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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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国际协定中产生的优惠特权。
二、符合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 符合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又叫共同规则或者最低限度 保护原则。为了弥补国民待遇原则的不足,《巴黎 公约》、《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都分别就 各种知识产权规定了各成员(国)必须遵守的最低 保护标准。最低保护标准包括保护对象、权利的取 得方式、权利内容、保护方式和保护期限等。
• 任何一个国家都是按照自己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对外 国人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包括要求保护的途径、 侵权的认定依据、保护的方法、程度等。
知识产权法
张玉敏等 著
第四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一般原理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缘起和发展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国际保护和涉外保护
第•一一节、知知识产识权产国权际国保际护保的缘护起的和缘发起展和发展
•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相关知识产 权国际公约
简称缔约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给予其他缔约 国国民与本国国民同等待遇,不得歧视。 • 国民待遇原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础。国民待 遇原则虽然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一项根本性原则 ,但是它并不是绝对的,至少在司法及行政程序上 ,很难要求完全的国民待遇。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
•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某一成员提 供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 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全体其他成员之国民。
• TRIPs协定第4条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限制有4种情况: • 一是已经签订的并非专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协助双边
或多边协议中的优惠。 • 二是按《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和《罗马公约》中规
定的不按国民待遇而按互惠原则提供的待遇。 • 三是TRIPs协定中未规定的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
组织权。 • 四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前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
• 公共利益原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原则。如 果说符合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构成对成员国国内立法 自主权的限制,那么,公共利益原则则赋予成员国 在国内立法中以例外规定的方式对符合最低保护标 准原则的反限制。
第三节 国际保护和涉外保护
• 涉外保护指的是发生知识产权的涉外纠纷时应适用 何种法律处理该纠纷的问题,换言之,即知识产权 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 所谓最低保护标准并不是低标准,就TRIPs协定而 言,其最低保护标准实际上是符合发达国家经济技 术发展水平的标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它是一 种超越国情的高标准。
三、公共利益原则
• 公共利益原则强调的是,保护知识产权的程度和范 围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应当在权利人利益和 社会公众利益之间保持平衡。
(二)TRIPs协定与《巴黎公约》等国际公约 的关系
• TRIPs协定与以上四个国际公约的关系可以概括为 :第一,TRIPs协定实体规定的主要部分均与《巴 黎公约》(1967年文本)、《伯尔尼公约》(1971 年文本)的实体条款及其他两个公约相符合;第二 ,协定的全体成员均应遵守《巴黎公约》(1967年 文本)、《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和其他两 个公约的实体条款。
• 与前述四个国际公约相比较,从整体上看,TRIPs 协定提高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水平。
第二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 一、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 二、符合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 三、公共利益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待遇原则的含义是,各缔约国(成员)(以下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缘起和发展
• 最初,各国只能按照互惠原则或签订双边协议相互 给对方国民的知识产品以保护。
• 从19世纪末期开始,一些发达国家发起和缔结了一 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
• 之后,在巴黎联盟的主持下,缔约国就工业产权保 护的一些特殊问题缔结了一系列专门协定,
• 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国际组织 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1994年4月15日签署的TRIPs协定,世界贸易组织成 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最重要的推动者。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相关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 (一)TRIPs协定中的知识产权
• TRIPs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定 义的知识产权的范围是不同的。TRIPs协定中的定 义是:版权与有关权(即邻接权)、商标权、地理 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权、未披露的信息。
二、符合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 符合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又叫共同规则或者最低限度 保护原则。为了弥补国民待遇原则的不足,《巴黎 公约》、《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都分别就 各种知识产权规定了各成员(国)必须遵守的最低 保护标准。最低保护标准包括保护对象、权利的取 得方式、权利内容、保护方式和保护期限等。
• 任何一个国家都是按照自己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对外 国人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包括要求保护的途径、 侵权的认定依据、保护的方法、程度等。
知识产权法
张玉敏等 著
第四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一般原理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缘起和发展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国际保护和涉外保护
第•一一节、知知识产识权产国权际国保际护保的缘护起的和缘发起展和发展
•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相关知识产 权国际公约
简称缔约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给予其他缔约 国国民与本国国民同等待遇,不得歧视。 • 国民待遇原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础。国民待 遇原则虽然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一项根本性原则 ,但是它并不是绝对的,至少在司法及行政程序上 ,很难要求完全的国民待遇。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
•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某一成员提 供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 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全体其他成员之国民。
• TRIPs协定第4条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限制有4种情况: • 一是已经签订的并非专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协助双边
或多边协议中的优惠。 • 二是按《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和《罗马公约》中规
定的不按国民待遇而按互惠原则提供的待遇。 • 三是TRIPs协定中未规定的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
组织权。 • 四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前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
• 公共利益原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原则。如 果说符合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构成对成员国国内立法 自主权的限制,那么,公共利益原则则赋予成员国 在国内立法中以例外规定的方式对符合最低保护标 准原则的反限制。
第三节 国际保护和涉外保护
• 涉外保护指的是发生知识产权的涉外纠纷时应适用 何种法律处理该纠纷的问题,换言之,即知识产权 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 所谓最低保护标准并不是低标准,就TRIPs协定而 言,其最低保护标准实际上是符合发达国家经济技 术发展水平的标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它是一 种超越国情的高标准。
三、公共利益原则
• 公共利益原则强调的是,保护知识产权的程度和范 围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应当在权利人利益和 社会公众利益之间保持平衡。
(二)TRIPs协定与《巴黎公约》等国际公约 的关系
• TRIPs协定与以上四个国际公约的关系可以概括为 :第一,TRIPs协定实体规定的主要部分均与《巴 黎公约》(1967年文本)、《伯尔尼公约》(1971 年文本)的实体条款及其他两个公约相符合;第二 ,协定的全体成员均应遵守《巴黎公约》(1967年 文本)、《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和其他两 个公约的实体条款。
• 与前述四个国际公约相比较,从整体上看,TRIPs 协定提高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水平。
第二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 一、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 二、符合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 三、公共利益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待遇原则的含义是,各缔约国(成员)(以下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缘起和发展
• 最初,各国只能按照互惠原则或签订双边协议相互 给对方国民的知识产品以保护。
• 从19世纪末期开始,一些发达国家发起和缔结了一 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
• 之后,在巴黎联盟的主持下,缔约国就工业产权保 护的一些特殊问题缔结了一系列专门协定,
• 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国际组织 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1994年4月15日签署的TRIPs协定,世界贸易组织成 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最重要的推动者。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相关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 (一)TRIPs协定中的知识产权
• TRIPs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定 义的知识产权的范围是不同的。TRIPs协定中的定 义是:版权与有关权(即邻接权)、商标权、地理 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权、未披露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