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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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的概念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讲义:行政主体究竟是什么含义呢?行政主体是一个行政法学的概念,他不是一个法律意义的概念。也就是说我们的法律法规当中并不直接用行政主体这个用语。但是在我们行政法学这个研究的过程当中要用这个概念,因为它具有很大的概括性。那么行政主体究竟指什么呢?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那么行政主体这样的一个定义意味着什么呢?就是说它会具有哪些特征呢?

第一、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那么这个特征就使得他与别的国家机关区别开来,因为别的国家机关手中可能也具有国家权力,但是他不是国家行政权力。所以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这样的国家机关才是行政主体。

第二、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那么在我们很多的组织机构当中,都在行使行政权力,我们之后都会讨论到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呢,行政主体是什么呢,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句话就意味着行政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就是我们讲的法人格,能够独立的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的采取行政措施等等。这个特征就把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内部的各种组织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来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事项的组织就区别开来了。因为这个行政机关的内部组织机构它不具有这样的独立的,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权力的这么一个特点。那么其他的一些行政机构,受到我们行政主体的委托也可以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管理,但是他自己并不是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的,而是以受组织者,委托者他的名义来行使的,所以呢,这个都和行政主体不一样。

第三、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这个特点也是非常重要的。这个特征使我们可以明确一点,那就是你具有了行政主体的资格,那么你在最后承担法律责任的时候就是独立的承担。通俗来讲,在行政复议中,你就独立的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如果在行政诉讼当中,那你就是独立的成为行政被告。具有被告资格。这就是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

这几个特征,使其有区别。

第二,我们来讨论与相关概念的关系。这个也需要讨论。

(一)行政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主体)

(二)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

(三)行政主体和国家公务员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除了行政主体以外,还包括行政相对人,以及法制的监督主体,范围非常广泛。

2.主体很多都是行政机关,但不完全等同。因为机关并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以外的一些社会组织,比如说一些事业单位,那么如果他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也会拥有一定的行政职权,承担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那么他就享有和行政机关同等的法律地位,成为行政主体,这讲的是法律法规授权给他实施行政管理,行使行政职权这个方面他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比如事业单位,被授权组织,他在授权范围外的事项,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这个不能混淆。但是这样的机构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是能够成为了行政主体。所以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是由区别的。

而且行政机关也并不是在任何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他不是以行政主体出现的,比如行政机关到商场买东西。

3.我们的国家管理活动是需要通过公务员的行为,就是公务行为来加以实现,但是公务员本身他不是行政主体,因为公务员实施的公务活动,它是以国家名义来实施的,公务员只是一个具体的操作者,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不直接由公务员本身来承担,而是由国家机关来承担,所以,公务员与国家机关是一种委托关系。职务上的委托关系。公务员他一般代表行政机关去行使职权,公务员的行为就由行政的机关来负责。所以我们研究行政主体问题就不能不研究公务员。还要说明一点,在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构成当中,作为一个自然人的人员,不仅是公务员,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需要人员去行使职权,这些人员也是行政公务人员。也就是说行政公务人员当中,除了公务员,还有其他组织机构当中的公务人员。这个当中最主要的是国家公务员。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公务员。

第二节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

现在的行政管理的实务当中,由于行政职权不明确,行政职责不清晰,容易带来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实践当中的一些困惑和矛盾,使得我们依法行政,实施行政管理,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行动产生的效果打折扣,所以在学习行政主体这块,要专门对行政职权和职责加以重点的学习和研究。

行政主体,我们知道他是国家行政行使权力的实施者。那么行政主体与他所具有的这个行政职权和应当履行的行政职责,来实施各项行政管理的活动,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具有密切的联系,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力的具体表现,而行政职责则是行政主体履行其法定义务的具体表现。

一、行政职权

二、行政职责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权能是什么呢?它是一种具有权力特征的一种能力。那么这样一种权能它具有什么特征呢?

1.强制性

2.不可处分性

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行政权力体现到具体的行政职位上面,这就体现为行政职权,那么这样的行政职权他是一种法定的权力,是国家赋予的,所以具有国家的强制力,如果他行使的过程当中和他相对应的一方,比如某一个公民,某一个组织机构,不服从他这个行政决定,那么行政主体就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来迫使他就范,让他服从。那么这一种强制性,是国家权力的一个特征。所以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要十分的小心,因为这样一种强制性,使他的管理的对方,具有不得不服从他的意志,那么容易导致一些伤害,所以强制性这个特征,是我们要加以重点理解的。特别要说明一点,就是我们过去的传统行政管理活动中特别强调这个强制性,和现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强调行政民主性和参与性这点就有一定的差距。我们要注意这里面的变化。

不可处分性就是行政职权它是国家的行政权的具体的一种体现,是国家政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代表的是国家意志,而行政职权作为这样一种行政权的具体化,如果未经法律的许可就不得随便的转移,或者放弃,因为他具有法定性,你如果随便放弃,那么国家立法机关在立法,就是制定这个法律规范的时候所考虑的这个行政目标也就可能达不到,就会落空,因为你没有去行使这个职权,预期的行政目标,他就落空了,所以我们赋予行政机关的这个行政职权的同时就意味着他不能自由的处分,不能自由的转让。或者放弃。我们之后学到的一些具体的制度规定就由这个特征派生出来的。

统一性,职权的特殊性,在与行政职权的行使过程和职责的履行过程,它是统一的,是同时进行的。本身不是两个方面。是一个方面。我们是为了理解他,从不同的角度来描述他。所以行政主体放弃行政职权就意味着放弃了行政职责,这也是我们前面讨论的不可处分性的另外一个角度的一个表述。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讲现在很多的行政机关在强调依法行政,强化管理水平,在这个过程当中,突出强调了一点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一点要积极地、认真的依法履行职责,就是讲的这个特点的一个体现,如果法律法规赋予你这个职权,你不去积极的行使,那么一定会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不是法律规定所希望达到的目标之外的一种状况出现。那么,这样就会导致一些社会成本,所以这个时候就必须要督促这样一些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一定要积极的、依法地行使他的职权。不能随便的放弃,因为放弃本身就失去了他的职责,履行职责方面就做的不够,所以这是目前强调比较多的一点。

行政职权一般依其来源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固有职权,另一类是授予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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