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叶、烟丝、卷烟成品及相关环境虫情防治管理规定》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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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LY 红塔辽宁烟草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 HLY. J05.29—2013

替代Q/HLY.J05.29-2011

烟叶、烟丝、卷烟成品及相关环境

虫情防治管理规定

2013-10 -09发布2013-10-14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职责 (1)

4 标准要求 (1)

5 防治办法 (2)

6 消毒杀虫程序 (3)

7 杀虫用药及相关要求 (3)

8 安全与环境要求 (3)

9 考核 (4)

10 附录 (4)

附录A(规范性附录)虫情监测巡检记录表 (5)

JL(J05.29)-01 (5)

附录B(规范性附录)烟叶杀虫验收记录表 (6)

JL(J05.29)-02 (6)

附录C(规范性附录)虫情监测反馈表 (7)

JL(J05.29)-03 (7)

前言

本标准代替Q/HLY. J05.29—2011 《烟叶、烟丝、卷烟成品及相关环境虫情防治管理规定》,与代替标准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修改了杀虫用药及相关要求部分,主要是结构格式按GB/T1.1-2009进行了规范。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工艺技术分标委归口。

本标准起草部门:技术中心(工艺质量科)。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广平。

本标准主要评审人:郭连民、刘晓旭、邱宝平、李美亮、刘宝民、刘宏、时景权。

本标准发放范围:技术中心、物流采购中心、两厂制丝车间、卷包车间、滤嘴车间、质量管理科、安保科。

本标准2011年第一次发布,2013年第一次修改。

烟叶、烟丝、卷烟成品及相关环境虫情防治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叶、烟丝、卷烟成品储存过程中和生产环境虫害防治的部门职责、标准要求、防治办法、消毒杀虫程序、杀虫用药及相关要求、安全与环境要求、考核办法及附录。

本标准适用于两厂制丝车间、卷包车间、滤嘴车间、物流采购中心仓储科原料(复烤片烟、烟梗、薄片、烟丝、梗丝、膨胀烟丝等)仓库、成品仓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HLY.G08.02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Q/HLY.G15.23 原料熏蒸杀虫管理办法

3 职责

3.1 技术中心负责制定下发《烟叶、烟丝、卷烟成品及相关环境虫情防治管理规定》,并监督各部门执行。

3.2 两厂质量管理科负责汇总各部门上报的虫情监控情况,购买诱捕器,并组织实施杀虫(烟叶仓库除外)、检查和验收。并将虫情监控情况上报技术中心。

3.3 两厂制丝车间、卷包车间、滤嘴车间、物流采购中心仓储科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虫害防治和制定相应的虫害防治卫生院清洁制定。负责在本部门安放诱捕器,并检查、记录虫情,上报质量管理科。

3.4 物流采购中心仓储科(原料仓库)负责组织实施烟叶原料杀虫、安全等问题,并组织技术中心、质量管理科、杀虫单位验收。

3.5 虫情监测各部门根据需要报诱捕器数量,质量管理科负责购买。各部门到质量管理科领取,使用后的诱捕器和药片不允许乱丢,密封保存并交质量管理科处理(发放诱捕器数量和回收数量按1:1计算)。

3.6 两厂安保科负责消毒杀虫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 标准要求

4.1 卫生清洁

两厂生产区域、物流采购中心仓储科保管区域应加强卫生清洁,每周进行一次集中卫生清洁,每月组织一次彻底卫生清洁。

4.2 消杀要求

4.2.1 制丝、卷包车间消杀周期为每年不少于8次,其中3~9月期间内每月份必须进行喷洒、超低喷雾消毒杀虫,消毒区域必须密闭24小时以上。

4.2.2 根据烟草甲虫或烟草粉螟的春秋两季繁殖特点和气候条件,物流采购中心烟叶仓库每年杀虫两次,第一次杀虫时间在5月,第二次杀虫时间在8~9月(可根据气候情况调整时间),具体执行

Q/HLY.G15.23 《原料熏蒸杀虫管理办法》。

4.3 监测点设置要求

4.3.1 在制丝车间、卷包车间、成品仓库,可能发生虫情的地点,室内每隔8m~10m(80平方米)的范围放一个诱捕器,诱捕器放置高度距地面1.4m~1.6m。

4.3.2 物流采购中心仓储科烟叶仓库每年4月~10月进行虫情监测,室内外每隔15m~30m的范围放一块诱捕器,诱捕器放置高度距地面1~2m。

4.3.3 诱捕器不得放置在阳光下、强风中、强烈的气流和严重的粉尘中,

4.3.4 诱捕器过期(达到四周)或不能再粘捕烟虫时及时进行更换,以保持诱捕的有效性。

4.4 虫情监测

4.4.1 建立虫情监控体系。诱捕器的数量和摆放位置由质量管理科与相关部门确定,每只诱捕器必须编号,并按要求放置诱捕器。为了使数据具有可比性,诱捕器的摆放位置和数量不能随便更改。

4.4.2 各相关部门必须指定具体的人员负责监测本部门的虫情。

4.4.3 诱捕器摆放在固定的监测点,每天吹灰打扫卫生应防止灰尘污染。打扫卫生完毕后再继续监测,质量管理科负责监督。

4.4.4 每24小时查看各监测点增加的虫数。

4.4.5 当同一诱捕器一天内捕获的害虫数目超过3头或连续3个工作日均捕获到害虫时,应在该诱捕器放置区域进行虫源查找。

4.4.6 虫源查找时应增加诱捕器的数量,根据监测数据逐步改变诱捕器放置的位置和缩短诱捕器间距,缩小人工排查范围,通过人工排查确定虫源的准确位置。

4.4.7 确定虫源位置后,对其进行卫生清洁;当某个诱捕器每周内捕获的烟草甲虫≥20头时,虫情监测负责人必须及时上报质量管理科,质量管理科安排紧急杀虫。

4.4.8 车间消毒杀虫工作结束后,开始下一次监测,此次监测结果作为消毒杀虫验收依据,同一监测点连续两天应低于2头。

4.4.9 物流采购中心仓储科烟叶仓库4~10月每15天对库存原料(同一省份同一年限每垛5件)进行开箱抽查一次,检查原料是否有虫及虫卵的存在,定期对仓库的环境卫生进行打扫消毒,对包装物漏烟的进行修补,防止烟虫传播。当某个诱捕器每周捕获的烟草甲虫(烟草粉螟)数≥20头时,仓储科安排紧急杀虫。

4.5 捕获的虫口水平应与环境状况、以往捕获的虫口数据、季节的变化以及巡视检查的情况等多种因素结合起来,以决定采取何种措施控制虫情。

4.6 诱捕器粘附层失效,不能再粘捕烟虫时必须更换。诱捕器使用四个星期必须更换。

4.7 各相关部门虫情监测负责人每七天(虫情超标时应及时报送)将监测数据报给质量管理科,质量管理科根据虫情监测结果安排消毒杀虫。

4.8 填写虫情监测巡检记录表JL(JL0

5.29)-01、虫情监测反馈表JL(JL05.29)-03。

5 防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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