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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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

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

环办[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环发[2003]24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政务公开实施方案(试行)》(环办[2002]148号),决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进行公示,现通知如下:

一、公示原则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工作坚持依法公开、民主监督、客观真实、注重实效的原则。

2、按我局政务公开的统一要求,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监督责任制,确定责任人。

二、公示对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受理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包括涉密建设项目)。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受理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公示办法由负责受理的环境保护局自行规定。

三、公示时间要求

在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四、公示方式

将拟批准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名单按月在国家环境总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布,同时,将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基本情况等材料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1215188670.html,;https://www.360docs.net/doc/1215188670.html, )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评估中心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1215188670.html,)公布(保留时间1个月)。

公众关注程度较高的建设项目视情况还可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

五、公示的操作程序

1、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中,承担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应主动征求当地公众的意见,以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或企业公示等其他形式征求意见,并在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中汇总、反馈给建设单位和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在提交审核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的同时,提交相应的公示材料(包括电子文档)。

3、经审核,具备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条件的项目,在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文件前,由总局监督管理司向总局办公厅提供建设项目公示材料(包括电子版),项目名单在总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报公示;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基本情况材料(包括电子文档)在总局网站和评估中心网站公示。

4、项目公示期间设立举报受理电话并有专人值班,同时设立公示意见箱和电子信箱。

六、公示意见的处理

1、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管理人员,对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尽快向反映问题的人员、单位进行反馈。

2、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后作为验收审批的依据。

七、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此项工作,及时反映有关情况。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建设项目验收公示通知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程评估中心

附件:

一、公示材料的内容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分类管理的要求,结合因

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制约的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分别对其公示内容要求如下:

1、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规模、建设单位及建设地点、决算总投资及环境保护投资;开工时间、建成时间、试生产时间;投产时生产规模或能力、实际生产负荷;环评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验收监测单位。

(2)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施工期和试运行期环境管理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落实情况(新建、改扩建和"以新带老"环保设施),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台(套)数,环境保护管理、监测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验收监测结果:废气、废水等排放达标及总量控制情况和主要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治理效率,厂界噪声达标情况,固废处置情况等,以及公众意见调查情况。

2、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规模、建设单位及建设地点、决算总投资及环境保护投资;开工时间、建成时间、试运行时间;运营时生产规模或能力;环评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验收调查及监测单位。

(2)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环评报告书提出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及有关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施工期和试运行期环境管理情况及绿化情况,环境保护管理、监测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验收调查结果:调查报告主要调查结论,工程生态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效果;污染设施各项污染物的达标情况;固废处置情况;公众意见调查情况等。

二、公示材料格式要求:

公示材料字体统一采用仿宋体,工程名称为三号、黑体、居中,一级标题为四号、仿宋体加黑,其它均为普通四号字体。行间距为1.5倍行距。

竣工环境保护专项验收工作流程

第一章建设单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流程 10.1 成立验收工作组 建设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可包括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技术支持单位和环保验收、行业、监测、质控等领域的技术专家。技术支持单位和技术专家的专业技术能力尽量足够支撑验收组对项目能否通过验收做出科学准确的结论。 10.2 现场核查 验收工作组现场核查工作的目的是核查验收监测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定,补充了解验收监测报告中反映不全面或不详尽的内容,进一步了解项目特点和区域环境特征等。现场核查是得出验收意见的必要环节和有效手段。现场核查要点可以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执行。 10.3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工作组可以召开验收会议的方式,在勘查现场和对验收监测报告内容核查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科学合理的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意见中还应明确具体且具可操作性的整改要求。 10.4 公开验收报告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2)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企业自主环保竣工验收网站公示流程

企业自主环保竣工验收网站公示流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使用说明 —建设单位用户 (V1.1 版, 12月12日更新) 一、系统使用须知 1、关于本系统 本系统为配合《建设项目竣工光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请建设单位使用前仔细阅读,依法依规履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相关责任。关于本系统要求见第十三条;关于建设单位相关公示要求见第十一条。 2、关于“备案号” 本系统仅对建设单位填报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不做任何形式的“审查”、“审批”或“备案”等。本系统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备案号”,建设单位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后,由环保部门予以公开。 3、关于浏览器 为了获得更好的网站使用体验,建议使用IE9以上版本的IE 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访问本系统,其它浏览器可能存在兼容问题。

4、关于提交 提交后,所有内容将不能修改。提交前,请务必认真核对。 5、关于账号 建设单位自行申请帐号;各级环保部门账户统一分发(或由上级环保部门创立),无需申请。 二、账户注册及修改 1、关于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的说明 建设单位可自行填报或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填报相关信息,建设单位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建设单位自行填报或委托填报,皆应经过建设单位账户完成。 2、注册账户 每个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代码)只能申请一个账户。如申请账户时系统提示本信用代码已注册,请联系系统运维人员。 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都是指建设单位。 联系人为建设单位的相关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号码、邮箱皆为建设单位联系人的相关信息。 3、修改账户信息

登录系统后,可在企业信息页面修改相关账号信息。其中,社会信用代码、法人、法人身份证三项信息不可修改,如确需修改请联系系统运维人员。 4、找回用户名、密码 需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姓名和法人身份证信息。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它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国家标准委发布,并遵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法人和其它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该标准于 10月1日实施。 对于未更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沿用原有组织机构代码。 三、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1、提示信息 点击待填报数据框,系统弹出该信息的填报说明和示例。 部分提示信息较为复杂的,请点击数据框周边的i或?图标。 2、项目代码 指经济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的唯一项目代码,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格式为 -130000-01-01-00001。 对于部分项目可能没有审批核发项目代码,此项填“无”。

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

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 环办[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环发[2003]24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政务公开实施方案(试行)》(环办[2002]148号),决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进行公示,现通知如下: 一、公示原则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工作坚持依法公开、民主监督、客观真实、注重实效的原则。 2、按我局政务公开的统一要求,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监督责任制,确定责任人。 二、公示对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受理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包括涉密建设项目)。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受理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公示办法由负责受理的环境保护局自行规定。 三、公示时间要求 在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四、公示方式 将拟批准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名单按月在国家环境总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布,同时,将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基本情况等材料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1215188670.html,;https://www.360docs.net/doc/1215188670.html, )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评估中心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1215188670.html,)公布(保留时间1个月)。 公众关注程度较高的建设项目视情况还可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 五、公示的操作程序 1、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中,承担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应主动征求当地公众的意见,以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或企业公示等其他形式征求意见,并在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中汇总、反馈给建设单位和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在提交审核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的同时,提交相应的公示材料(包括电子文档)。 3、经审核,具备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条件的项目,在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文件前,由总局监督管理司向总局办公厅提供建设项目公示材料(包括电子版),项目名单在总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报公示;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基本情况材料(包括电子文档)在总局网站和评估中心网站公示。 4、项目公示期间设立举报受理电话并有专人值班,同时设立公示意见箱和电子信箱。 六、公示意见的处理 1、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管理人员,对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尽快向反映问题的人员、单位进行反馈。 2、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后作为验收审批的依据。 七、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此项工作,及时反映有关情况。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建设项目验收公示通知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程评估中心 附件: 一、公示材料的内容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分类管理的要求,结合因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标准规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办理部门历城区环保局窗口 申请范围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9、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10、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11、山东省水污染防止条例 1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1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止条例 所需材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分类管理。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为: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2、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查报告 4、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5、环保设施及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 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为: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2、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不需监测的除外) 3、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4、环保设施及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 办事流程1、建设单位委托历城区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 2、申领并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或登记表 3、申请单位提交相关材料,报区环保局审查 4、审查资料合格后,历城区环保局派员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检查 5、对符合验收要求的批复验收意见,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提出书面改进意见 办结时限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受委托的环境监测应在完成现场监测20个工作日内提交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2、各种申报材料完备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检查验收并批复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意见。 收费标准及依据1、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收费 2、历城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收取环境监测费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保局《山东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89)鲁环监字第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历城区审批中心环保局窗口(咨询电话:8811521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及《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试生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按季度进行公示(涉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二章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以后,应当在开工建设项目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计划,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同期落实环境监理单位,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供监理合同副本。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试运行)。 第六条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试生产(试运行)申请。 试生产(试运行)申请应附加说明项目概况、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厅自受理试生产(试运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设区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2017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环规环评〔2017〕4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网址为http://47.94.79.251。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https://www.360docs.net/doc/1215188670.html,/hjbhbz/bzwb/other)。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 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 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 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企业自主环保竣工验收网站公示流程2879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使用说明 —建设单位用户 版,2017年12月12日更新) 一、系统使用须知 1、关于本系统 本系统为配合《建设项目竣工光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请建设单位使用前仔细阅读,依法依规履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相关责任。关于本系统要求见第十三条;关于建设单位相关公示要求见第十一条。 2、关于“备案号” 本系统仅对建设单位填报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不做任何形式的“审查”、“审批”或“备案”等。本系统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备案号”,建设单位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后,由环保部门予以公开。 3、关于浏览器 为了获得更好的网站使用体验,建议使用IE9以上版本的IE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访问本系统,其他浏览器可能存在兼容问题。 4、关于提交 提交后,所有内容将不能修改。提交前,请务必认真核对。

5、关于账号 建设单位自行申请帐号;各级环保部门账户统一分发(或由上级环保部门创建),无需申请。 二、账户注册及修改 1、关于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的说明 建设单位可自行填报或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填报相关信息,建设单位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建设单位自行填报或委托填报,皆应通过建设单位账户完成。 2、注册账户 每个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代码)只能申请一个账户。如申请账户时系统提示本信用代码已注册,请联系系统运维人员。 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都是指建设单位。 联系人为建设单位的相关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号码、邮箱皆为建设单位联系人的相关信息。 3、修改账户信息 登录系统后,可在企业信息页面修改相关账号信息。其中,社会信用代码、法人、法人身份证三项信息不可修改,如确需修改请联系系统运维人员。 4、找回用户名、密码 需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姓名和法人身份证信息。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2017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 精选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 精选

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第六条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 精选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13号令)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使用说明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使用说明(建设单位版) 一、账户注册及修改 1、关于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的说明 建设单位可自行填报或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填报相关信息,建设单位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自行填报或委托填报,皆应通过建设单位账户完成。 2、注册账户 每个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代码)只能申请一个账户。如申请账户时系统提示本信用代码已注册,请联系系统运维人员。 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都是指建设单位。 联系人为建设单位的相关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号码、邮箱皆为建设单位联系人的相关信息。 3、修改账户信息 登录系统后,可在企业信息页面修改相关账号信息。其中,社会信用代码、法人、法人身份证三项信息不可修改,如确需修改请联系系统运维人员。 4、找回用户名、密码 需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姓名和法人身份证信息。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国家标准委发布,并遵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该标准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

对于未更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沿用原有组织机构代码。 二、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1、提示信息 点击待填报数据框,系统弹出该信息的填报说明和示例。 部分提示信息较为复杂的,请点击数据框周边的i图标。 2、项目代码 指经济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的唯一项目代码,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格式为2017-130000-01-01-00001。 对于部分项目可能没有审批核发项目代码,此项填“无”。 3、建设地点 非线性工程,选择到县级行政区域后,填写至门牌号;经纬度坐标采用在线地图点选的方式。 线性工程需填写到途径所有县级行政区。 4、行业类别(分类管理名录) 采用根据关键字搜索功能,需输入行业名称或代码,如“炼钢”或“59”。如搜索不到,请选择“其他”,因本系统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环境保护部部令第44号),部分项目可能无对应项。 5、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 采用根据关键字搜索功能,需输入行业名称或代码,如“炼钢”或“C3120”。 6、验收监测时工况 无需填写。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 江苏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环保验收”)管理适应建设项目生产实际,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放射和电磁辐射类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环保厅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至完成环保验收前,建设单位须每半年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现场环境监督,每季度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督查结果,省环保厅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四条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对分期建设或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生产负荷的建设项目实行分期环保验收,分期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一)建设项目已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全部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但实际生产负荷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要求的,按

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二)建设项目部分生产线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建成部分生产负荷已达到规定要求,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对实际建成的生产线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三)建设项目部分生产线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建成部分生产负荷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实行分期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全部建成达到报批的生产规模后须进行建设项目的最终环保验收。建设单位应在第一期验收后至最终验收前,每2 个月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运行和建设情况。 第五条省环保厅负责环保验收的项目,须由建设单位委托省级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验收监测,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 在资料齐全(资料清单见附件2)且具备验收监测条件的情况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接受监测委托后3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测报告(表)(工作流程见附件3)。受委托的验收调查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表)。 第六条省环保厅自受理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环保验收;或在3个工作日内委托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受委托的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有关材料报省环保厅备案。 第七条验收公示按《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制度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程序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程序 一、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 1、申请: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前,向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试生产申请。 2、受理:环保主管部门收到试生产申请后,安排现场检查。 3、批准:符合试生产条件的项目,环保部门批准试生产。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二、建设项目环保验收 1、申请:建设单位在项目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完成后,向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验收申请。 2、现场检查:收到验收申请后,需要现场检查的,环保部门安排现场检查。 3、委托监测或调查:对主要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编制验收监测方案,报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批准,监测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监测,并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或环评单位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 4、提交验收材料:建设单位需要提供的验收材料包括: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②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局审查批复

文件;④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保意见;⑤其它相关材料。包括:环保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建设项目工艺流程图;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计方案、图纸;环保设施操作、维修规程等环境管理制度;试运行记录;治污工作总结。 5、组织验收:负责验收的环境行政部门收到达到要求的验收材料后,30日内应组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进行现场验收。 6、批准:对符合验收条件,验收材料齐备,并经下级环保部门提出验收意见的项目,环保局批准验收。对不能验收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流程: →→→→ →→→→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窗口放大 http://127.0.0.1:1011/law/page/secondbrw.cbs?rid=4&order=1&result=c%3A%5Ctemp%5Ctb s%5CE10C7%2Etmp&page=allindex&f=&field=&transword=++%BD%A8%C9%E8%CF%EE%C4%BF%BF%A2 %B9%A4%BB%B7%BE%B3%B1%A3%BB%A4%D1%E9%CA%D5%B9%DC%C0%ED%B0%EC%B7%A8&dkall=1 - # 检 索词: 当 前 结 果 中 所 有 记 录 中 【字号: 大中小】打开导航 标记 被引用情 况 添加到我的法 规库 文件编号:2906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颁布日期:20011227 实施日期:20020201 颁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竣工验收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环保公示)

竣工验收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环保公示) 胜辛路以东、叶城路以北地块新建商业办公用房项目 环境保护设施概况 主要污染及其防治措施 1、废水:本项目废水主要来自办公及商业的生活污水、餐饮厨房含油污水、地下车库地面冲洗废水。餐饮厨房含油污水经隔油池处理、地下车库冲洗水经隔油沉沙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一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项目排水量约319.59m3/d,合10.64万t/a。废水浓度可以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的排放标准,对周围的水环境影响不大。 2、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来自于餐饮业厨房油烟气、地面机动车辆尾气、地下车库机动车辆尾气、垃圾房臭气。餐饮业厨房燃气为天然气,燃气燃烧所排放的污染量较少,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餐饮业厨房产生的油烟废气经脱排油烟机排放到集中烟道在楼顶高空排放。 垃圾收集房运行时及时清运垃圾,使收集站边界处的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7-93)的二级标准。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来自于水泵、空调外机、排风机及汽车出入地下车库产生的噪声。通过在各设备机房内贴吸声材料及隔音门、安装消声装置、弹簧减振器、软接头、减震吊架等措施,边界噪声达到要求。

4、固体废物:本项目的主要固体废物为办公、商业产生的生活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固体废物产生量约为1005.06t/a。产生的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弃食用油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因此,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 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 虽然本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已经严格控制施工污废水、扬尘排放,对施工噪音控制的成效也较为明显,周边居民几乎没有投诉。但对于以后入住生产所产生的环境污染也不能放松,必须进一步加强管理,以减少污染的排放: 1、有效的管理制度:根据经验,环保做不好,并不是我们没有环保制度,也不是我们没有环保设施。而是我们没有环保的意识,环保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所导致。故我们确定以物业公司为主要管理责任人,成立环境保护小组,从思想上、制度上对每一位成员及员工灌输环保意识及理念,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能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2、污废水的排放:定人、定岗、定时对小区内所有雨污水管道进行清理,确保雨污水管道能有效畅通,沉淀井格栅井能有效作用。 3、餐饮油污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理厨房废弃食用油脂,定期清理检查井及隔油池。 4、噪声控制:定期检查吸声材料及隔音门、安装消声装置、弹簧减振器、软接头、减震吊架等措施,如有损坏,及时修复。 5、废气控制:监督每家餐饮企业必须确保厨房废气在开业前就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流程验收流程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流程 1、项目受理 接到项目后,具备受理条件的签订合同、填写委托书。 2、现场勘查、资料收集 对项目周围环境及保护目标进行调查并详细记录;企业建设内容、规模、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生产工艺及环保设施等进行现场核查、拍照(环保设施不到位的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收集与项目有关的技术资料(环评报告及批复、厂区平面布置图等);项目投诉情况。 3、监测方案或监测计划编写 项目负责人按照现场勘查情况、环保设施建设情况及企业生产负荷,编写项目监测方案或监测计划,列明监测或采样日期、监测地点、监测或采样人员安排、项目名称、监测项目、监测或采样点位布设,监测时间及频次、监测设备等内容。 4、采样及现场监测 首款到帐后,组织人员进行样品采集和现场监测。项目负责人将事先准备的采样物品与采样负责人交接,并把现场采样要求告知采样人,采样人员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样品采集。 现场监测人员须填写监测设备出库单,并与设备负责人交接。现场监测要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布点和监测,详细记录现场气象条件、监测点位布设图、监测数据及监测时的异常情况等。 5、样品交接、实验室分析 采集的样品及时送达实验室。采样负责人与实验人员进行样品交接,详细填

写样品交接单。 实验室人员按照规范的监测方法对样品进行监测。监测时须认真填写仪器使用记录、样品分析记录、设备校准记录等,发现异常数据应及时与采样人及项目负责人沟通。 6、监测结果交接 实验人员及时将实验结果报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将监测结果交接项目负责人。如发现超标数据,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环保设施不到位的,企业须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采样监测。 7、编制验收监测表/报告 项目负责人及时跟进项目进展情况,并编制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表/报告(银川市、石嘴山市须同时填写验收申请表与送审稿一起报审)。报告编制须符合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按照完成验收监测表/报告编制。 8、验收报告技术评审(灵武市须编写专家意见) 项目负责人在验收监测表/报告技术评审前将报告出齐,开会前准备好所需材料。灵武市须在评审会前将专家意见编写好电子版发至张增宏主任处。 开会前项目负责人及时告知企业开会具体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开会费用支出等情况,与建设单位沟通好项目须注意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开会时对专家意见及环保局要求等内容及时做好记录。 9、报批稿修改、报送 开完会后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修改内容,并及时修改。报告修改完善后找专家组长签字,并复印存档。

高速公路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材料

国道212线重庆至合川高速公路工程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公示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国道212线重庆至合川高速公路 建设内容:渝合高速公路主线全长57.8Km,均处于重庆市境内,起于重庆市余家湾,沿途经马鞍石、蔡家场、周家院、尖山子、北碚、西山坪、草街镇、东阳、盐井、沙溪庙,止于合川,终点(K58+300)接合川涪江二桥南岸引道。全线按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山岭重丘区标准建设,路基宽度24.5米。 建设单位:重庆北方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重庆市管辖的北碚区和合川市。 工程投资:工程实际投资31.4亿元人民币。其中,实际环境保护投资约1.46亿元,占工程总投资的4.6%。 工程建设情况: 2003年全线设计通行能力10008220456辆/日(折合小客车),2010年为1691832152辆/日,2020年为3118454056辆/日。监测期间交通量(折合为小客车)为9818辆/日,约为2003年预测的平均量(折合成小客车,15461)的三分之二左右。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单位:交通部重庆公路科学研究所 环保设施设计单位:四川省交通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等 环保设施施工单位:重庆北方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验收调查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验收监测单位: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二、环保执行情况 该工程执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施工期,根据沿线地形、水文和农灌系统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合理布设桥、涵工程,公路排水系统由截水沟、边沟、排水沟通过沿线桥涵直接排入天然沟渠中,并在局部路段加密设置通道和涵洞,尽可能保持和恢复原有生态格局,完善农业水利设施。调整临时用地地点,

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报告

1.工程概述 福建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以下简称永春分公司)是一家国有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定点企业,位于福建省永春县坑仔口镇西坪村洞口,原厂区总占地面积369352m2,总建筑面积10098m2,总固定资产1794万元。产品品种及生产规模:工业电雷管2000万发/年,导爆管雷管1000万发/年,塑料导爆管4000万米/年(塑料导爆管用来装配导爆管雷管的辅助材料)。 近年来,我国工业雷管自动化生产技术迅速发展,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雷管产品的生产正在摆脱传统间断式手工作业方式,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而永春分公司作为一家建厂30多年的老企业,由于电雷管生产线建设时间较长,生产线部分工序和工房已无法满足不断提高的行业要求。因此永春分公司决定对原有的电雷管生产线进行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技术改造内容包括:引进新疆雪峰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的基础雷管自动化生产线、云南燃一有限公司的刚性引火元件生产线、北京京煤集团的延期药制造等国内最新雷管生产技术成果。新建电雷管装填装配工房、刚性引火元件制造工房、起爆药干燥工房、延期元件制造工房、销毁塔;将原有烘干工房改造为湿药中转库、原有药柱周转室改造为起爆药干药中转库;在距厂区 3.0km处的山沟征地2440m2新建总仓库区,包括雷管成品库和苦味酸、黑索金原材料库,同时对相关的生产辅助配套设施进行改造。 本工程生产区部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设计,总仓库区部分由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设计,福建联美建筑集团公司第六项目部负责施工,永春鹏祥工程监理公司负责监理。2009年8月项目开工,并于2010年8月完成主体工程、环保设施建设及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2.工程前期 永春分公司工业雷管生产线安全技术改造工程于2009年4月27日

XX市XX区大良敬桐化工有限公司(仓库)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模板】

**市**区大良敬桐化工有限公司(仓库)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根据**市**区大良敬桐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2017年9月12日,**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组织验收组对**市**区大良敬桐化工有限公司(仓库)建设项目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参加验收的单位还有项目建设方相关人员。验收组听取了项目建设方的汇报,现场检查了项目经营状况,审阅并核实了相关资料。经研究讨论,形成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市**区大良敬桐化工有限公司(仓库)项目位于**市**区大良红岗工业区大墩七街6号,项目主要从事仓储(水处理药剂)。审批规模为:叉车、台秤各1台;推车3台。本次验收针对项目现有实际规模进行验收。 二、环保执行情况 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无生产废气产生;项目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厂界设有围墙,减少机械噪声对外环境影响;生活废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理,其中危险废物已按照标准规定妥善收集、存放。 三、验收监测结果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符合验收监测要求。经广东广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验收检测,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的要求。 为了体现公开、公正和民主监督的原则,现对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检查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7年9月13日至

2017年9月19日(共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我局将对所反应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作为环保验收依据之一。 受理单位:**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大良分局 联系地址:**区大良街道县东路38号行政服务中心六楼环保科(邮政编码:******) 电话:0757-********, ******** 传真:0757- ******** 电子邮箱:(******)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监测技术文件

XXXXXX有限公司XXX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及监测 (技术部分)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XXXXX 日期:XXXXX 目录 1、服务方案 2、实施方案 3、服务分项表 4、项目验收标准及方法 5、技术偏差表

1、服务方案 (1)项目概述 本项目为XXXXX风电场是XXXXX下属风电场。XXXX风电场位于XXXXX南偏东约10km里处,风电场围东经,北纬,东西最长,南北最长约,场区面积约,海拔高度在,坡度约。 (2)目标 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文件,并按时出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书。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种技术规、标准要求,并通过环保主管部门主持的技术评估,以通过审核为验收标准。同时,中标单位有义务向环评单位解释说明项目环评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应根据环评方要求,协助环评方办理有关申报与审批手续,填报有关技术表格和文件。 (3)服务围 ①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文件,并按时出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书 ②调查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及固废环境的影响; ③对升压站四周的噪声监测、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射频综合场强等污染源进行监测分析; ④落实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⑤提出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和应急措施,对已经实施的尚不完善的环保措施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招标人的义务及配合条件 ①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容。 ③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④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中标人。 ⑤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⑥招标人有权对待建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对工程容提出变更意见; ⑦招标人有权对偏离项目目标的情况提出意见并进行纠正; ⑧招标人应协助待建人协调与待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并督促和指导待建项目的建设实施,以及为待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⑨招标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⑩招标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招标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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