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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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均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从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就业保障三个主要方面对这些成果进行总结。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研究过程中亟待深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如政策不统一、资金来源不稳定、历史遗留问题仍存在、法制建设落后等,并相应的提出解决对策为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府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被征地农民的规模不断扩大,如何保障农民失去土地后的生活成为政府及专家学者关注的话题,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各界共识。
一、国内的相关研究
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内容安排上。
多数地区将工作重点集中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上,根据目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运行的状况,学者们分别对其进行研究。
宋青锋(2005)指出根据目前国家和社会的实际情况。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内容应该设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社会保险。
陈信勇(2006)指出,应在制度先行、因地制宜、公平和效率有机统一以及与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等原则的指引下,加快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改革。
鉴于我国国情,应当首先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制度,其他社会保障措施也应及时、逐步地建立起来。
(一)养老保险
不同学者从多个角度论证了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徐秋花、侯仲华(2006)指出,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是破解“三农”问题的重要政策选择。
袁斌、陈树文(2008)指出,通过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将被征地农民平稳地纳入社会保险体系,既解决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又扩大了养老保险覆盖面,增强了保险的社会调节功能,又适应了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黄智饶(2008)提出。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农村老龄化问题的迫切需要。
针对目前养老保险实践存在的诸多问题,冼青华(2006)认为,我国现有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没有完善的制度,没有形成规范管理,可操作性差。
史先锋、曾贤贵(2007)认为。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以下问题:政策缺乏强制性。
被征地农民参保率低;个人缴费比例过高,保障水平过低;保险层次单一,满足不了被征地农民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
王莉丽(2007)认为。
现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与城镇养老保险基金相互隔离。
使其缺乏与城镇养老保险衔接的灵活途径。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应有相通性或兼容性以保证农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被征地
农民养老保险的过渡。
(二)医疗保障
关于构建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的总体思路,王晓莹(2007)指出了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原因。
得出我国应构建广覆盖、多层次、多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这一制度应包括
医疗保险金的筹集、监管、医疗保障制度的模式以及具体实施办法、医疗服务的管理等相关内容。
燕秋梅(2008)认为建立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需要政府干预,这也是政府的职能所在,因此政府应明确承担以下责任:确立保障模式、立法、财政和运营的监管。
很多学者对各地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的实践模式进行了分析,并就模式的选择提出了自已的观点。
徐玮等(2007)认为被征地农民应被纳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
并以杭州经济开发区为例,提出了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设计思路:从城镇困难群众的保障、土地的保障作用、农民的一般意识和城乡统筹等角度设计被征地农民的医疗保障。
袁杰、吴广明(2008)介绍了各地对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的不同做法和模式后,认为被征地农民加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最合适的。
徐唐奇(2008)以湖北省为例。
阐述了构建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思路、原则、具体操作程序、运行和管理,重点研究了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资金的构成与筹措、医疗保障资金的监管、给付和运行管理。
(三)就业保障
在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方面,多数学者将目光聚焦在被征地农民再就业领域。
一致认为失去土地后的就业问题是解决被征地农民生活的关键所在。
马驰、张荣(2004)指出,补偿、保障和就业是解决被征地农民生存和发展的三个重要方面。
其中补偿、保障是基础,就业是关键。
蒋和胜、涂文明(2oo4)在破解被征地农民问题的思路上。
认为不应局限于对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制度做出修补和政府
行为上做出规范。
更要立足于从制度上给予根本安排。
建立以就业为支撑的政府主导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不同学者纷纷提出了解决被征地农民失业问题的具体措施。
刘海云提出可通过整改集体经济、发展街道服务和城郊劳动力密集型企业来增加就业机会,健全转型农民保障机制。
万朝林(2oo4)认为,政府应组织劳务输出,借地发展农业,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发展劳动力密集型的加工产业和服务行业,并给予政策倾斜,以帮助社区增加就业机会,部分吸纳失地劳动力。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研究尚未解决的问题
(一)政策不统一
目前各地失地农民社保政策实践呈现多元化的特征。
而城市化进程加快将产生更多的被征地农民,各地政策的不统一、同一地区出台时间有先后造成的社保工作情况之复杂、任务之繁重可想而知。
纵观全国,政策不统一带来的标准不同,容易造成地区间待遇不公平,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二)各级政府责任不到位,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
中央政府未承担起被征地农民社保的主要责任,特别是财政责任,仅依靠地方政府对社保缴费的投入。
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常与土地出让挂钩,造成因土地出让受阻而无资金来源或投入不足的状况发生。
政府责任的不到位,导致现行被征地农民的社保保障水平偏低,不足以吸引被征地农民参保。
(三)历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由于早期被征地农民补偿标准严重偏低。
基本没有缴费能力。
集体亦缺乏帮助农民参保缴费的经济能力,完全依靠地方政府解决老被征地农民、未农转非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难度很大,医疗保障、就业保障更无从谈起。
此外,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退耕还林、还草等移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一直处于缺失状态,这些问题应及早提上议程,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四)征地制度法制建设落后,失地农民社保缺保障
现行征地补偿标准较低。
不足以保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不因征地而降低,又远低于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同时,“先征后保”的征地程序,使失地农民处于被动和不平等地位,对征地拆迁标准、征地后社会保障的标准缺乏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导致损害被征地农民土地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研究
(一)拓展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范围
不断将新增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妥善解决老失地农民、工程移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制定退耕还林、退木还草农民、煤炭塌陷区农民、资源枯竭城市或矿区农民、失海渔民等特殊群体的社保制度,使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会因为失去土地而降低。
(二)明确责任政府责任,稳定资金来源
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为主管机构,地方领导承担全面负责被征地农民领导责任,建立责任追求制度、实行问责
制。
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责任体系。
同时,建立预存社会保障款制度,开设征地预存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暂存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中用于社保的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的足额支付。
(三)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协调机制
首先。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制定《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对制度模式、保障对象、资金筹集、待遇水平、经办管理、监督管理等办法全面规范;其次,积极建立就业保障机制。
完善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政策、设立失地农民就业专项基金、加大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援助;再次,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保的协调工作,建立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与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努力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就业、低保、住房等问题。
(四)进一步改革征地制度
首先,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是确保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保和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的关键所在。
其次,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
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的前提下,进行征地、确定产前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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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徐秋花,侯仲华.构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探析[j].南昌学院学报,2006(1):7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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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王莉丽.对我国西部地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探讨[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7(6):5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