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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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1)调整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终止环节产生的纠纷留待以后解决。 (2)调整的是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与相关利害方之间的纠
纷,不调整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独立的中国法人参与日 常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民商 事纠纷。 (3)调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 独资经营企业(传统的“三资企业”)产生的纠纷, 不包括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企业形式。 2、制定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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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 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第20条: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 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 效。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 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于《合同法》、《公司法》等一系列司法解释 内容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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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解释稿征求意见的情况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和经济法室 国务院法制办 商务部条法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本院研究室、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 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 通过中国法院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收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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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行政审批合同的效力及 处理
第一条 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 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 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 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 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 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 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
部分 2007年南宁《全国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部分 2009年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09年底形成送审稿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10年5月10日、1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
布的部门规章(参考,不是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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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定司法解释的指导思想
着力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具有可操作性,能够真正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
议,利于做到“案结事了”;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拟定相关条文,并尽可能协
调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的冲突; 注意与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并仍在进行的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2010年8月wenku.bai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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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解释起草的背景及过程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形成《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 件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2004年司法解释立项 2005年南京《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七
我国很多地方政府部门设立的类似“外商投资企业投 诉中心”的机构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了许多外商投资企 业产生的纠纷;
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
其他纠纷则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解决,人民法院受理的 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约占涉外民商事案件的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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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法院审理外商投资企业 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律师、企业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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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解释的内容
为正确审理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等过程 中产生的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 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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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纠纷分布的地域看
一般地,经济较发达、引进外资较多的地区纠纷也较 多,经济欠发达、引进外资少的地区纠纷也较少。
4、从纠纷的内容看
主要存在于出资、股权确权、股权转让、股东的经营 管理权、清算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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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从纠纷的解决方式看
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范本中附有仲 裁条款,大量合资、合作合同纠纷即通过仲裁方式予 以解决;
讨论,原则通过了该文稿,决定由民四庭根据会议具体意见修改 后报院领导审核、审签 2010年8月16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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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纠纷呈现的 特点
1、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2、从纠纷的发生量看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存在的纠纷远远多于外 商独资企业存在的纠纷; 规模较小、规章制度、法律文件不够完备的外商投资 企业发生的纠纷较规模大、有一定知名度的外商投资 企业产生的纠纷为多; 国内企业或华人、华侨在外国、港、澳等地设立的企 业再到国内进行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产生纠纷比 外国人到国内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产生的纠纷多。
《实施细则》第11条: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 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 准机关批准。
第23条: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 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 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民商事领域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 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 其他国务院发布或者授权发布的行政法规 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单独或者与其他部、委联合发
《外资企业法》第10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 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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