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资源税改革及其影响

浅析资源税改革及其影响
浅析资源税改革及其影响

□王晓东张秀爱

内容摘要:从目前资源税征收的现状来看,资源税不仅没有充分发挥调节级差利润,没有使资源产品的价格真实地、全面地反映资源价值,也没有起到有效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作用。本文就资源税制的现状及改革的影响进行探讨。

关键词:资源税改革影响

我国现行资源税制自1984年开征以来,近二十多年来从未进行过彻底的改革。现行资源税制已与我国不断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相背离,也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因此,完善资源税制已然成为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和目标,研究资源税改革以及资源税改革后对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也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资源税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资源税征收范围窄

虽然现行的《资源税暂行条例》是201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但依然与1994年规定的资源税征收范围相同,包括石油、煤炭、天然气、有色金属矿、黑色金属矿、其他非金属矿等矿产品和盐七种资源。而对于人类赖以生存的水、森林、湖泊、草原、海洋、滩涂等可再生周期较长的资源,并未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相当于“鼓励”了生产者以及开采企业,对开采、使用成本低的资源进行掠夺开采,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和环境的破坏。可以说,我国现行资源税制中几乎不包含“生态税”。

(二)资源税课税依据不合理

从2011年11月新出台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可以看出,我国现行资源税仅对原油、天然气采用从价征收,而对其他资源仍然保留从量征收。随

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源产品的价格

大多数由市场供求决定。从量定额征

收的计税方式,使得缴纳的资源税额

与资源的市场价格脱节,定额税额的

调整与资源产品的价格上涨严重失衡。

(三)资源税税率偏低

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对

矿产品和盐七种资源产品所征收的资

源税税率偏低,对同一资源实行统一

资源税,无不同种类的级差资源税。

(四)资源税分配机制不合理

资源税不仅是调节资源开发企业

级差利润的财税工具,也是调节、分

配中央与地方政府资源税收入的重要

手段。按照我国现行资源税制,资源

税属于中央与地方政府共享的税种。

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收入归中央

所有,除此之外的陆上石油、天然气、

煤炭等矿产资源的资源税收入归地方

政府所有。从1994年以来,虽然我国

资源税收入,一直持续增长,但是由

于我国资源税税率偏低,资源税收入

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很小。

2011年资源税实现收入598.87亿元,

同比增长43.4%。资源税收入占税收

总收入(89720.31亿元)比重为

0.7%。资源税收入总体过低。而国家

通过对资源产品及资源企业征收增值

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关税等税

收,占有了资源产品的大部分收益,

致使地方政府从资源产品中所获收益

过少,不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以及

环境的保护。

二、资源税改革及影响

(一)资源税改革对区域经济发展

的影响

一是资源税改革将有利于东、中、

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格局的改变。“十

一五”以来,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基本

呈现出“中、西部地区经济增长速度

快,东部地区经济增长慢”的格局。

而资源税改革对保持中西部地区经济

平稳较快发展,发展集约型的资源企

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起着更为关

键的作用。资源税的改革及完善,有

利于中西部地区将资源优势转变为经

济优势,推进中西部地区的产业结构

的转变、升级、优化,发展循环、绿

色经济,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

复,有利于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

益,缩小区域间的差距。

二是资源税改革有利于资源产品

价格“市场化”。对中、西部而言,资

源税改革使资源产品的价格与市场需

求相结合,通过价格机制,提高中西

部资源省份的议价能力,使矿产资源

的真实价值得到公平的反映。资源税

的改革将改变资源需求旺盛、价格低

廉的“尴尬”。同时,资源产品价格的

理论探讨

市场化,有利于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改变中西部地区“资源越富庶,经济越落后”的困境。

三是资源税改革将会提高中、西部区域财政能力。财税收入是制约中、西部发展的首要问题。适当提高资源税税率,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对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有深远的意义。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加,一方面,对建立资源环境补偿机制提供了财力保障,有利于恢复、改善因资源开采而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另一方面,提高了地方政府投资、转移支付的能力,有利于当地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改善“民生”项目的开展,使资源收益在政府与群众之间的分配成为可能。

(二)资源税改革对资源大省的影响

本文选取煤炭资源丰富的山西省,来具体分析资源税改革对资源大省的影响。目前山西省煤炭资源税率为3.2元/吨,焦煤的税率调至8元/吨,这与持续走高的煤炭价格相比,现行的资源税率根本没有发挥其保护自然资源,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因此,资源税制的改革将会对山西省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一是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加快资源型经济转型。煤炭产业作为山西省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以煤炭为原材料的焦炭、冶金和电力等产业共同构成了山西省的第二产业。2011年,第二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了59%,全年煤炭消费量为30896万吨。三大产业结构的失衡,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资源税虽然增加了政府的财政税收,但是,并没有起到调节经济结构的作用。可以说,山西省更需要资源税的改革。尤其是煤炭资源税的改革,必定对重工业带来成本压力,促使产能落后的产业被淘汰,也将迫使资源型企业采用节能减排技术,提高资源的回收率,向集团化、洁净化、新型化发展。此外,资源税率的提高,将会抑制煤炭产业

的投资热潮,优化产业结构,带动产

业结构升级,加快资源型经济转型。

二是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恢复与保

护。山西省经济的发展是以破坏生态

环境为代价的,长期对矿产资源的掠

夺式开采与原材料工业的粗放式生产

经营,不仅使山西省成为全国工矿区

土地与生态环境破坏最严重的省份之

一,而且也成为全国环境污染最严重

的省份之一,全省人均排污量是全国

平均值的2.9倍。资源税改革后,资

源税将真正发挥补偿社会成本、恢复

生态环境作用。资源税收入的增加,

将会为“蓝天碧水”工程的实施提供

财力保障;资源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

恢复机制的建立,不仅要求政府加大

对环境治理的投入,而且会加大对地

方政府使用资源补偿资金的监督力度。

(三)资源税改革对资源型企业的

影响

一是企业运营成本增加,促使资

源型企业转型。资源税改革必然引起

资源产品和其替代品价格的上涨,会

增加企业的生产、销售和研发成本,

导致企业的运营成本增加。一方面,

会迫使高耗能、低效率的资源型企业

退出市场,减少了对资源的过渡开采

和利用;另一方面,也会促使企业寻

求、开发新的资源替代产品,采取节

能生产装置,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回

采率,实现资源价值的最大化。二是

资源型企业的利润所受影响的大小,

取决于企业的市场地位。开采、生产

资源产品的上游企业,绝大多数都因

国家或当地政府的扶持而处于垄断地

位,通过调高资源产品的价格,很容

易将所负担的资源税额转嫁给下游企

业或消费者,以保证其高额的垄断利

润。如山西省实施煤炭资源企业整合

后,整合后的19家企业高度垄断了山

西省煤炭市场,并对全国煤炭市场产

生一定的影响。处于资源产业链的下

游资源型企业,如钢铁企业、水泥企

业其所处的行业竞争激烈,或者是企

业存在大量的替代产品,或者是企业

产能过剩缺乏竞争优势。资源税改革

后,短期内,这类企业很难将增加的

资源赋税,通过提高最终产品价格而

转嫁给消费者,而只能通过提高资源

产品的利用率、削减产量、淘汰技术

落后的生产设备、采用节能生产等途

径,以使赋税成本内部化,这必然会

降低其利润。

(四)资源税改革对消费者的影响

一是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资源

税改革后,对资源大省、资源型企业、

非资源型企业等都会带来影响,引起

资源产品的价格上涨是必然的事实。

资源产品价格上升,消费者的实际购

买力下降,将会减少对资源产品的购

买,即收入效应下降;资源产品价格

上升,消费者将会转向相对便宜的替

代品,即替代效应下降。也就是说,

资源产品价格上升引起总效用下降,

消费者福利下降。虽然消费者消费某

些特定资源产品的福利受到了损失,

如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不可再生资

源,但是消费者使用可再生资源、清

洁能源的机会成本也降低了,这也将

增加消费者的福利。从长期来看,消

费者的福利并没有遭到损失,就生态

环境的改善而言,资源税的改革还是

提高了消费者的福利。

二是提高环保意识,利于低碳消

费的生活方式的形成。资源税改革不

仅有利于企业走向低碳,对公众走向

低碳消费也有重要意义。资源税改革

将引起资源产品价格不同幅度的上涨,

与消费者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水、电、

气等价格都会相继上涨,此时,大多

数消费者都会理性选择与自己生活水

平相适应的消费方式和消费模式,节

水、节电等节能措施也将成为消费资

源产品的首要考虑,从源头上减少了

生活污水、民用排放等,促进低碳消

费的生活方式的形成。■

作者单位:太原师范学院

山西师范大学

责编:赵姝

理论探讨

2020年对于资源税改革的批示

2020年对于资源税改革的批示 本文是关于2020年对于资源税改革的批示,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下文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资源税的改革相关信息,供大家浏览! 20xx年对于资源税改革的批示一 省长张庆伟在《省水利厅五项措施推进水资源税改革》上作出重要批示 7月15日,省长张庆伟在《省水利厅五项措施推进水资源税改革》(省政府办公厅《专题信息》20xx年第85期)上作出重要批示:“水资源税费改革是中央确定我省做为唯一试点省,财税、水利及其相关部门要周密布署,密切协作,按时开展,确保试点取得成功,要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汇报”。 20xx年对于资源税改革的批示二 陈青文局长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工作作出批示 20xx年5月18日,陈青文局长在《福建省地税系统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工作方案》上批示: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是党的xx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也是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地税部门的首要任务,意义重大。系统各级各部门要吃透改革精神,增强大局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坚持工作标准求严、工作作风求实、工作过程求细,精确精致地对待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努力做到税源摸底深、税率测算准、宣传辅导实、征管准备足、软件支持稳、效应分析透,坚决确保资源税全面改革的顺利实施。 相关阅读 提税狙击进口煤铺路资源税改革(全文) 10月9日,国家财政部官网公布称,经国务院批准,自20xx年10月15日起,无烟煤、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其他煤、煤球等燃料进口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由于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改革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此前由于煤价低迷,业内不少企业以经营困难为由曾呼吁延缓实施。此番进口煤关税调整,某种程度上为国内煤企缓解了竞争压力。

我国资源税收制度的现状、问题和改革

我国资源税收制度的现状、问题和改革资源税是环境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征收资源税,可以将开采、利用资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促进节能减排,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当前,我国可持续发展遭遇资源瓶颈制约,资源税制到了必须进行改革的时候。 一、现行资源税制概述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资源产品征税已成为通行做法。资源税在西方发达国家属于绿色生态税收,主要目的是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我国资源税也是在改革开放、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应运而生的。 (一)资源税的产生和发展 资源税是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对资源产品征收的一种税。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规定从当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资源税。当时的征收对象仅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三种产品,征收上采取按销售利润率设起征点、超率累进征收的办法。同时,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将盐税从原工商税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税种,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资源企业情况的变化,资源税在诸多方面出现了不适应的现象。为此,从1986年开始,国家对资源税不断进行调整,先后进行了征收办法、纳税地点、征税范围等改革

完善工作。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对资源税进行了重大改革。财政部于1993年12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次改革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较大调整:一是恢复和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实际征税范围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盐等七个类别,同时取消了盐税;二是拓宽了资源税纳税人的范围,将资源税的纳税人拓展为在中国境内开采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三是改变税额标准的确定办法,在沿用原有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客观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对税额进行了重新核定;四是以应税产品的征税数量(销售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五是规范了纳税地点,明确规定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在采掘地。 同时,按照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除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以外,其余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1994 年全国资源税收入仅有45.5亿元,2008年已经达到301.64亿元,收入增长很快。但是,资源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仅略高于1%,比重很小。①尽管如此,资源税却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稳定来源,具体到某些地方甚至是重要的收入来源。 2000年以后,根据资源税运行中的实际情况,国家对资源税部分应税产品的税额、征收管理等方面又相继进行了局部调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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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关问 题的通知 【标 签】资源税改革方向,资源税征收管理资源税征收管理,资源税改革资源税改革,清理涉矿收费基金资源税改革,清理涉矿收费基金,适用税率资源税改革,清理涉矿收费基金,适用税率,税收优惠政策资源税改革,清理涉矿收费基金,适用税率,税收优惠政策,收入分享体制 【颁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6-06-30 【实施时间】2016-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地税局: 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 、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 、 税[2016]69号) 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收费基金清理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收费基金的通知》(湘财综[2016]22号)要求,全面清理涉矿收费基金,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不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取缔地方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公示涉矿收费基金项目名称、征收标准、征收依据等具体细项,规范征管行为。 二、关于适用税率 我省此次纳入改革列举名称的矿产资源品目共21个,其中金属矿8个,非金属矿13个;其他分别归为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我省各资源品目(含报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资源品目)适

资源税改革研究论文

资源税改革研究论文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一份通知成为资源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涨幅最大的一次调整,业界将其视作我国资源税改革大幕开启的标志。 “除了税额调整以外,有关资源税计征方式乃至分配方式的一系列改革将迅速推进,一场旨在反映资源稀缺程度以及改善经济增长方式的深层次改革已箭在弦上。”一位行业观察家如此表示。 最高上涨15倍成本增加上千万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自8月1日起,调整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记者了解到,此次调整后的具体资源税标准为:铅锌矿石一等矿山每吨20元,二等矿山每吨18元,三等矿山每吨16元,四等矿山每吨13元,五等矿山每吨10元;铜矿石一等矿山每吨7元,二等矿山每吨6.5元,三等矿山每吨6元,四等矿山每吨5.5元,五等矿山每吨5元;钨矿石三等矿山每吨9元,四等矿山每吨8元,五等矿山每吨7元。 实际上,从1994年开始征收资源税以来,铅锌、铜、钨这三大矿石产品资源税标准还没有进行过大幅上调,其中一段时间还实行过税收优惠。根据1993年12月发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上述几种金属矿产产品的资源税标准每吨分别是:铅锌一等4元、二等3.5元、三等3元;铜一等1.6元、二等1.5元、三等1.4元;钨三等0.6元、四等0.5元、五等0.5元。 “本次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调整使这三种矿石产品资源税上涨了3倍到15倍不等,是我国自1994年开征资源税以来最大幅度的调整,其最直接的影响就是相关上市公司和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利润增长。”一位行业分析师表示,资源税税额的上涨必然会导致资源性产品价格的上涨,并通过能源资源产品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进而对全社会商品价格造成一定的上涨压力。 从相关上市公司目前发布的公告来看,资源税上调确实给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了影响。江西铜业初步估算公司2007年度因此次调整将比原标准增加税款7125万元,云南铜业预计2007年将因此而新增矿山成本1000万元,驰宏锌锗则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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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源税现状、问题及改革内容的研究 摘要:这段时间,雾霾已经困扰我国大江南北,环境污染十分严重,环境的治理更是刻不容缓。资源税作为我国税制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对于我国环境污染、经济结构转型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近年来,我国资源税经过几次改革,已经逐渐完善,但是其作用发挥不明显,仍存在很多问题,文章通过分析我国资源税制的现状和问题,提出了一些改革资源税的改革的建议。 关键字:资源税;现状;问题;改革

一、绪论 (一)资源税简介 资源税是环境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从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 资源在我国的税收体制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主要表现为在调节资源极差收入,提高资源利用率,弥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负外部性等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大力倡导科学发展观的今天,为了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结构的转型,资源税的改革更是势在必行。 (二)资源税发展历程 建国初期,我国的资源税实行的是资源无偿开采制度而未开征,到了1984年,我国开始开征资源税。在1984年的税改中开始施行《资源税条例草案》,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和铁矿石进行征税。此时开征资源税是以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的,1984年资源税开征的初衷仅是调节级差收益。在《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明确表示以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按照矿山企业的利润率实行超率累进征收,其宗旨就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

资源税改革呈几大变化

资源税改革呈四大变化 资源税改革正在加速推进。 11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6号,下称“新《实施细则》”)正式施行。这一政策变动涉及很多行业和企业,那么,政策具体发生了哪些变化? 征税范围扩大 纳入征税范围的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新《实施细则》第二条修改为: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变化提示:一是根据新《条例》规定,将《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也修订成《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二是征税范围限定中取消了有关“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这一政策内容,意味着纳入征税范围的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如果在煤层区专门开采的天然气,从字面理解上也应纳入了征税范围。 适用税率进行了新规范 将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增加了参照“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的条件,便于实际操作新《实施细则》第四条修改为: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变化提示:新《条例》规定,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为此,新《实施细则》将第四条“具体适用税额”修改为“具体适用税率”,同时用《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替代了《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并确认了油气资源税适用5%的税率;由于新《条例》明确“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所以取消了旧《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内容;并根据新《条例》相关规定,将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增加了参照“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的条件,便于实际操作。 此处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中“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分布不广泛,或产销量较小的非金属矿和有色金属矿。因这部分矿产品不具有普遍性,国家不好也不再统一列举名称,而是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税额(税率)幅度内,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但同时要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二

浅析资源税改革趋势

浅析资源税改革趋势 改革和完善资源税是一项涉及国民经济全局的大事,来不得半点的马虎,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科学方案,就目前看,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合并税种,规范税名 我国现行资源税执行税目有七类,在此基础上取消我国现阶段对土地资源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土地补偿费等“三税一费”,将土地列入资源税的范围。即在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中增列“土地”税目,实行这种改革的意义在于: 1.税名符实、准确规范、便于征管 统一合并后,无论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征收,还是以所有者身份收取,也无论是对绝对地租的分征,还是对级差地租分征,都是针对土地资源而言的,所以将其列入资源税名正言顺、科学合理,便于被社会所接受,比以“三税一费”名义征收更有说服力,相应地也会减少征收的社会阻力,不仅有利于征收管理,而且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安定团结。 2.有利于完善税制,建立科学的税制体系 目前对具有同样资源性质的土地资源征收“三税一费”,既增加了人们依附于土地资源上的寻租现象,不利于党风廉

政建设和反腐倡廉,也给人以繁臃累赘之感,显得税制结构设计有失科学合理,统一合并“三税一费”对建立严密科学的税制结构具有深远的影响和意义。 3.有利于彰显国家保护土地资源的政策取向 将现行的对土地资源征收的“三税一费”统一合并后,更能直观地表现出国家保护土地资源的立法宗旨,提高全社会节约使用土地的保护利用意识,减少对土地资源的损失浪费。 (二)扩大范围,应征尽征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征收范围,基本上是1994年规定的具有商品属性的六类矿产品和盐。十多年来的变动只是在此基础上对个别品种进行了少量扩充,这种修修补补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下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对资源税提出的客观要求。同时这些年来,我国征收资源税已积累了许多成功的征管经验,辅之以现代化的征管手段,为我国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提供了可行性和操作性。我们认为,资源税征收范围至少应扩大到以下几类资源上: 1.土地资源 这里我们所提的土地,是指农村的非农业用地和城市用地。为何要把农村的土地也纳入土地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因为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的非农业用地范围不断扩大,农村的土地资源浪费现象也时有发生,这已引起

资源税改革的意义及对策(一)

资源税改革的意义及对策(一)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与此同时,经济增长也付出了沉重的资源环境代价。2006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球的5.5%,却消耗了全球54%的水泥、30%的钢铁和15%的能源。在我国,虽然资源税是个小税种(以2000年为例,资源税收入63.6亿元,在当年税收总额中比重仅为0.5%),但随着自然资源消耗日益严重,资源税日益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税种。因此,2009年6月24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有关报告中建议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加快理顺环境税费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如何改革现行资源税费制度,以解决目前经济飞速发展和资源日益紧张的矛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发展演进 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收费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资源税费制度的发展,可以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新中国建国初到1984年。我国没有相关的资源税费制度。第二阶段:1984到1993年。198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开始征收资源税,鉴于当时的一些客观原因,资源税税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种。1986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其中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采取“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1984到1986年主要采取累进税率,以销售收入为税基,以销售利润率为累进依据,后改为从量定额方法征收。资源税立法宗旨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第三阶段:1994年至今。1994年我国进行了全面税制改革,对资源税也进行了调整。其征税对象为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列入征税范围的有7个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不管企业是否赢利,普遍征收,采取从量定额税率。这是首次对矿产资源全面征收资源税。1994年开征的资源税一直沿用了十几个年头没有较大的变化。近年来,税务部门对石油、天然气等部分资源性产品的税率进行了调整,范围和规模都有所扩大。此外,根据1994年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与资源有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管理,目前补偿费率为0.5%到4%。2006年还开征了被戏称为“暴利税”的石油特别收益金。 二、资源税改革的意义 1、资源税有利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首先,我国长期以来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导致大量资源的消耗与浪费,高耗能行业的高速增长使我国有限的资源面临一个十分尴尬的局面,资源税的改革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抑制高耗能行业的发展,实现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其次,对优质资源实行高税率,对劣质资源实行低税率,调节资源的级差收入,从而排除资源优劣造成单位或个人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第三,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我国实现经济的稳定和科学发展提供财力上的保障。 2、资源税可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税是通过重新配置来平衡与制约稀缺性资源利用和与之相关的环境问题的一种制度性安排。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政府通过对资源课税,使企业有偿开采矿产资源,以保证国有资源价值的补偿。这些税费计入企业的成本中,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的企业,在利用资源时就会考虑到其稀缺性和有偿性,进而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最大限度合理、有效、节约地开发利用资源,缓解当前资源日益稀缺和经济发展的矛盾,促进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落实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创建。 3、资源税有利于调节单位和个人的投资行为。税收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国家可以通过对不同资源征收不同税率来调节纳税人的经济行为,比如对稀缺或重要资源实行较高的税率,对较为充裕的资源实行低的税收税率,这样企业或个人就不会一哄而上对稀缺资源进行疯狂式的开采,而是权衡利益做出最优决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开发和利

资源税改革思路初探

资源税改革思路初探 摘要: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该税种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资源税的征收是为保护国有资源,促进国有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调节收入级差。现行资源税改革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及征收程度等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因素,以及资源税财政划分等问题远未能达到资源税征收的目地,资源税的进一步改革成为势在必行的趋势。 关键词:资源税;资源保护;经济影响;税改对策 一、资源税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费并存问题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实际上是矿区使用费的不同表现形式。前者属于从量征收的矿区使用费,后者属于从价征收的矿区使用费,实际上是在重复征收矿区使用费,尽管目前资源税对企业而言税负不高,但依托性的各项收费,却成为企业的沉重包袱。税费并存具有以下弊端:(1)税费重复征收,加重企业负担。(2)计税依据不一致,企业核算工作量加大。(3)管理体制分割,企业协调难度较大。(4)不符合国际惯例,不利于外资的进入。(5)税制不统一,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二)资源税财政划分问题 资源税是共享税,不同的资源征得的资源税分属于地方财政或者中央财政。现行分税制体制下,除海洋石油资源税收入归属中央财政外,其他应税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财政,该税种更趋于地方税。 税权与财权的不匹配削弱了资源税作用的发挥。资源税属于地方税,而就其立法、解释及修改等权却集中在中央,对于中央政府制定的资源保护的政策,地方政府碍于自身利益而未得以全面贯彻执行,以致资源税在执行操作环节对资源约束效力低于预期值。部分地方政府为了眼前的利益,过度开发资源,以致资源重大浪费、环境不断恶化和安全事故不断出现。 二、资源税改革对经济的有利影响 (一)提高地方财政收支水平 1、提高地方财政收入。以新疆为例,目前新疆资源税涉及11个地州市、33个县市。自治区财政厅测算,资源税的改革可使新疆财政每年增加40-50亿元,资源税改革增加新疆地方财力收入效应逐步显现。 2、利于改善民生。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地方政府用于民生方面的财

2016年资源税现状及改革内容分析报告

2016年资源税现状及改革内容分析报告

这段时间,雾霾已经困扰我国大江南北,环境污染十分严重,环境的治理更是刻不容缓。资源税作为我国税制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对于我国环境污染、经济结构转型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近年来,我国资源税经过几次改革,已经逐渐完善,但是其作用发挥不明显,仍存在很多问题,文章通过分析我国资源税制的现状和问题,提出了一些改革资源税的改革的建议。 关键字:资源税;现状;问题;改革

(一)资源税简介 资源税是环境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从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 资源在我国的税收体制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主要表现为在调节资源极差收入,提高资源利用率,弥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的负外部性等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大力倡导科学发展观的今天,为了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结构的转型,资源税的改革更是势在必行。 (二)资源税发展历程 建国初期,我国的资源税实行的是资源无偿开采制度而未开征,到了1984年,我国开始开征资源税。在1984年的税改中开始施行《资源税条例草案》,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和铁矿石进行征税。此时开征资源税是以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的,1984年资源税开征的初衷仅是调节级差收益。在《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明确表示以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按照矿山企业的利润率实行超率累进征收,其宗旨就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

完善资源税改革方案的几点建议

完善资源税改革方案的几点建议 【摘要】随着资源的稀缺性越来越突出,资源价格不断上涨,长期实行的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已经很难发挥促进合理开发、配置自然资源与调节级差收益的作用。本文通过对现行资源税征收现状进行评价,并结合尚未出台的资源税改革思路进行探讨,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资源税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稀缺性可持续发展回采率从价定率浮动税率 一、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现状及评价 1、现行资源税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理念相悖 资源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的新增税种,税率由税务总局制定,税收归地方政府,征收范围仅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等,实质上是一个矿产资源税制。2004年以来,我国对资源税税收政策进行部分调整,但仍存在诸多问题。资源税当时的设计思路是想通过征收资源税达到保护资源、限制矿产开采的目的,如今森林资源、水资源、草场资源和滩涂资源等开发利用已相当普遍,却没有对其征税,导致资源破坏现象严重。这显然与目前提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不一致,因此,我们应从税制的构成要素上改革。 2、现行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偏低 目前资源税执行的仍是1994年的税目,征税对象分别以吨或千立方米为单位,征收固定的税额,应税资源品中最高税额60元/吨,最低税额0.3元/吨。以原油和煤炭资源为例,我国一直惯用的每吨8—30元的原油资源税直到2005年7月1日才进行了初次调整,调整为每吨14—30元;煤炭是在2004年做了初次调整,结束了煤炭资源税额20年不变的历史,接着又在2007年将焦煤的资源税税额确定为每吨8元,据悉,这是首次按煤种进行上调,上调额度为历史最高。从上述资料中不难看出,执行的税额总体偏低且多年来很少调整。 3、现行资源税税负与资源价格相脱离 从量定额计征方式使资源税丧失了对资源级差收入的“自动调节”功能。这种计征方式割断了资源税与应税产品价格的联系,使资源税对应税产品价格变动完全丧失了“弹性”。近几年来,矿产品价格迅猛上涨,矿山企业的利润大幅度增加,使得公共收益流入小集团手中。从量定额征收只与数量有直接关系,税收不与资源市场价格挂钩,资源产品高价低税矛盾凸显,税负与资源价格相脱离,产生了新的税负不公平。

资源税改革的经济影响探析论文

资源税改革的经济影响探析论文 摘要:随着资源日益稀缺和环境恶化,资源税税制改革势在必行,资源税改革的主要方向是扩大征收范围、提高税率和改变征收方式。资源税改革必然会对社会经济产生较大影响,主要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中国资源税税制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资源税;税制改革;计价征收;影响 国务院《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了2010年九大重点改革任务,其中一项就是要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完善企业所得税和消费税制度。这一举措将极大地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有效提高资源开采使用效率、降低社会成本、促进环境改善,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资源税改革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即扩大资源税的覆盖范围、提高资源税税率、改变资源税计征方式。 首先,进一步扩大资源税的范围,对开发、利用应税自然资源的中外纳税人统一征税。资源税涉及的内容不仅包括自然资源,还包括了以自然资源为基础开发产生的能源。征税范围将涉及石油、煤炭、天然气、矿产、盐、土地、森林、草原、滩涂、地热、水、电等能源和资源。 其次,逐步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结合资源产品价格调整和收费制度改革,适时取消不适当的减免税,提高资源税税率,调节资源开采企业的资源级差收入。 最后,完善资源税计征方式。改革“从量定额”征税为“从价定率”征税。从量征收的方式不仅不能反映价格波动,还导致资源收益分配不合理,而从价征收的方式可以有效改变这一现状,并实现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平衡。 二、资源税改革对企业等微观主体的影响 1.加大企业经营运作成本 资源税税制改革无疑将加大资源类生产企业的营运成本,尤其是资源开采企业和资源、能源消耗大户。因为按照从价计征,其资源税可能比原来按从量计征高出很多,财政部财科所一份关于资源税的研究报告建议,资源税改为从价定率

资源税改革及其影响

资源税改革及其影响 [摘要]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条例将从2011年11月1日起全面施行。此次修改涉及到原油、天然气的计税办法,焦煤、稀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以及对外合作开采油气资源统一缴纳资源税等方面。文章试图从资源税改革内容出发,分析其对社会各方面所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资源税;改革;影响 国务院于2011年9月30日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新条例将从2011年11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施行。核心内容是对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的征缴方法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并相应提高原油、天然气的税负水平,同时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油气资源税收制度。此次税制修订必将对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利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一、资源税改革的背景 2010年,中央决定率先在新疆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自2010年7月1日起,将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对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3次采油实施减征资源税的政策。自2010年12月1日起,又将在新疆实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推广到西部地区的12个省、区、市。此外,自今年4月1日起,国家统一大幅度上调稀土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上述改革实施以来,运行平稳,成效明显,全国资源税收入增长较快。特别是西部省份,改革大幅拉动地方资源税收入,资源税改革增强地方财力的效应进一步显现。 2011年8月31日,国务院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在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中,《方案》明确了五个方面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其中之一是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 二、资源税改革的内容 (一)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 此次国务院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重点内容是增加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资源税改革。目前先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价定率计征。为此,国务院将资源税暂行条例的相关条款修改为:“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

资源税改革方向与效应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f15216690.html, 资源税改革方向与效应分析 作者:王明明张冬姣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4年第06期 摘要:本文对资源税的改革进行了全面分析,介绍了改革的意义以及目前资源税体制上的一些问题,并从实际出发,对探讨了资源税的改革方向和效应。 关键词:资源税改革方向效应 一、前言 社会经济的发展迅速的同时,人们对资源税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现如今,资源税改革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急需解决,因此,我们要不断进行资源税改革方向与效应的探讨,使资源税的改革更加适用。 二、资源税改革的意义 去年底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将“加快资源税改革”,且提出“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这引起了业内关于资源税改革的新一轮热议。2011年,资源税改为从价计征率先在石油、天然气领域实施,税率5%。不过,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更高,涉及面更大的煤炭资源税改却进展不大。推进资源税改革将直接影响到矿业企业的利益。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的相关调研,2012年,20家煤炭企业税负占全部营业收入的6.54%,煤炭生产税负却占煤炭销售收入的21.23%,比煤炭企业税负高出14.69个百分点。加上煤炭生产行政性收费占煤炭销售收入的14.0%,煤炭生产税费负担占煤炭销售收入的比率达到35.23%。 在西方各国经济受金融危机严重影响的同时,我国的经济形势仍然一直以平稳速度持续增长。然而,旧的经济的增长模式已经跟不上现在经济的发展需求,因此必须要对目前的经济发展方进行改革。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的重要方法之一是财税政策的改变,谢部长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文章中确切传达了这一思想。 政府在今年的财政工作会议与工作报告中做出了要开始对资源税进行改革。资源税的改革,可以推动工厂积极进行节能增效与技术优化,同时也能激发资源富裕地区的发展潜力。改革对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起到推动作用,可以缓解目前资源与环境以及发展三者间的矛盾,保障中国在后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同时,能够继续保持可持续发展。 三、现行资源税的问题 (一)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不合

中国资源税改革政策

摘要:摘要:在我国,资源滥采、浪费等利用资源的不合理行为加剧了我国资源紧张的状况,对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造成了阻碍。笔者旨在通过把握中国资源税制的历史沿革,进而分析其给相关利益主体带来的正负效应。 关键词:关键词:资源税;改革;积极效应 一、中国资源税制的历史沿革 (一)1949-1978年的资源无偿使用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实行单位、部门和个人无偿占用资源的事业型运作机制。这一机制缺乏约束手段以及激励措施,造成企业效率低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无从谈起。这种对自然资源无偿使用、国家统一开采和统一销售的制度整整持续到文革结束改革开放之际。(二)1978-1993年的资源税萌芽和初步调整阶段 我国于1984年开始对资源征税。但由于当时的一些特殊原因,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只包括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大矿产能源,标志着我国资源税制度的正式确立。在此基础上,1986年又在征收过程中坚持“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 (三)1993-2010年的资源税全面改革阶段 1993年开始我国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资源税制改革。征税范围在三大矿产能源的基础上,扩大到了7大类资源的领域,并采取从量定额的方式进行计税。1993年底的这次税制改革之后,我国资源税制度在很长时间内保持了稳定。 (四)2010年至今的资源税不断完善阶段 2010年由以往的从量计征改为了从价计征,税率统一定为5%。资源税的本次改革是自1993年底资源税制改革后又一次较大规模的税改。这种计征方式有利于充分发挥资源税调节收入分配、资源开釆的作用,切实体现资源税征收的环境补偿功能。 二、资源税改革效应的二维分析 (一)资源税改革对政府部门的正负效应 1. 资源税缩小地区与行业差距的功能有助于政府公信力的提升 “一般来说,资源开发带动地区经济发展需要三个基本条件,即资源价格合理、培育吸纳就业和利润合理分配。”随着资源税改革,从价计征资源税后,合理的资源价格机制得以建立,市场可以通过价格传导机制增加中西部地区政府和企业的收入。而中西部资源地区政府可以利用这笔税收收入来补贴需要扶持的行业和用于资源环境的保护,从而缩小地区发展差异,最终为行政公信力的增强奠定现实基础。 2. 资源税制改革尚存的缺陷增加政府税收征管的行政成本 就目前而言,资源税的计税价格釆取的是结算价格,而贴水因素的存在,为石油石化内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收入转移和个别企业投机提供了空间。在综合减征税计算标准以及进行计算减征的主体上缺乏统一规范的文本限定,极易造成我国税源的流失。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对政府相关部门具体的资源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严苛的要求,问题的解决有待于政府机关增加行政成本的支出。 (二)资源税改革对相关企业的效应差异 1. 生产经营成本有所提高利润下降 资源税改革后,短期内资源价格会有一定上涨,资源税税负一部分由开采企业承担,一部分转嫁给了资源消耗企业。从长期看,资源价格上涨幅度很低,资源税的收取不会影响结构性减税大局,税负转嫁给资源消耗企业的程度会很有限,主要由开采企业承担,从而开采产量会较大幅度减少。因此,无论短期还是长期,资源税改革都会增加资源开采企业的经营成本,

浅谈资源税改革对西部地区发展的影响(一)

浅谈资源税改革对西部地区发展的影响(一) 论文关键词:资源税改革西部地区从价计征积极影响消极影响 论文摘要:我国自然资源紧缺日趋严重,许多矿产资源环境容量处于严重透支状态,资源环境安全问题日益显现,全面总结新疆资源税改革的经验,对资源税改革影响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的可能性有一个全面客观的认识,对资源税改革在广大的西部乃至全国范围顺利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 矿产资源是一种十分重要的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它既是人类生活资料的来源,又是重要的社会生产资料。人类对资源特别是矿产资源需求量日益增大与矿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以及生态环境的承载力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这对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和谐发展构成威胁,用经济手段调解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是人类的必然选择,资源税的开征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手段。因此,进行资源税改革是实现人类可持续进步、资源可持续利用、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资源税改革是中央为大西部开出的一张“造血”处方。当前市场上矿产资源价格呈上升趋势,这张“造血”处方对矿产资源蕴藏极为丰富但财力比较薄弱的西部地区来说,无疑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但资源税改革对西部的经济、社会发展将会产生一系列有利和不利的影响。对此认真而深入地进行探讨是十分必要的,在看待资源税改革对西部地区的经济、社会的影响上采取客观理性的态度。 一、对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利影响 (一)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资源税按税收收入的分配权限来划分属于共享税。资源税改革将为西部地区税收收入带来强力刺激,地方政府增收,一方面,可为各地区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提供资金保障,有利于各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在我国矿产资源集中但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财政的贫瘠却与资源的丰富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增收意味着政府可支配财力的增加,可提高地方政府经济调控能力。 (二)有利于节约资源和提高资源利用率 通常矿业企业所占有的资源量是固定的,不管是从量计征还是从价计征,其费率都是相对固定的。改革前,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当产品价格上涨的时候,企业的单位成本不会增加,但收入会增加,这就直接造成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矿山企业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和浪费,不利于矿山企业珍惜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高资源的采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以及各行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益与水平。将资源税的征收方式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使征税与资源储量消耗和资源的市场价格挂钩,当产品的价格上涨时,企业成本和收入都会增加,销售同样数量产品的净收入就会减少,这样矿产企业就不会通过开采更多的资源来增加利润,这将有力地促进追求收益最大化的矿山企业珍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矿产资源、节约利用矿产资源。同时,对于资源消耗企业来说,生产能力利用率提高、加大已利用资源的循环回收这两项调整时滞短,提高综合回收率、增加替代品的利用这两项调整时滞长,因此,资源税改革导致资源采购价格提高后,短期内会着力于提高生产能力利用率,加大已利用资源的循环回收力度,促进资源利用率的提高等途径来抵消成本的增加,扩大赢利。 (三)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脆弱主要是针对被破坏的生态自然恢复困难而言的,保护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的根本是避免或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推行资源税改革可以有效地避免矿业企业为获得更高利润而更多地开采矿产资源,使矿产资源大量、无序的开发得到一定遏制,使生态环境获得充足的喘息时间,减少开采过程中造成的生态破坏;同时,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可以减少单位生产造成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降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我国资源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浅谈我国资源税现存问题及改革建议 摘要资源的永续利用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税是国家调控资源的有效经济手段之一,应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与作用。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资源税税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有利于完善资源税改革、强化其作用的建议,以切实发挥资源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关键词:资源税可持续发展改革建议 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现行资源税法律制度作为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引导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矿产资源需求量的增加和人均资源量的短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等现象的出现,现行资源税法律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本文拟通过对我国现行资源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加以剖析,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一、我国现行资源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设计思想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不相符 我国现行资源税采取“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主要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和调节资源开采企业因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使各资源开采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然而它无法体现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无法表达征收资源税以保护资源和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因此,现行资源税的这种设计思想并不符合当前提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不利于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二)征税范围过窄,调节广度不够 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仅包括矿产资源和盐共7种资源产品,征税对象基本上只限于矿藏品,而对于具有生态环境价值的森林、草原、土地、水等非矿藏品资源的开采和利用缺乏税收调控。课税范围过窄使得纳税资源的价格相对比不纳税资源的价格高,从而导致资源后续产品价格不合理,进而刺激了对不纳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使用。这不但不利于解决对资源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与资源有限、稀缺的矛盾。而且,仅仅对部分资源征税也造成了开采纳税资源的企业与

应用文-资源税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资源税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分析 '资源税在我国一直属于小税种,然而,这一税种的改革却是2010 年中国税制改革的重头戏之一。目前,我国资源税征税品目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资源税的改革牵扯到各个方面,对政府、企业和居民都有很大的影响。 一、资源税改革的动因 (一)资源税税制本身存在缺陷 现行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过窄,实际的税率过低,我国煤炭企业的资源税率相对而言更低。 资源税采取按产量而非价格或储量进行征收的形式,致使资源税对市场价格不敏感,不能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带来的价格变动。按产量征收使企业在资源开采中采富弃贫、采肥丢瘦,产生了大量的资源浪费和 破坏的现象。因此,资源税不能起到环境保护或者引导企业节能减排的作用,不符合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 的目标,也不能弥补企业的外部成本,难以对 进行调节。另外,资源税额偏低的同时,地方性收费过高,从总体上反而造成了企业沉重的负担。 (二)推动产业转型 资源税改革的目的是对现有的税制进行调整,使其可以对企业的经济行为施加相应的影响,对市场的失灵进行修正,以实现国家通过经济手段来调节市场行为的目的。资源税的改革会对相关的行业产生影响,促使其提高生产技术,提高资源的利用率、降低能耗。税制改革推动的行业洗牌可以淘汰一批高能耗、低技术含量的企业,抑制目前煤炭行业产能过剩的局面。总之,资源税改革可以推动产业的整合,促进煤炭行业的持续 (三)促进利益合理配置 资源税的改革既要调整现行的税率和

范围,也要对现有的费用征收作出调整。对煤炭企业而言,目前国家在征收资源税的同时,各地区也在收取煤炭资源税以外的补偿费。这些费用的产生,一方面是当地政府为了享有更多的资源收益而收取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利益分配不均造成的。资源税的改革有助于缓解这些问题,促进利益的合理分配。 利益的博弈不止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各地区之间也存在利益的博弈。我国矿产资源相对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过低的资源税导致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资源丰富地区的贡献得不到充分认可,资源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中西部地区的利益。 (四)外部成本内部化 煤炭在开采、加工、运输以及燃烧过程中,排出废水、废气、废渣,造成严重的水污染损耗、土壤污染、土地塌陷和生态破坏,现有的资源税制度不能有效地解决在此过程中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利于煤炭工业持续发展。资源税改革可以增强资源税的调控力度,使资源开采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推动资源开采与生态补偿、环境保护有机结合,促进资源开采的合理有序,维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新一轮资源税改革 1984 年我国开始征收资源税,启动了第一代资源税制度。1994 年的税制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促成了第二代资源税制度,其核心要点是,不再按超额利润征税,而是按矿产品销售量征税,并为每一个课税矿区规定了适用税率,税收范围改为对全部煤矿征收。随后,相继出台了资源税的改革措施。 2007 年拉开了新一轮资源税改革的序幕,此次改革考虑将资源税的征收方式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2008年 部提出适当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计征方法。 2009 年,财政部明确了资源税改革的四方面内容:扩大征收范围、改革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和统筹税费关系。2010 年财政部提出,适时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目前,财政部已出台新疆资源税改革细则,指出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费改革于2010年6月1日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 在已经初步成型的资源税改革方案中,业内普遍认为资源税改革的主要方向是:扩大征收范围;征收方式由目前的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为主、从量定额计征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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