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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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
内容提要:
作为东西方古代最重要的法典,《法经》与《十二铜表法》对各自所属的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系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法经》不仅是中国成文法典的滥觞,也是中国封建刑法学体系的基础,而《十二铜表法》更是被古罗马著名历史学家李维称为“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①本文试把《法经》与《十二铜表法》的同异进行比较,从而加深对东西方法律不同特点的了解,借鉴外国法律,挖掘我国法律的“本土资源”。
关键词:
法经十二铜表法中华法系罗马法系
一、产生的时代及各自的地位
作为古代国家的重要法典,历史巧合的让《法经》与《十二铜表法》在同一个时代产生,并且赋予了它们相同的历史使命,即开两大法系成文立法之先河,并为两大法系的法学体系打下基础
从产生的时代来看,《法经》与《十二铜表法》都产生于公元前5世纪。《法经》是李悝为魏文侯师时编纂的,从李悝的生卒年月(公元前455年至公元前395年)可以推定《法经》诞生于公元前5世纪下半叶。而《十二铜表法》,作为古罗马共和时代制定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是于公元前450年制定完毕,在公元前449年公布的。
两者的地位也十分的近似,它们分别被认为是中华法系及罗马法系的起源和基础。《法经》被公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内容思想在其后的诸部封建法典中得到继承。在李悝之后,法家另一代表人物商鞅对《法经》采取全盘接受的态度。此后的《魏律》、《晋律》乃至《唐律疏议》虽然篇目增加,体例更加规范,但是始终是在由《法经》奠定了的基础上发展,可以说它们都是一脉相承的。
《十二铜表法》作为古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被认为是罗马法系法律制度和西方近代资本主义立法的基础。自《十二铜表法》始,罗马开始不断地编纂成文法典,以适应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及日趋复杂的社会关系,直至公元6世纪《国法大全》的问世,使罗马法成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
二、产生的背景、渊源
《法经》与《十二铜表法》虽处于同一时代,但由于两者所处国家的历史、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不同,因此也在背景、渊源上呈现出巨大的差异。
首先,是经济基础不同。《法经》产生于战国初期,正是中国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型时期,可以认定《法经》及《法经》所代表的法律文化是建立在新兴的封建的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其内容是受封建的自然经济关系所制约的。而《十二铜表法》则截然相反,古代罗马国家建立在欧洲地中海中央的亚平宁半岛上,并且不断向亚、非、欧三大洲进行扩张,频繁的对外经济贸易
往来,使其形成了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商品经济。《十二铜表法》以及罗马法系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精典作家对其有这样的评价:罗马法是“简单的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
产的最完善的法。”②
也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
表现。”
③
其次,是立法目的不同。《法经》是李悝在相魏时编纂的。据史书记载:李悝相魏,“竭股肱之力,领理百官,辑穆万民,使其君生无废事,死无遗忧”。《汉书•艺文志》注曰:“(李悝)相魏文侯,富国强兵”。由此可见,著《法经》是身为法家代表人物的李悝在魏国实行变法改革的措施之一,其目的是为了“使其君生无废事,死无遗忧”。从其内容上看,《法经》的指导思想就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再结合《法经》在《杂律》中对于“逾制”等罪名的规定,可以看出《法经》反映了当时的贵族及新兴的封建士大夫的加强、维护其地位的意志。与《法经》“由上及下”的立法目的不同,《十二铜表法》的立法完全是由下及上的。在《十二铜表法》制定之前,平民和贵族之间的矛盾是罗马早期共和国的主要矛盾,而《十二铜表法》正是这一矛盾的产物。从它的制定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它是平民与贵族斗争胜利的产物。反映了平民在政治、经济、法律地位上的要求。《十二铜表法》之后罗马法系的立法依然体现着这一要求,每颁布一个成文法典,平民的政治、经济、法律地位便提高了一步。
第三,是思想渊源不同。李悝虽然是法家的早期代表人物,但是其老师却是孔子的嫡传弟子子夏。在孔子的弟子之中,子夏精于“务外之学”,是“务外派”的代表人物,其思想核心主要是“重礼”和“博学”。李悝虽然跳出了其师的儒家门墙,但是却还是继承了其师的“重礼”思想。如《法经》在废除世卿世禄的同时,却又正式确认了与封建等级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宣布“大夫之家有侯物”,是“逾制”,“自一以上者诛”。从而表现了封建等级制度的森严。以上种种无不反映了李悝在立法时思想深处受到的儒学羁绊。而《十二铜表法》则相传是十人委员会赴希腊考察希腊城邦的法律,主要是“梭伦立法”后制定的。可见《十二铜表法》在立法思想上是受到“梭伦立法”的影响的。而“梭伦立法”的核心思想便是推行奴隶制下的“民主政治”及承认“私人所有制”。这两点在《十二铜表法》中也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
三、不同的立法倾向
在内容上,《法经》与《十二铜表法》呈现出不同的立法倾向:《法经》刑法相对发达,民法相对滞后;《十二铜表法》则私法、诉讼法相对发达,而刑法相对滞后。这主要是由两者不同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
中国古代始终处于一种封闭的农业自然经济之中,人们由血缘关系固定在土地之上,逐渐形成了一种“家天下”的政治结构。与之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便呈现出重农主义的倾向,强调社会的稳定及人们的等级地位,因此刑法相对发达。而李悝著《法经》也受到了这种重农主义的影响,确立了以刑法为主的法学体系,并通过历史沿革,成为中华封建法学体系的基础。古罗马则是另外一种局面,由于它发达的奴隶制商品经济,因此在立法上也呈现出重商主义的倾向,民事法律及诉讼法相对发达。在《十二铜表法》中传唤、求偿、所有权及占有等内容都为了使私人之间的商
品生产及交换更加的方便、快捷和安全。而正是由于《十二铜表法》以及其代表罗马法系以私法为核心的立法倾向,因此才使它为后世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的法制所采用。
纵观中外法制发展的历史,两部法典所代表的风格迥异的法学体系,以及所蕴含的不同的法律意识,对中华法系及罗马法系的发展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在中华法系的代表之作《唐律疏议》中,依然继承了《法经》以罪名为基础的刑法体系,并且把《法经》中“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重刑刑轻罪”的精神作为立法原则。而西方法律文化也在《十二铜表法》的基础上发展成为以私法为核心,具有诉讼程序发达、崇尚“公平”“正义”原则、注意维护个人平等自由权等特点的法律体系。由此我们不难发现,中西方法律文化传统的分歧,早在公元前五世纪的《法经》和《十二铜表法》中就已经开始。《法经》和《十二铜表法》从相同的起跑线上出发,却划出了两条截然相反的轨迹,也划清了中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间那道清晰的界线。
注释:
[1]. 格罗索:《罗马法史》.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第76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4.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 人民出版社,196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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