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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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国Fra Baidu bibliotek垄断法案例
一、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转售价格维持 (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转售价格)
一汽大众价格垄断案件:
2012年以来,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湖北省内 10家奥迪经销商,达成并实施整车销售和服务维修价格 的垄断协议。其目的在于控制经销商对第三人转售的整 车销售和售后维修价格。 2014年9月11日,湖北省物价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固定向第三人转 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的违法行为。因此湖北省物价局对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 任公司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6%的罚款,共2.4858 亿元。
其中,湖北鼎杰和湖北中基分别被处以1606万元和752 万元。
对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 证据的湖北奥泽免除处罚。
对华星汉迪按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的1%减轻50% 的处罚,罚款452万元。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武 汉奥嘉不予处罚。
发改委向高通开9.75亿美元罚单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高通案:
早在2009年就有两家美国企业举报了高通垄断,2013年国内外企 业对高通垄断的举报明显集中,主要质疑高通利用无线通信标准 的市场地位收取高价许可费,还有对高通“反授权协议”的质疑 ,按照协议,使用高通芯片的手机公司必须给高通授权专利。 2013年11月份,发改委同时对高通中国北京和上海公司两个办公 地点进行了突袭调查。此后几天,高通公司声明,发改委启动了 对公司的反垄断调查。同时,发改委还调查手机制造商、芯片制 造商和其他相关企业。2014年,高通高层则多次到发改委接受调 查及询问。
调查结果表明高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 2、搭售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3、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 2015年2月10日,高通公司表示中国国家发改委已经对 其公布了一个裁决,即高通违反了中国的反垄断法,高 通将被罚款60.88亿元人民币(9.75亿美元),这一数额 也创下了中国反垄断罚款的最高纪录。 除此之外,中国发改委也针对高通的手机专利授权行为 ,作出了多项监管要求。
对于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或略高于批售价格的经销商,采 取推迟向经销商提供某些热销车型或暂缓配置试驾车等 措施进行惩罚。
上海市物价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 条有关禁止达成和实施“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 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定。
据此上海市物价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 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 三条的规定的第一和第六项,如下:(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 价格;(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日立因为是第一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 提供重要证据所以被免除处罚。
作为第二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 重要证据的电装则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共 1.5056亿元。发改委对只协商过一种产品的矢崎、古 河和住友三家企业,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的罚款分别 是2.4108亿元、3456万元和2.904亿元。
这四家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轴承时,依据亚洲研究会 、出口市场会,共同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涨价信 息,实施了涨价行为。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垄断协议 ,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第一和第六项规定: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 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014年8月20日发改委依法对上诉企业作出了处罚,共 计4.0344亿元。
对协商过两种以上产品的爱三、三菱电机和三叶,处 上一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分别计2976万元、4488万 元和4072万元。
2014年8月20日发改委反垄断局对日本住友等8家零部 件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共处罚8.3196亿元。
日本精工等4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案:
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和NTN在2000-2011年,在日 本组织召开亚洲研究会,在上海组织召开出口市场会 议,讨论亚洲地区及中国市场的轴承涨价方针、涨价 时机和幅度,交流涨价实施情况。
2014年9月11日上海市物价局对克莱斯勒处以上一年度 相关销售额3%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168.20万元。
12家汽配日企被罚12亿
二、横向价格垄断协议: 竞争者之间的价格协调
日本8家汽车零部件企业价格垄断案:
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 三叶、矢崎、古河、住友等八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为 减少竞争,以最有利的价格得到汽车制造商的零部件订单, 在日本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互相协商价格,多次达成 订单报价协议并予实施。价格协商涉及中国市场并获得订单 的产品包括起动机、交流发电机、节气阀体、线束等13种。
湖北省武汉市的部分奥迪经销商价格垄断案:
2013年以来,湖北省区域内的湖北鼎杰、华星汉迪、湖北中 基、湖北奥泽、武汉奥龙、武汉奥嘉、襄阳东富、宜昌奥龙 、黄石奥龙和十堰奥龙等十家奥迪经销商共同通过签订《武 汉经销商同盟价格表》和会议纪要等形式,达成并实施了整 车销售的价格协议。
2014年9月11日,湖北省物价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 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 违法行为。因此对其中七家奥迪经销商分别处上一年度相关 市场销售额1%至2%的罚款。
克莱斯勒价格垄断案:
2012年至2014年,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克莱斯勒")在汽车销售过程中与经销商签 订了含有维持转售价格条款的经销协议。
发布了含有维持转售价格内容的商务政策。对电话报价 低于厂商建议零售价的经销商,以扣减返利、罚款等形 式进行了处罚,并向全体经销商发布通告。
一、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转售价格维持 (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转售价格)
一汽大众价格垄断案件:
2012年以来,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湖北省内 10家奥迪经销商,达成并实施整车销售和服务维修价格 的垄断协议。其目的在于控制经销商对第三人转售的整 车销售和售后维修价格。 2014年9月11日,湖北省物价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固定向第三人转 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的违法行为。因此湖北省物价局对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 任公司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6%的罚款,共2.4858 亿元。
其中,湖北鼎杰和湖北中基分别被处以1606万元和752 万元。
对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 证据的湖北奥泽免除处罚。
对华星汉迪按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的1%减轻50% 的处罚,罚款452万元。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武 汉奥嘉不予处罚。
发改委向高通开9.75亿美元罚单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高通案:
早在2009年就有两家美国企业举报了高通垄断,2013年国内外企 业对高通垄断的举报明显集中,主要质疑高通利用无线通信标准 的市场地位收取高价许可费,还有对高通“反授权协议”的质疑 ,按照协议,使用高通芯片的手机公司必须给高通授权专利。 2013年11月份,发改委同时对高通中国北京和上海公司两个办公 地点进行了突袭调查。此后几天,高通公司声明,发改委启动了 对公司的反垄断调查。同时,发改委还调查手机制造商、芯片制 造商和其他相关企业。2014年,高通高层则多次到发改委接受调 查及询问。
调查结果表明高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 2、搭售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3、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 2015年2月10日,高通公司表示中国国家发改委已经对 其公布了一个裁决,即高通违反了中国的反垄断法,高 通将被罚款60.88亿元人民币(9.75亿美元),这一数额 也创下了中国反垄断罚款的最高纪录。 除此之外,中国发改委也针对高通的手机专利授权行为 ,作出了多项监管要求。
对于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或略高于批售价格的经销商,采 取推迟向经销商提供某些热销车型或暂缓配置试驾车等 措施进行惩罚。
上海市物价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 条有关禁止达成和实施“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 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定。
据此上海市物价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 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 三条的规定的第一和第六项,如下:(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 价格;(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日立因为是第一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 提供重要证据所以被免除处罚。
作为第二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 重要证据的电装则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共 1.5056亿元。发改委对只协商过一种产品的矢崎、古 河和住友三家企业,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的罚款分别 是2.4108亿元、3456万元和2.904亿元。
这四家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轴承时,依据亚洲研究会 、出口市场会,共同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涨价信 息,实施了涨价行为。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垄断协议 ,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第一和第六项规定: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 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014年8月20日发改委依法对上诉企业作出了处罚,共 计4.0344亿元。
对协商过两种以上产品的爱三、三菱电机和三叶,处 上一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分别计2976万元、4488万 元和4072万元。
2014年8月20日发改委反垄断局对日本住友等8家零部 件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共处罚8.3196亿元。
日本精工等4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案:
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和NTN在2000-2011年,在日 本组织召开亚洲研究会,在上海组织召开出口市场会 议,讨论亚洲地区及中国市场的轴承涨价方针、涨价 时机和幅度,交流涨价实施情况。
2014年9月11日上海市物价局对克莱斯勒处以上一年度 相关销售额3%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168.20万元。
12家汽配日企被罚12亿
二、横向价格垄断协议: 竞争者之间的价格协调
日本8家汽车零部件企业价格垄断案:
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 三叶、矢崎、古河、住友等八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为 减少竞争,以最有利的价格得到汽车制造商的零部件订单, 在日本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互相协商价格,多次达成 订单报价协议并予实施。价格协商涉及中国市场并获得订单 的产品包括起动机、交流发电机、节气阀体、线束等13种。
湖北省武汉市的部分奥迪经销商价格垄断案:
2013年以来,湖北省区域内的湖北鼎杰、华星汉迪、湖北中 基、湖北奥泽、武汉奥龙、武汉奥嘉、襄阳东富、宜昌奥龙 、黄石奥龙和十堰奥龙等十家奥迪经销商共同通过签订《武 汉经销商同盟价格表》和会议纪要等形式,达成并实施了整 车销售的价格协议。
2014年9月11日,湖北省物价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 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 违法行为。因此对其中七家奥迪经销商分别处上一年度相关 市场销售额1%至2%的罚款。
克莱斯勒价格垄断案:
2012年至2014年,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克莱斯勒")在汽车销售过程中与经销商签 订了含有维持转售价格条款的经销协议。
发布了含有维持转售价格内容的商务政策。对电话报价 低于厂商建议零售价的经销商,以扣减返利、罚款等形 式进行了处罚,并向全体经销商发布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