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关于印发《烟台港集团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和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办方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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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港集团有限公司
烟港〔2015〕170号
关于印发《烟台港集团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和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烟台港集团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和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烟台港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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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港集团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和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务派遣及学生实习安全管理,明确各方安全职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全资、控股公司或单位(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各单位)。
第三条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要求,向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用工需求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将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单位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和资质认定,向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用工单位进行劳务输出,从事劳动服务的公司。
用工单位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
集团公司各单位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即为本办法所称的用工单位;集团公司各单位开展劳务输出业务的,即为本办法所称的劳务派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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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办法中学校是指山东港口工程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实习单位是指集团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安全监督处负责对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劳务派遣和学生实习实施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审核劳务派遣和学生实习业务安全管理协议;负责业务开展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人力资源处对集团公司各单位的劳务派遣和学生实习等业务给予指导。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职责:
(一)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证照资质;
(二)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意识和基本知识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派遣;
(四)向被派遣劳动者如实告知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岗位内容、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卫生等情况;
(五)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六)协助用工单位加强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管理,督促其遵守用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用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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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督促用工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履行对被派遣劳动者安全管理的职责;
(八)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办理相关保险待遇;
(九)为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派遣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用工单位备案,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十)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的其它安全事项。
第七条用工单位安全职责:
(一)对劳务派遣单位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二)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雇佣劳务人员,严禁雇佣个体人员或无合法资质单位的人员;
(三)将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劳动保护等权利;
(四)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个体防护用品;
(五)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
(六)按有关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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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督促检查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务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
(八)对劳务派遣期间接触职业危害的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九)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的其它安全事项。
第八条学校安全职责:
(一)对实习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教育,敦促学生执行实习单位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二)学生实习期间,学校要安排思想品德好、经验丰富的教学或技术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全程指导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三)为实习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实习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第九条学生实习单位安全职责:
(一)对实习学生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二)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其上岗作业。指定有实践经验、责任心强、安全素质高的人员负责实习学生的作业指导及安全监护,不允许实习学生单独定岗作业;
(三)按规定为实习学生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保证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安全职责:
(一)被派遣劳动者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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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被派遣劳动者不得从事派遣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私自从事派遣工作范围以外工作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劳务派遣单位不承担相应后果;
(三)实习学生要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组织纪律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服从实习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第三章业务开展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学生实习业务双方应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可在双方签订的业务合同中约定相关安全事项,明确业务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内容包括:(一)工作岗位名称和性质、工作范围;
(二)双方在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督检查、违章处罚、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安全职责、权利和义务;
(三)事故报告、处理及赔偿责任界定;
(四)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职责分工、程序以及各自应履行的义务;
(五)其他有关安全事项。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协议随业务合同同时终止或解除,非法律、法规许可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或减轻相关方对安全事故、职业危害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学校与参加实习的—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