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麻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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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麻药品的概念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这类药品 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痛的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 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如果流入非法渠道则成 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精神药品是指作用于人体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可 以产生依赖性的,使用不当能造成人体精神障碍或死亡的药品。分为第 一类和第二类。 从自然属性来讲,这类物质在严格管理下,合理使用。具有一定的临床 治疗价值,称为药品。如果为非正常需要而强迫性寻求,则这类物质失 去临床治疗意义,则称为毒品。 麻醉药品与手术麻醉药品的区别:医疗上用于全身麻醉和局部麻醉的药 品,如七氟烷、异氟烷、普鲁卡因、利多卡因等,这些药品在药理上虽 具有麻醉作用,但不具有依赖性潜力
打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瓿的处理流程
如有打碎,保留现场,请在场人员给予证明,同时报告科 室 收拾打碎安瓿,妥善保管。 写报告,记录事情经过并签名
报告药剂科和主管院长,凭院长签名的报告和破碎安瓿到 药房/药库领取药物补充 向上级相关部门申请药品报废
麻精药品丢失、被抢、被盗后流程
相关规定
采购 — 凭“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年度申报 采购计划,药品配送企业送货上门,医疗机构不 得自行提货 验收入库--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 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发现缺 少、缺损的,双人清点登记后报告 注射剂药品仅限于院内使用。
处方权的规定
执业医师必须经过医院组织的精麻药品使用知识和规 范化管理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第一类精神 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处方权; 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合理用药。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 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处方管理规定》执行。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 中记录。 处方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处方
实现对全省医疗机构特殊药品标准化、制度化、 规范化管理,积极防范和杜绝特殊药品流入非法 渠道
法律责任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的除外。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规 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 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 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 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 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 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 其执业证书。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 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 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 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结束语
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保证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管得住、用得上
谢谢大家
特殊患者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 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 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黔南州中医医院药学部 2016年3月
相关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公布,2011年12月1日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8月4日公布,2002 年9月15日起施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公布,2005年11月1日 施行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 号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2011年1月30日公布,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2〕24号)同时废止 《处方管理办法》 2007年2月14日发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 止《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4〕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 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6号)
五专
专人负责--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专库(专柜)双锁--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 。双人双锁管理。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 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 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专用账册--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 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账、物、批号 相符 ,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 专册登记--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 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 人、复核人 ,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专用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 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精二处方保存2年,麻醉、精一处方保存3年。
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现丢失、被抢、被盗的、骗取或冒领 的; 要及时、严密保护现场;
立即逐级向科室负责人、药剂科、主管院长和卫生局、公 安部门、药监局报告;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后续工作。
贵州省特殊药品信息化监管系统(兴乾网)
是卫生行政部门对特殊药品在流通使用环节进行 全程动态监管的软件系统,作为全省特殊药品监 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各医疗机构的印鉴卡、处方权医生资质和药品 与空安瓿的报损、回收、销毁等进行网络化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 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调配使用管理规定
麻醉、精一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 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精一药品注射剂处方 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如盐酸哌替啶、二氢埃托啡处方 为1次量。 住院患者使用精一、麻醉药品应逐日开方。 精二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 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必须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签名并进行登记。 对不符合书写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Biblioteka Baidu麻药品管理
采购→取得印鉴卡→定点批发企业购买 验收→双人验收→验收记录 储存→相应的安全措施 账目→专用账册 发放→基数卡 使用→专用处方、处方登记 药品回收→科室退库、患者应无偿交回 报残损→申报批准 销毁→空安瓿(贴)均应回收,专人计数、监督销毁、记录 报告→丢失、盗抢、骗取、冒领
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 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 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 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 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 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 、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 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2015年全州医疗机构毒麻药品使用 督导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未能按照要求实行“五专管理” 或落实不到位 麻醉、精神药品登记本不全,缺代办人身份证、无取药人 签名、无取药人身份证号,无法追踪麻醉、精神药品的去 向 账物不符 未建立《残余量使用登记本》 麻醉处方合格率不达标 ,有缺项、超量现象 空安瓿回收未进行监管 兴乾网显示的批号与实物不相符 未纳入兴乾网管理
精麻药品使用原则
口服给药 应选择口服给药途径,尽可能避免创伤性给药,便于 病人长期用药 按时给药 止痛药应当有规律地“按时”给药(3~6小时给药一 次) 按阶梯给药--三阶梯疗法 轻度疼痛 原则上是口服非自体类抗炎镇痛药 中度疼痛 弱阿片类加减非甾类抗炎药和辅助止痛药 重度疼痛 阿片类加减非甾类抗炎药和辅助止痛药 用药个体化,即应注意具体病人的实际疗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