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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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左述借贷行为,如果公 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 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 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 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 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 资犯罪,当事人可以同一 事实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 诉讼,此时未违反一事不 再理原则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 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 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 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 诉讼。
2015《借贷解释》确认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为践成性合同,具备以下情
景可视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 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关于利率的重大修改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出借人请求借 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 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 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 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 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互联网责任

按照司法解释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如 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 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 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明确网贷平台的担保条款可成为维权依据,这将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 保护。业内人士认为,网贷平台考虑到风险控制,未来会在产品宣传 方面更加严谨,避免夸大宣传,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 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 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企业向本单位员工借款为司法所允许

2015 《借贷解释》确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 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当 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刑交叉

新司法解释关于民刑交叉的条款: 第5、6、7、13条
四种方式处理民刑交叉
如果借贷行为涉嫌或者构成 非法集资犯罪的,根据《解 释》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 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 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 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 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 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 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 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 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 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 察机关。
条文要点
一、新司法解释扩大了民间借贷的范围,不仅限于自然人 与法人、其他组织间,还包括三者之间交叉进行的资金融 通;
二、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银行、小贷公司等经金融监管部 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 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规定


关于借款期限内有无约定利息的规定
原 91 年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 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 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 计息(即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四倍)。
新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 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 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 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 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 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 定利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民间借款利率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 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 倍。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新司法解释用关于借款合同有效、生效、无效的条款: 第九条至第十四条
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
关于利息的规定

新司法解释关于利息、利率规定的条款:第25-31条

共七条,篇幅最大、最后
“三区两线”利率保市场自主权

原规定: 1 、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 数)。


2、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新规定: 1、年利率在24%以内受法院保护,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 可要求返还,年利率在 24%——36%的,属自然债务,法院 不支持诉求,债务人在给付后亦无权要求返还。 2 、法院支持利息计入本金即“利滚利”,条件 1 :重新出 具债权凭证; 2 : 司法保护最大值为原始本金年利率 24% 。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 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 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 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问 题
不定期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的法律后果?


举证责任及是否未实际支付借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 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 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 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 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 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关于复利的颠覆性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 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 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 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 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 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 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 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 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991 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没有将企业间的借 贷列入民间借贷范围;

央行 1996年《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 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2月13日国务 院令第247号)第四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发放 贷款,属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擅自从事金融业务。” 之前企业间相互拆借不被允许,其签订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利率的市场化规范
本次解读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二、关于合同的效力
三、关于民刑交叉的规定 四、关于利息的规定 五、其他新条款、重要条款
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条文: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 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 本规定。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 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除去自然人借款合同,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
除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间相互拆借为司法所允许
以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特殊担保的合同性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 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 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 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 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 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 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 偿。 问:买卖合同的效力、性质? 拍卖是否具有担保物权优先权?
2015年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解读
时间: 2015年8月22日
地点:
主讲:
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 案新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的基本情况
全 干 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 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号:法释【2015】18号
发布时间:2015年8月6日 实施时间:2015年9月1日 条文数:共三十三条
关于逾期利息的规定
Baidu Nhomakorabea
原91年规定: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 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 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新规定: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 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Chapter 2
司法解释的几个亮点
司法解释的几个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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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内容发生了变化,生活性借 贷大幅下降,经营性借贷大幅上升; 民间借贷的主体发生了变化,自然人之间 的借贷关系逐渐过渡到企业之间的借贷关 系; 伴随民间借贷产生的非法集资的增多, 理清二者的关系至关重要;
规范企业之间的借贷;


借款人构成犯罪:借款人诈骗,出借人不知情。

出借人构成犯罪:非法转贷、信用套现?

案例: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 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 金又转贷(无高利限制)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 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 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 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 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一方涉嫌或被认定构成犯罪,合同不当然无效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 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 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 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 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 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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