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路线测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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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路线之测量,除踏勘外,初测应就导线、水平及地形,定测应就中线、水平、地形及横断 面等分组测量之。
踏勘测量除得利用航空测量外,应以罗盘仪定方向、步测或仪器测量距离、气压计测量高度。 但需作详细测量之地段,得用视距测量法。
经指定起讫点之路线、应选择最短最平者为最合宜,桥梁、隧道及车站之位置亦应作适宜之选 择,避免水流之冲刷及水之宣泄,并应配合所经地区农、林、工、矿、商各业之发展。
第12条
平面图与纵剖面图应绘在同一张上,图宽七十五公分, 上部画平面,下部画纵剖面,用腊布描 制。
第13条
平面图应表示左列事项:
一导线及其里程与方向。该方向以磁针北为准。
二路线。计划路线与踏勘导线相距甚远,应用虚线将路线划出。
三等高线。用五公尺或十公尺之等高线将地形大略表出。
四村镇及地名。
五河流名称及方向。
四踏勘队长署名签章。
第22条
初测之目的应以踏勘结论所得路线, 绘制其附近地形及其附着物详图,作为纸上定线、初步概 算及将来定测之根据,必要时得多测比较线,以资研究。
第23条
坡度及曲线之限制,应以踏勘结果为准,非有特殊理由,不得变更。
第24条
路基高度应在最高洪水位之上至少六公寸, 路线经过平川地带不受洪水淹没之处, 路堤之最低 高度应尽量较地面高出一公尺。
二路线工作情形。并附平面图及第十八条第一表至第七表。
三沿线经济情形。并附第十八条第八表至第十表。
四比较线概况。并附第十八条第十一表。
五建筑费概算。
六踏勘结论。
第21条 总报告应加封面,其款式如左: 一某区、某线、某段踏勘总报告。
二某处至某处共长若干公里。
三踏勘日期。中华民国oo年oo月oo日开始oo年oo月oo日勘竣。
水平标点,应利用岩石石碑或大树根等不易变动之物,如无可利用时, 设在路线附近较偏僻地点,以免被人移动。
第36条
各水平标点(BM)应书明号数及高度,并于水平簿中详载其设立位置,以便查寻。
第37条
水平转点(TP)水平标点(BM)及导线交叉(IP)之高度,以桩顶为标准,读至公厘, 导线木桩之高度,以桩前之地面高为标准,读至公分。
应与桥长相等。
导线交叉点(IP)处应视需要加宽测绘。
第43条
接近路线之地形,其测绘应较详确,距路线较远未经实测而须绘于图中作参考者,
*、/
第17条 踏勘图件应加封面记明左列事项: 一某区某线某段踏勘图。
二某处至某处共长若干公里。
三比例尺。平面图二万五千分之一,纵剖面图长度二万五千分之一,高度五千分之一。
四踏勘日期。中华民国OO年OO月OO日开始OO年OO月OO日勘竣。
五踏勘者某区某踏勘队队长及队员姓名。
第18条 踏勘时应填左列各表: 一河流概况表。
六森林及耕种情形。
七原有交通情形。
第14条 纵剖面图应表示左列事项: 一导线之里程及其纵剖面。
二计划路线高度与踏勘导线如相差甚远, 线情形详细注明。
三村镇地名及其高度。
四重要桥梁之长度及其河名。
五重要隧道之长度及其山名。
六较长之大坡度。
第15条 绘制图件应以踏勘路线之起点自左向右绘制。
第16条
水平基面应以吴淞潮位零点为标准,如情形特殊, 得予假定。但须注意路线之高度,不宜有负 数,并须设立水平样点(BM),以便互相连接。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79-01-1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文】
铁Hale Waihona Puke Baidu路线测量规则
本规则依铁路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订定之。
铁路路线之测量,除依铁路建筑技术规范外,依本规则之规定。
本规则所称测量,指踏勘、初测及定测。
测量距离数量之单位,应为标准度量衡制。
测量图表之文字说明,除缩写符号(附表一)夕卜,应以中文为主。(备注:附表一请参阅中华 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二五)16024-16027页)
别,五十指公里数* 9 2 3.5 8指公尺数。
第29条
导线木桩,每隔四十公尺钉立一根,地形复杂处,每隔二十公尺处一根,必要时并得增加,以 为水平组地形组之用,如地形测量系用视距法施测者,导线木桩可酌量减少,所有导线木桩均应注 明线别及其公里公尺数,以便查考。
第30条
测量开始时应视测天文以定正北之方向,此后每隔四十公里至少视测一次,以校正之。
山脉概况表。
三桥梁表。
四隧道表。
五车站长。
六土石方概算表。
七坡度曲线概算表。
八沿线经济调查表。
九沿线运输情况表。
一O沿线材料工价调查表。
沿线地质调查表。
第19条 踏勘进行状况应作日志,并汇订成册,以备查核。
第20条 踏勘完毕,应就左列事项编制总报告,复印二份连同图底及沿途所摄相片,报送交通部。
一踏勘工作情形。
桥梁中线应尽量与河岸垂直,大桥及车站以设于平直线上为原则。
第10条
选择路线,除注意坡度、曲线之适宜及建筑费之减省外,并应考虑左列事项:
一施工之难易。
二需时之长短。
三维时费及行车费用之多寡。
四地质情形之良寙。
五与其他交通水利设施之配合。
六预留将来改良与扩充之余地。
第11条
路线踏勘应尽量多测比较线,以供选线参考。
第38条
水平之许可误差,不得超过1OVK公厘,K为水平仪所经过之公里数。
第39条
与路线相交或平行之河流,其最大洪水位及发生年份,普通洪水位、低水位及平常水位,均应
详确记载。
第40条
水平基面应参照第十五条之规定。
第41条
地形测量可选用手提水平法、视距法或平板仪法。
第42条
地形测量应将路线两侧各约一百公尺内之地形测绘于图中,大桥两侧之地形,其测绘距离至少
第31条
导线角度应读至二十秒或三十秒,每线之磁针方向应记载于导线簿中,以供参考。
第32条
导线长度,应以钢尺量至公分为止或用测距仪器测之,遇有特殊情形时,得用三角法求之。
第33条
导线长度及交叉点高度,在可能范围内应用视距法核对之。
第34条
水平标点应每隔一公里设立一处,遇重要桥梁或隧道,应增设之。
第35条
第25条
选定路线,应顾及将来行车之有利条件。
第26条
路线初测除施测选线及绘图外,并应就沿线之经济,运输情况及材料、工价等予以调查。
第27条
经纬仪所经之导线宜与将来之路线尽量接近, 如为便于测量而必须分离时,地形组应配合加宽 地形范围。
第28条
导线交叉点之木桩应书(IP)之号数、线别公里公尺数,并应将该地点之位置详细记载,以 便查寻。例如:(IP)15,A,5o923.58,(IP)15指第十五号交叉点,A指线
踏勘测量除得利用航空测量外,应以罗盘仪定方向、步测或仪器测量距离、气压计测量高度。 但需作详细测量之地段,得用视距测量法。
经指定起讫点之路线、应选择最短最平者为最合宜,桥梁、隧道及车站之位置亦应作适宜之选 择,避免水流之冲刷及水之宣泄,并应配合所经地区农、林、工、矿、商各业之发展。
第12条
平面图与纵剖面图应绘在同一张上,图宽七十五公分, 上部画平面,下部画纵剖面,用腊布描 制。
第13条
平面图应表示左列事项:
一导线及其里程与方向。该方向以磁针北为准。
二路线。计划路线与踏勘导线相距甚远,应用虚线将路线划出。
三等高线。用五公尺或十公尺之等高线将地形大略表出。
四村镇及地名。
五河流名称及方向。
四踏勘队长署名签章。
第22条
初测之目的应以踏勘结论所得路线, 绘制其附近地形及其附着物详图,作为纸上定线、初步概 算及将来定测之根据,必要时得多测比较线,以资研究。
第23条
坡度及曲线之限制,应以踏勘结果为准,非有特殊理由,不得变更。
第24条
路基高度应在最高洪水位之上至少六公寸, 路线经过平川地带不受洪水淹没之处, 路堤之最低 高度应尽量较地面高出一公尺。
二路线工作情形。并附平面图及第十八条第一表至第七表。
三沿线经济情形。并附第十八条第八表至第十表。
四比较线概况。并附第十八条第十一表。
五建筑费概算。
六踏勘结论。
第21条 总报告应加封面,其款式如左: 一某区、某线、某段踏勘总报告。
二某处至某处共长若干公里。
三踏勘日期。中华民国oo年oo月oo日开始oo年oo月oo日勘竣。
水平标点,应利用岩石石碑或大树根等不易变动之物,如无可利用时, 设在路线附近较偏僻地点,以免被人移动。
第36条
各水平标点(BM)应书明号数及高度,并于水平簿中详载其设立位置,以便查寻。
第37条
水平转点(TP)水平标点(BM)及导线交叉(IP)之高度,以桩顶为标准,读至公厘, 导线木桩之高度,以桩前之地面高为标准,读至公分。
应与桥长相等。
导线交叉点(IP)处应视需要加宽测绘。
第43条
接近路线之地形,其测绘应较详确,距路线较远未经实测而须绘于图中作参考者,
*、/
第17条 踏勘图件应加封面记明左列事项: 一某区某线某段踏勘图。
二某处至某处共长若干公里。
三比例尺。平面图二万五千分之一,纵剖面图长度二万五千分之一,高度五千分之一。
四踏勘日期。中华民国OO年OO月OO日开始OO年OO月OO日勘竣。
五踏勘者某区某踏勘队队长及队员姓名。
第18条 踏勘时应填左列各表: 一河流概况表。
六森林及耕种情形。
七原有交通情形。
第14条 纵剖面图应表示左列事项: 一导线之里程及其纵剖面。
二计划路线高度与踏勘导线如相差甚远, 线情形详细注明。
三村镇地名及其高度。
四重要桥梁之长度及其河名。
五重要隧道之长度及其山名。
六较长之大坡度。
第15条 绘制图件应以踏勘路线之起点自左向右绘制。
第16条
水平基面应以吴淞潮位零点为标准,如情形特殊, 得予假定。但须注意路线之高度,不宜有负 数,并须设立水平样点(BM),以便互相连接。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79-01-1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文】
铁Hale Waihona Puke Baidu路线测量规则
本规则依铁路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订定之。
铁路路线之测量,除依铁路建筑技术规范外,依本规则之规定。
本规则所称测量,指踏勘、初测及定测。
测量距离数量之单位,应为标准度量衡制。
测量图表之文字说明,除缩写符号(附表一)夕卜,应以中文为主。(备注:附表一请参阅中华 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二五)16024-16027页)
别,五十指公里数* 9 2 3.5 8指公尺数。
第29条
导线木桩,每隔四十公尺钉立一根,地形复杂处,每隔二十公尺处一根,必要时并得增加,以 为水平组地形组之用,如地形测量系用视距法施测者,导线木桩可酌量减少,所有导线木桩均应注 明线别及其公里公尺数,以便查考。
第30条
测量开始时应视测天文以定正北之方向,此后每隔四十公里至少视测一次,以校正之。
山脉概况表。
三桥梁表。
四隧道表。
五车站长。
六土石方概算表。
七坡度曲线概算表。
八沿线经济调查表。
九沿线运输情况表。
一O沿线材料工价调查表。
沿线地质调查表。
第19条 踏勘进行状况应作日志,并汇订成册,以备查核。
第20条 踏勘完毕,应就左列事项编制总报告,复印二份连同图底及沿途所摄相片,报送交通部。
一踏勘工作情形。
桥梁中线应尽量与河岸垂直,大桥及车站以设于平直线上为原则。
第10条
选择路线,除注意坡度、曲线之适宜及建筑费之减省外,并应考虑左列事项:
一施工之难易。
二需时之长短。
三维时费及行车费用之多寡。
四地质情形之良寙。
五与其他交通水利设施之配合。
六预留将来改良与扩充之余地。
第11条
路线踏勘应尽量多测比较线,以供选线参考。
第38条
水平之许可误差,不得超过1OVK公厘,K为水平仪所经过之公里数。
第39条
与路线相交或平行之河流,其最大洪水位及发生年份,普通洪水位、低水位及平常水位,均应
详确记载。
第40条
水平基面应参照第十五条之规定。
第41条
地形测量可选用手提水平法、视距法或平板仪法。
第42条
地形测量应将路线两侧各约一百公尺内之地形测绘于图中,大桥两侧之地形,其测绘距离至少
第31条
导线角度应读至二十秒或三十秒,每线之磁针方向应记载于导线簿中,以供参考。
第32条
导线长度,应以钢尺量至公分为止或用测距仪器测之,遇有特殊情形时,得用三角法求之。
第33条
导线长度及交叉点高度,在可能范围内应用视距法核对之。
第34条
水平标点应每隔一公里设立一处,遇重要桥梁或隧道,应增设之。
第35条
第25条
选定路线,应顾及将来行车之有利条件。
第26条
路线初测除施测选线及绘图外,并应就沿线之经济,运输情况及材料、工价等予以调查。
第27条
经纬仪所经之导线宜与将来之路线尽量接近, 如为便于测量而必须分离时,地形组应配合加宽 地形范围。
第28条
导线交叉点之木桩应书(IP)之号数、线别公里公尺数,并应将该地点之位置详细记载,以 便查寻。例如:(IP)15,A,5o923.58,(IP)15指第十五号交叉点,A指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