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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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贵院受理的唐**诉唐**、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经过庭审,对于案件事实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双方借款事实清楚,原告已向被告唐从亮支付了借款

2014年2月26日被告唐**向原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清楚,不仅有被告唐**亲笔出具的借条为证,还有通过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转账记录,借条的内容明确写明了被告向原告借款的金额、月利率和还款期限,双方之间关于借款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成立且生效,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理所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二、被告唐**、田**具有共同偿还借款并支付约定利息的义务

原告履行了民间借贷金钱交付义务,向被告唐**支付了借款用于与其妻子田**共同注册的**州**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被告至今没有依约如期履行还款义务;通过调取两被告婚姻登记信息充分证明目前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州**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工商信息也确认了目前仍属于两被告共同经营,原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并按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支付逾期还款之日起至生效判决判决确

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合理合法,被告应予以履行其作为借款人的义务。

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条的行为完全符合《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依照《民法总则》第七条和《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两被告被告应当按照借条约定共同全面履行如期还款义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综上,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全部支持。请合议庭采纳以上代理意见,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

丰**律师

2019 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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