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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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劳动时间
篇一:《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问题
《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问题十堰法律咨询XX-06-12 09:50:36 作者: 来源: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劳动合同法》未做特殊规定,仍可沿用《劳动法》第
4 章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1、工时和休息制度
根据《劳动法》和1995 年5 月1 日发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原则上实行每日工作8 小时、每周工作40 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周六、周日为每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述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即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根据1997 年9月10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 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此外,根据
1994 年12 月14 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中的①高级管
理人员、②外勤人员、③推销人员、④部分值班人员和⑤其他因工作无
法按标准工时衡量的职工,⑥长途运输人员、⑦ 出租汽车司机和⑧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⑨ 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以及⑩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且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同时,①交通、②铁路、③邮电、④水运、⑤航空、⑥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且需连续作业的职工,⑦地质及资源勘探、⑧建筑、⑨制盐、⑩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以及0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年工作日:365 天/年-104 天/年(休息日)-11 天 /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季工作日:250天/年 + 4季=62. 5天;月工作日:250天/年+ 12月=20 . 83 天。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 小时即得每周、月、季、年的工作小时数),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对于实行前述两种工时制度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中央直属企业实行前述两种工时制度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须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前述两种工时制度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省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1995 年3月26日人事部发布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因工作性质或者职责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部分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意见并报人事部批准后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等办法。
2、法定休假制度
根据《劳动法》第40条和XX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
二次修订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
假办法》,用人单位应在①新年(1月1日)、②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③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④ 劳动节(5 月1 日)、⑤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⑥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和⑦国庆节(10 月1 日、2 日、3 日)等法律法规
规定的休假节日共计11 天期间安排全体劳动者休假,且适逢周六、周日的,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同时,部分劳动者遇特殊节假日时,也应安排该部分劳动者休假,包括:⑧妇女节(3月8日),妇女休假半天;
⑨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休假半天,但适逢周六、周日的,不予补假。
3、带薪年休假制度
根据《劳动法》第45条和XX年12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包括公务员)连续工作1 年以上的,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