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关于电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政策的简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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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政

策的粗浅解读

2017年8月1日收到发改办经体〔2017〕1264号文件后,进行了认真研读,并电话咨询了专业人士。现就对其内容的理解粗浅地进行汇报。

一、背景。此文件是2016 年 11 月底,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确定延庆智能配电网等 105 个项目(没有山东的试点项目)为第一批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改革试点项目后,第二次要求地方提报试点项目的通知文件。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是电改的方向之一,在2015年9号文《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按照有利于促进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逐渐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其中放开增量配电网并非放开存量配电网。

二、增量配电业务。“增量配电业务”是指目前国家电

网和南方电网以外的配电业务,尤其指企业经营的配电业务。第一批试点的增量配电网主要集中在新建的工业园区。也就是说,在现有国网南网没有覆盖的新增区域,建立一种独立

的新型的电网。利用这样的新区域确立一种电网企业新的盈利模式,不再以上网及销售电价差作为收入来源,而是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2017〕1264号文件内容

便是要求各地报送符合条件的这种新区域作为第二批试点。

按照《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现有供电营业区原则上以省、地(市)、县行政区划为基础,根据电网结构、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划分确定。在一个供电营业区域内,只准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本轮电改放开配售电市场,一个区域内允许有多家售电公司,这就意味着原有的供电营业区需要重新调整。

三、售电公司。电改六大配套文件之一《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三类售电主体:一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二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三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实施意见》同时明确,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家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以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

四、准入条件。《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据规划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作为增量配电网项目的业主。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

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并签订协议。项目业主完成可行性论证并获得所有支持性文件,具备核准条件后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核准。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按照核准权限核准项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向项目业主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或赋予相应业务资质,不得附加其他前置条件。

目前掌握的材料显示,截至2016年底有两家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拿到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一家是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供电有限公司,作为全国首家增量配电网领域混合所有制企业,该公司于 2016 年 7 月获得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颁发的供电业务许可证;另一家是厦门自贸片区港务电力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获得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颁发的供电业务许可证。

五、对发电企业的约束。《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对发电企业从事配电网投资业务也作出了约束,规定“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避免再次发生厂网不分的现象。

根据以上对政策的解读,提报试点项目必须有一是有符合电力规划的独立新区域(园区),也就是存在增量配电业务需求;二是必须有配电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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