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产假、节育假规定及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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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产假、节育假规定

一、婚假3天,实行晚婚的增加20天。

二、产假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

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钳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子痫、产后出血〈多于500毫升〉的按难产对待)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增加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流产、人工终止妊娠的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怀孕三个月以下的15天;怀孕三个月至四个月的30天;怀孕四个月至七个月的42天;怀孕七个月及以上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三、哺乳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

四、节育手术假:放置宫内节育器的,手术后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7天内不作重劳动);取宫内节育器的,当日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休息30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产后结扎输卵管的,休息按产假增加产假14天。⑹婚假、产假、节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婚假、产假、节育假政策依据

一、婚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产假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到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工资照发。

(三)四川省劳动厅《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川劳职发[1997]5号):

十四条女职工正常分娩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期分娩的,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接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75天。

第十五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

第十六条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钳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子痫、产后出血(多于500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出具证明,按难产对待。

第十七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因意外而流产的(含人工终止任娠),用人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

假。

(一)怀孕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

(二)怀孕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30天;

(三)怀孕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42天。

(四)怀孕七个月及以上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三、节育手术假(摘自《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卫生部/国家计生委1984.02.01 颁布])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1周内不作重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包括有尾丝节育器)。

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5.人工流产:休息14天。

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

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1个月。

6.中期终止妊娠:休息1个月。

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

7.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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