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待企业完成整改后重新复核。

(二)初审通过后,对于下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由环评处组织2-3位专家对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环评处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1.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化工、医药、钢铁、化学制浆造纸、电镀、印染、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2.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

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苏环管〔2008〕341号)、《江苏省环保厅建设项目试生产核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苏环办〔2011〕39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流程的通知》(苏环办〔2013〕101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和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委托或授权昆山市环境保护局验收的建设项目(涉核与辐射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昆山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以下简称总量科)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第四条审批要求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在投入试生产前,应向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提出试生产申请,自批复同意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总量科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五条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总量科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理由和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须登录中国昆山门户网站(www。

xzfw.ks。

gov。

cn/front/szks。

html),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将相关资料上传,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须上传的验收资料包括:(一)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的审批意见;(二)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的审核意见;(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四)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五)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固废交换转移申请表;(六)生活污水接管的排水许可证;(七)建设单位环保工作汇报;(八)建设单位环保管理制度及管理网络;(九)厂区污水、雨水管道图,排污口位置图;(十)该建设项目污染治理工程方案;(十一)该建设项目环保治理设施工程合同;(十二)环保局认为需要准备的其它材料.简易验收项目(审批未要求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只需要上传第(一)、第(三)—第(六)项材料。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条必须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配套防治污染和预防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委托具有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其中污染较严重的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须附专家评审意见。

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一)设计依据;(二)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三)工程设施、工艺流程和预期效果;(四)设计文件、废气排放点位图和雨水、废水排放管网布置图;(五)操作管理人员设置;(六)投资概算及运行成本。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

第六条从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应及时向县环保局书面报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建设进度。

第七条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振动、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破坏自然景观和影响人居环境。

第八条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监理制度,由公司委托具有环境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建设、安装、调试实行全过程监理,对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监督。

第九条对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跟踪检查制度,检查、核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跟踪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核实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生产产品、生产规模、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等与原审批文件是否相符;(二)了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进度,检查环境保护设施的开工建设情况、工程进度;核实废水排放管网布置、环境保护设施实际施工情况与设计方案是否相符,环境保护设施的主体、管道、阀门等设置是否合理;检查地下管道等隐蔽工程;检查污染物是否全部引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有其它不符合规范和要求的排放管道、排放方式;(三)检查施工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有违反环保“三同时”的行为,必须及时进行整改。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四)固废
现场调查可见,九井煤矿已依据环评报告书要求积极推行了煤矸石综合利用,全部由临近的矸砖厂作为矸石砖原材料,矸石出售合同见附件;职工生活垃圾统一收集于固定的生活垃圾堆放处,定期运至双河镇生活垃圾转运站后送至填埋场集中处理。调查结果显示,矿区生产生活产生的固体废物基本得到了妥善处理,没有造成固废污染。总之,项目区采取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措施对煤矿开采的固废环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煤矿开采以来总体上对环境影响很小。
经调查确认,矿区采取洒水抑尘后,排入大气的粉尘大大减少,故矿区扬尘对环境影响小;改建汽水两用锅炉为空气源热泵热水器,不排放烟尘、SO2等大气污染物,减轻了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废水
现场调查及监测数据显示,九井煤矿的矿井水全部综合利用,回用于煤矿井下洒水、地面洒水绿化、恒兴洗煤厂以及矸石砖厂;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运行状况良好,排放口出水中各类污染物浓度低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限制,各监测因子均达标排放。
固废:现场调查可见,九井煤矿已依据环评报告书要求积极推行了煤矸石综合利用,全部由临近的矸砖厂作为矸石砖原材料,矸石出售合同见附件;职工生活垃圾统一收集于固定的生活垃圾堆放处,定期运至双河镇生活垃圾转运站后送至填埋场集中处理。
四、现场检查情况
通过验收组人员的现场检查,该项目污染治理设施和措施按环评审批要求落实,运行正常。环保审批手续及环保档案资料齐全,设置有环保管理机构和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建立了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该项目基本符合验收要求,原则同意通过验收。
即日起,公众可以在5日内以电话、信函、邮件、传真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受理中心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89188702 89181939
传真:89181940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认真兑现“七项承诺”法》程(试行)》第一章总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制定本规程。

第四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客观公正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对验收监测或调查结论负责。

第二章“三同时”监督检查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期书面报告“三同时”执行情况。

展信息。

“三同时”监督检查计划;(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二)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使用是否同步;(三)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四)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实施情况;(五)施工期环境监测的实施情况;(六)前次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七)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取证询问笔录等书面记录。

第十条建设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应当及时编制“三同时”监督检查报告报送环境保护部,作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并同时抄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验收的依据之一。

(二)超过法定期限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重新审核;(三)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四)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试运行;(五)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六)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七)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9]150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认真兑现“七项承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主题词:环保项目验收规程通知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Ⅰ、Ⅱ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我局于即日起受理了建设单位竣工环保验收许可申请材料,并拟验收合格,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示如下,验收调查报告全本附后查询。

即日起,公众可以在5日内以电话、信函、邮件、传真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受理中心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受项目直接影响的公众可在即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89181938 89181939传真:89181940电子邮箱:cqjgc2008@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旗山路252号邮编:401147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附件:竣工验收调查报告1 前言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铝土矿开采项目(以下简称“水江铝土矿”),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城东30km处的肖家沟,隶属南川区水江镇劳动居委五组。

地理坐标为东经-------~-------;北纬-------~-------。

矿区紧临水江~鱼泉公路,矿井距水江镇5km,距南川火车站30km,矿区总面积约0.8907km2。

2007年9月,重庆市博赛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重庆市南川区肖家沟~板桥铝土矿详查”探矿权,同年,重庆市博赛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六0六大队开展了南川区肖家沟~板桥铝土矿详查工作。

2009年6月,重庆开元地矿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了《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水江铝矿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和《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水江铝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重庆市地质矿业协会分别以渝地矿协矿划审字[2009]081号和渝地矿协储核审字[2010]007号予以批复。

根据《先锋氧化铝公司水江铝矿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和渝地矿协矿划审字[2009]081号文,本项目矿区范围由19个坐标拐点依次连线闭合圈定,l)中上部铝土矿层,开采标高矿区面积0.8907km2,开采二叠系下统梁山组(P1+617m~+150m,铝土矿储量365万t、可采储量250万t,设计铝土矿开采能力为15万t/a,服务年限15a。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项目名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项目名单
即墨市王村镇卧龙工业园
C17
新建
1200
15
2007-012
6
年产20000克拉钻石项目
青岛世嘉工艺品有限公司
即墨市南泉镇工业园
C42
新建
413
30
2007-013
7
工艺品加工项目
青岛金秋工艺品有限公司
即墨市北安工业园
C42
新建
780
30
2007-014
8
年产50吨铝件生产线项目
青岛共旺电器有限公司
闫家岭工业园
C32
改建
2007-088
82
食油
即墨外贸花生加工厂
新兴路45号
C13
停产
2007-089
83
生啤器具
易晖生啤器具开发公司
新兴路35号
C34
停产
2007-090
84
1000吨阀门铸造
即墨市中兴公司
公园街5号
C34
停产
2007-091
85
25万件牛仔系列服装
青岛华怡服饰有限公司
新兴路
C18
青岛明星印花有限公司
即墨市城南工业园
C18
改建
2007-079
73
更名(原青岛天润针织厂)
青岛天润针织有限公司
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李家西城村
C18
改建
2007-080
74
更名(原即墨市宝华橡胶轮胎厂)
青岛宝华橡胶有限公司
即墨市环秀办事处孙家官庄村
C29
改建
2007-081
75
更名(原青岛金桥橡胶有限公司)
I67
新建
200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环保评〔2017〕42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办法》要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对验收内容、结论和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的编制要求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附件1),对照环评文件及其审批决定,对项目建设情况、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展开自查。

《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应如实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的相符性。

建设项目在调试前,应完成《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的编制。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的,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有关规定,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或者开展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工作。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在投入调试前登录“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示《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全文。

涉及编制《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的,应同步公示。

二、关于项目投入调试前申领许可证的规定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在投入调试前取得相关的许可证。

三、关于《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编制要求建设项目调试期间,应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南污染影响类》以及相关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开展验收监测,编制《验收监测报告》。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27•【文号】环办辐射[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65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要求,自2016年7月10日起,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改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验收,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核工业类、输变电及广电通讯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二、我部拟建立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单位库,承担我部负责审批的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有关验收单位入库程序如下。

1.范围及时间本次征集面向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时间截止为2016年7月10日。

2.报名条件验收单位应为具有固定工作场所的独立法人单位;具备完备的验收工作质量保证体系;近四年内承担过环境保护部审批的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或技术审查工作;近四年内无违法、违纪和其他不良记录;核工业及广电通讯类建设项目验收单位还应通过国家计量认证(CMA)。

3.材料报送要求拟报名单位按照报名条件,填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单位入库申请表》(见附件1),经审核、盖章后,于截止日期前邮寄至指定地址。

邮寄前请在信封上注明“验收单位征集”字样。

4.审核入库筛选环境保护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入库条件的单位予以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前,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提出验收报告编制申请,同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信息公开证明。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7月13日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 月26日,环控〔1996〕629号)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环发〔1999〕107号)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环发〔2000〕38号)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环发〔2000〕135号)4.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环发〔2001〕21号)5.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环发〔2001〕214号)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计价格〔2002〕125号)7.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 年 3 月 28 日,环发〔2002〕54号)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环办函〔2002〕233号)9.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环办〔2003〕25号)10.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环办〔2003〕26号)11.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2004年8月4日,环函〔2004〕253号)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环发〔2005〕24号)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1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环办〔2005〕126号)15.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环办〔2005〕137号)16.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环办〔2006〕14号)17.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环办〔2006〕28号)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环发〔2006〕50号)19.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环发〔2006〕59号)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环函〔2006〕224号)21.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环办〔2006〕138号)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环发〔2006〕205号)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环发〔2007〕67号)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环发〔2007〕97号)26.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28日,环办函〔2007〕881号)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30日,环办函〔2007〕886号)28.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环发〔2007〕188号)29.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5号)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环发〔2008〕13号)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国核安函〔2008〕26号)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 年 4 月 25日,环办函〔2008〕119号)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 年5 月15日,国核安发〔2008〕43号)36.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6日,环发〔2008〕48号)37.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环发〔2008〕52号)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环办〔2008〕53号)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环发〔2008〕69号)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9日,环函〔2008〕157号)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环办〔2008〕57号)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环办函〔2008〕539号)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环发〔2008〕89号)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环办〔2008〕81号)47.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 年 11月6日,环办函〔2008〕789号)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 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月26日,环办函〔2008〕944号)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2008 年 12 月 31 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核心应用软件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环函〔2009〕17号)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5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环办〔2009〕45号)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环发〔2009〕48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环办〔2009〕51号)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山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29日,环办函〔2009〕397号)58.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环办〔2009〕53号)59.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月14日,环办函〔2009〕465号)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8日,环办函〔2009〕578号)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1日,环发〔2009〕73号)64.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环办函〔2009〕777号)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环办函〔2009〕1045号)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环发〔2009〕127号)70.关于同意将2-溴己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 年11 月 5 日,环办函〔2009〕1147号)71.关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 年 11月10日,环核函〔2009〕81号)72.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74.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环办〔2010〕25号)76.关于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月15日,环办函〔2010〕265号)77.关于实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提高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月28日,环函〔2010〕161号)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79.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80.关于同意将 4-(反-4-乙基环己基)溴苯等 149 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 年 8月12日,环办函〔2010〕859号)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 74 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月15日,环办函〔2010〕997号)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2010 年 12 月 29 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月30日,环办函〔2010〕1446号)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 年 1月6日,环办函〔2011〕13号)85.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月18日,环办函〔2011〕57号)86.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环办〔2011〕14号)87.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5日,环办函〔2011〕157号)88.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8日,环办函〔2011〕180号)8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90.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环发〔2011〕43号)91.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环办函〔2011〕1117号)92.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月21日,环办函〔2011〕1363号)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月5日,环函〔2011〕337号)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1年第91号)95.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月5日,环办函〔2012〕4号)97.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环办〔2012〕13号)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 年 3月20日,环办函〔2012〕337号)99.关于同意 3,5-二氯溴苯等 208 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月28日,环办函〔2012〕481号)100.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环办〔2012〕79号)101.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17日,环发〔2012〕54号)102.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国核安发〔2012〕106号)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力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环办〔2012〕109号)10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环发〔2012〕118号)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月25日,环办函〔2013〕86号)106.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环办〔2013〕28号)108.关于多金属复杂金精矿综合回收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月25日,环办函〔2013〕709号)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环发〔2013〕70号)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环办〔2013〕75号)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环函〔2013〕176号)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环办〔2013〕89号)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月22日,环办函〔2013〕1074号)114.关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月6日,环办函〔2013〕1274号)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口废五金类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环办函〔2014〕93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 年 3月4日,环办〔2014〕24号)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环办〔2014〕33号)118.关于水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月30日,环办函〔2014〕929号)119.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环发〔2014〕149号)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月6日,环办函〔2015〕22号)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分类目录》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环办〔2015〕31号)来源:/fg/detail2023906.html。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9.15•【字号】晋环发[2010]332号•【施行日期】201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晋环发[2010]332号)各有关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试行)》已试行五个月,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对《规程(试行)》)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程(试行)》进行了审核,审核认为“修改后的《规程》与有关法律法规不抵触,也未发现与其它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情况,《规程》中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工作程序基本可行,同意按照法定程序下发施行。

”现将《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正式发布,请各有关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中遵照执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各项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及《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

本规程同时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委托省环境保护厅承担现场检查和负责“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江苏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环保验收”)管理适应建设项目生产实际,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放射和电磁辐射类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环保厅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至完成环保验收前,建设单位须每半年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现场环境监督,每季度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督查结果,省环保厅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四条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对分期建设或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生产负荷的建设项目实行分期环保验收,分期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一)建设项目已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全部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但实际生产负荷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要求的,按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二)建设项目部分生产线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建成部分生产负荷已达到规定要求,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对实际建成的生产线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三)建设项目部分生产线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建成部分生产负荷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实行分期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全部建成达到报批的生产规模后须进行建设项目的最终环保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第一期验收后至最终验收前,每2 个月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运行和建设情况。

第五条省环保厅负责环保验收的项目,须由建设单位委托省级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验收监测,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

在资料齐全(资料清单见附件2)且具备验收监测条件的情况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接受监测委托后3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测报告(表)(工作流程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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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
环办[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环发[2003]24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政务公开实施方案(试行)》(环办[2002]148号),决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进行公示,现通知如下:
一、公示原则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工作坚持依法公开、民主监督、客观真实、注重实效的原则。

2、按我局政务公开的统一要求,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监督责任制,确定责任人。

二、公示对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受理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包括涉密建设项目)。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受理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公示办法由负责受理的环境保护局自行规定。

三、公示时间要求
在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四、公示方式
将拟批准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名单按月在国家环境总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布,同时,将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基本情况等材料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网站(; )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评估中心网站()公布(保留时间1个月)。

公众关注程度较高的建设项目视情况还可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

五、公示的操作程序
1、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中,承担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应主动征求当地公众的意见,以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或企业公示等其他形式征求意见,并在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中汇总、反馈给建设单位和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在提交审核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的同时,提交相应的公示材料(包括电子文档)。

3、经审核,具备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条件的项目,在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文件前,由总局监督管理司向总局办公厅提供建设项目公示材料(包括电子版),项目名单在总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报公示;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基本情况材料(包括电子文档)在总局网站和评估中心网站公示。

4、项目公示期间设立举报受理电话并有专人值班,同时设立公示意见箱和电子信箱。

六、公示意见的处理
1、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管理人员,对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尽快向反映问题的人员、单位进行反馈。

2、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后作为验收审批的依据。

七、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此项工作,及时反映有关情况。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建设项目验收公示通知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程评估中心
附件:
一、公示材料的内容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分类管理的要求,结合因
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制约的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分别对其公示内容要求如下:
1、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规模、建设单位及建设地点、决算总投资及环境保护投资;开工时间、建成时间、试生产时间;投产时生产规模或能力、实际生产负荷;环评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验收监测单位。

(2)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施工期和试运行期环境管理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落实情况(新建、改扩建和"以新带老"环保设施),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台(套)数,环境保护管理、监测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验收监测结果:废气、废水等排放达标及总量控制情况和主要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治理效率,厂界噪声达标情况,固废处置情况等,以及公众意见调查情况。

2、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规模、建设单位及建设地点、决算总投资及环境保护投资;开工时间、建成时间、试运行时间;运营时生产规模或能力;环评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验收调查及监测单位。

(2)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环评报告书提出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及有关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施工期和试运行期环境管理情况及绿化情况,环境保护管理、监测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验收调查结果:调查报告主要调查结论,工程生态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效果;污染设施各项污染物的达标情况;固废处置情况;公众意见调查情况等。

二、公示材料格式要求:
公示材料字体统一采用仿宋体,工程名称为三号、黑体、居中,一级标题为四号、仿宋体加黑,其它均为普通四号字体。

行间距为1.5倍行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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