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产品采购合同(F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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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产品采购合同

合同号: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邮箱:邮箱:

鉴于甲方愿意将乙方作为认可的产品供应商,且乙方也愿意成为甲方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服装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1.1 合格品:指符合国家纺织和服装行业执行标准,并经甲方质量检验确认的,可以上市销售的产品

1.2 二等品:指不符合本合同合格品的判断标准,但可以进行特检处理的的产品。

1.3 次品:指不符合本合同合格品的判断标准,已没有使用价值且无法返修的产品。

第二条产品及生产要求

2.1 具体的系列、款号、数量、款式、价格、货期、甲方提供或者指定的物料等要求以甲方《服装产品采

购订单》(以下简称“采购订单”或者“订单”)为准。

2.2 主唛、洗水唛等有甲方品牌标识的物料,必须由甲方指定或者提供,对于甲方提供的物料费用由甲方

承担,甲方指定物料由乙方购买并负担费用,除甲方书面同意外,其余面辅料均由甲方指定。

2.3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的服装款式、样衣及工艺单进行生产。款式、工艺及面辅料下裁数量须经甲方确认

后,方可进行下裁及批量生产。

2.4 乙方所生产大货均需在出货前七个工作日按甲方洗水唛的洗涤方式做齐洗水测试,测试完成后,将结

果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并须附有乙方负责人与甲方质检员的共同签名确认。

2.5 乙方须在收到甲方或指定供应商提供的面辅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与甲方或者供应商对清

账务,并签字盖章确认给甲方或者供应商,否则视为乙方认同交货数量及品质。如对面辅料的数量、

规格、用量有异议,须经甲方确认后方可下裁。

2.6 乙方应该在完成每款的裁剪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实裁数以书面形式报给甲方。

2.7 大货生产过程中,甲方有权在乙方及其加工厂的工作时间随时检查乙方及其加工厂为甲方所生产的产

品、生产车间及仓库,乙方应给予适当的配合。甲方质检员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质量问题在第二次检

验中乙方仍未改正的,甲方质检员有权要求乙方暂停生产,直至改善好为止,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负

责。

第三条质量标准

3.1 产品质量根据国家纺织和服装行业标准生产,并须以甲方质量检验确认为准。

3.2 乙方在开裁前须向甲方提供由甲方指定的检测部门出具的面料、里料成份报告之正本,检测所产生的

费用由乙方负担。

3.3乙方须在甲方验收前向甲方提交甲方指定的检验部门出具的合格《测试报告》之正本,质检费用由乙

方负担。

测试标准:按GB18401或GB20400标准及相关的服装一等品执行标准。

第四条付款方式

4.1 甲方应在采购订单签订生效的10个工作日内预付每次采购订单款项的30%作为定金。

4.2 甲方收到合格产品及等额增值税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65%的货款,付款总额以合格品实际入库数

量为准。

4.3 质量保证金:甲方预留每次采购订单额的5%作为乙方履行合同和提供产品质量的保证金。保证金由甲

方在全部合同产品交齐且乙方无任何违约情形满9个月,并收到等额增值税发票后无息支付。

4.4 乙方应在甲方收到合格产品后的14个工作日内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甲方将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后按照

本合同第四条付款方式的约定付款。

4.5 如乙方未能及时支付甲方指定供应商货款,甲方有权滞留或者有权代扣代付乙方所拖欠甲方指定供应

商的货款。

4.6 生产或交货中出现的二等品,乙方应于相应采购单的合格品交付至甲方指定仓库后8天内交齐全部二

等品给甲方,甲方按照最高不超过采购单相应单价的5折支付货款。

4.7 生产或交货中出现的次品,乙方应于相应采购单的合格品交付至甲方指定仓库后8天内交齐全部次品

给甲方,甲方对次品不支付任何费用。乙方须按甲方提供的物料采购价赔偿,甲方可在货款中扣除。

第五条运输方式

5.1 乙方负责产品运输,并按甲方指定的包装方式进行产品包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

但不限于运输费、保险费、乙方到甲方提取物料等费用。

5.2 乙方应按采购订单要求将产品运到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产品到达时间不得超过当天下午六时整,超

过的按第二天运达计算。

5.3 运输期间,由乙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风险。产品所有权及毁损灭失风险在甲方收到产品并检验确认出

具书面收货凭证后转移至甲方。

第六条产品验收

6.1 甲方应在收到产品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完成产品验收工作。

6.2 成品出货须经甲方质检员按AQL2.5标准抽查或者视具体情况做100%检查。成品回到甲方仓库后,甲

方将对所回的产品按AQL2.5标准抽验。如有质量问题,由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返修合格,因此

造成的运输费与产品延期责任由乙方负责。

6.3 为配合快速收货,若产品为整箱运输的,甲方于产品到达甲方指定仓库后,按照产品托运清单核对箱

数无误后签收托运单。签收托运单据并不表示甲方对箱内产品数量、质量等的确认。乙方同意接受甲

方通知的产品数量及质量为最终结果,并将此结果作为结算及计算违约责任的依据。

第七条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保护

7.1 甲方为“迷阵”商标标识的独家使用者,对此标识的著作权、商标权以及它一切知识产权享有合法的

使用权,甲方享有对任何形式的违法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

7.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其关联公司、加工厂及员工不得擅自生产、销售、使用与“迷阵”相同或

者近似的标识或产品,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保留追究乙方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的权利。

7.3 乙方通过本合同所获悉的甲方任何信息,无论甲方通过何种形式保存、是否明示为需要保密内容,均

属于甲方商业秘密,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加工厂及员工均负有保密义务。

7.4乙方不得保存甲方的任何形式资料的复印件和产品的复制品等,不得将甲方资料、产品款式等泄露给

其他任何第三人,不得生产、销售与甲方产品款式相同或相近的产品,不得假冒、仿冒甲方产品。否

则乙方构成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7.5 生产或交货中出现的合格品、二等品、次品等全部产品,乙方必须全部交给甲方,乙方不得保留、销

售或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否则乙方构成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及经济责任。

第八条阳光约定

8.1 乙方及工作人员之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交任何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佣金回扣、

好处费、感谢费等,如有上述情形的,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8.2 对于甲方人员索要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乙方可谁是举报,甲方监察电话为:财务部:

总经办:

第九条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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