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与重组理念与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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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版:进一步认可了企业并购能够促进效益,从而 放松了对企业并购的控制。
《兼并准则》(1968)
(1)对于横向兼并,如果CR4低于75%,兼并公司市 场占有率低于30%,目标公司市场占有率低于1%;或 者如果CR4大于75%,但兼并公司、目标公司市场占 有率低于15%、1%,就不会遭到司法部门的反对。
《兼并准则》(1982):HHI指数
HHI指数与市场集中度程度
1
2 3
HHI<1000 不集中市场 不过问 1000<HHI<1800 中度集中市场 不定
HHI>1800 高度集中市场 需审核
《兼并准则》(1984)
市场定义的测度
影响集中度和市场份额重要性的因素 外国竞争
效率 健康公司的衰退部门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谢尔曼法案原稿
约翰 谢尔曼
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反垄断案例
1. 反托拉斯局诉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垄断案(1906)
标准石油公司当年通过收购对手公司,迫使铁 路公司拒用其他公司石油等手段,操纵90%的石油 市场,在1911年被裁定有罪,结果将其拆分为埃克 森、美孚和美国石油公司等数十家公司。
反托拉斯局诉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垄断案
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反垄断案例
2. 反托拉斯局诉美国烟草公司垄断案
美国烟草公司利用掠夺性定价垄断烟草业, 控制95%的美国市场。 1911年该公司被裁定有罪,拆分为16家公司。
反托拉斯局诉美国烟草公司垄断案
American Tobacco Company 雷诺士 R. J. Reynolds 美国烟草公司 American tobacco company Liggett & Myers Tobacco Company Lorillard ……
《兼并准则》(1968)
横向兼并:CR4<75%
当 CR4<75%时,占有下述市场份额的两个厂 商间的兼并,通常会受到干预。
兼并企业 >=5% >=10% >=15% >=20% >=25% 被兼并企业 >=5% >=4% >=3% >=2% >=1%
《兼并准则》(1968)
横向兼并:巨大的集中趋势
对之制裁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组织费用
随着纵向兼并的进一步进行,企业规模将
越来越大,组织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的费用
将随之增加,当企业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时, 组织费用的边际增加额与交易费用的边际减 少额相等,企业就不会再通过纵向兼并扩大 规模,因为再通过纵向兼并扩大规模,组织 费用会更高,抵消因纵向兼并而减少的交易 费用,使企业得不偿失。
of trust or otherwise, or conspiracy, in restrain of trade or commerce among the several States, or with foreign nations, is hereby declared to be illegal.
(2)对于纵向兼并,如果供应方厂商在其销售市场上 的占有率高于10%,而购买方厂商在该市场上购买的 产品或劳务总量超过6%,就会遭到反对。
(3)对于混合兼并来说,假如购买有业务往来的目标 公司,或发生市场垄断,就会遭到反对。
《兼并准则》(1968)
横向兼并: CR4>75%
当CR4>75%,占有下述市场份额的两个 企业兼并,一般将遭到干预。 兼并企业 >=4% >=10% >=15% 被兼并企业 >=4% >=2% >=1%
《横向并购指南》
(Horizontal Merger Guidelines,1992) 恢复了1984的效率原则,承认企业以效率 作为自己合并的辩护依据
1、市场集中度 2、竞争效果 3、第三方的市场进入 4、效率
《横向并购指南》
市场集中度
在分析市场集中度时,92指南仍采用HHI指数。 与前三次不同的是:在中度集中度市场,即HHI 在1000至1800之间时,除非并购后可能导致 HHI上升100,否则联邦反垄断机构不会干涉该 项并购。从实践看,联邦反垄断机构一般只监督 此类并购,但不禁止。这正符合指南所言“仅仅 禁止对竞争有重大威胁的并购”。
《横向并购指南》
竞争效果
92指南将并购对竞争的影响分为两类:
一是通过协调性作用减少竞争,如共谋,若一个产业存在 固定价格的条件或在过去曾有分割市场的行为,联邦机构 则假定共谋是可能的,而且认定此类并购必将导致未来的 共谋和集体联合操纵市场的势力; 二是单方面减少竞争,如果并购企业占据了相当大的市场 份额,它就有能力独自行使市场优势,操纵价格。指南规 定,若并购企业原先是竞争对手,它们在并购后的份额超 过35%,只要并购后HHI超过1800的底线,联邦机构就有 权干涉。这是为了防止单个企业势力扩大。
1984年版:可以考虑兼并后企业的效益, 允许企业用效益对自己的提议案进行辩护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兼并准则》
1987年版:否定了84年把效益作依据
1992年版:又否定87年的决定,再次承认企业可以 把效益作为为自己辩护的依据,它强调横向合并才 是合并政策关心的核心,对非横向合并,也以它所 产生的横向影响为处理依据。
(3)当兼并可能会产生行业进入障碍或增加兼并企业的市场 势力时,兼并通常会受到干预。
《兼并准则》(1982):HHI指数
A 50% B 18% C 13% D 10% E 5% F 4%
CR5=50+18+13+10+5=96 HHI=502+182+132+102+52+42=3134 假如D和E两公司发生兼并,则CR5和HHI为: CR5=50+18+13+15+4=100 HHI=50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82+132+152+42=3234
《兼并准则》(1968)
混合兼并
(1)当被兼并企业处于下列情形时,兼并将通常会受到干预。 A、占有大约25%或更多的市场份额 B、是市场中两个最大的企业之一,这两个最大企业占有该 市场50%或更多的市场份额 C、是市场中4个最大的企业之一,在该市场中,8个最大企 业占有75%或更多的市场份额;而且,被兼并企业占有 至少10%的市场份额 D、是市场中8个最大的企业之一,而且这8个最大企业占有 大约75%或更多的综合市场份额。 (2)当存在会导致互惠购买的危险时,兼并通常会受到干预。
风险降低
理解并购:
混合并购
资产利用
资产利用常见类型
资产是固定的生产要素
季节性需求的产品 多角化兼并
管理经验
技术知识 需求的变动
市场进入的 障碍有多高 市场份额 社会利益 (就业、 社会公益等)
西方国家 政府并购 政策的 考虑因素
及变化
企业效益
兼并类型: 水平、垂直 还是跨行业
既然我们不能赞同作为政治权力的国王
纵向兼并的边界
纵向兼并的边界条件应是 企业边际交易费用节约额等于 边际组织费用增加额。
产业生命周期
引入 成长 成熟 衰退
销售量 销售量 金 额 现金流 利润
时间
“年轻的产业对现在经济系统来说,是‘陌生人’。 它们需要新种类或新品质的原材料,所以只能自己制造, 它们必须自己解决其产品使用中的技术问题而不能等待 潜在使用者来解决之;它们必须劝诱顾客放弃其他商品, 而不可能找到专业化的商业机构来承担这一任务;它们 必须自行设计、制造专业化设备;自己培训技术工人。 当该产业具有一定规模且前景看好时,许多上述工作的 数量便会多到足以移交给专业化厂商去完成。对于其它 厂商而言,提供设备和原料,从事产品营销、利用副产 品,甚至培训技术工人,都变得有利可图了。最后,当 该产业开始衰落时,那些起辅助、补充作用的分支产业 也会衰落,该产业中的残存厂商不得不重操旧业,承担 起那些不再足以维持独立厂商的功能。” (斯蒂格勒)
《横向并购指南》
第三方的市场进入
当市场上存在着巨大的集中趋势时,兼并 很可能会受到干预。在兼并前,8个最大 企业的市场份额在10年间若增长7%以上, 集中趋势便认为存在。这时8个最大企业 中任何一个若兼并另一个达到或超过2%以 上市场份额的企业,通常也会受到干预。
《兼并准则》(1968)
纵向兼并
当供应(上游)企业在它的市场上占有10%或更多的市场 份额,购买企业占有市场购买总量为6%或更多时,兼 并通常要受到干预。 当购买(下游)企业占有市场购买总量6%或更多,供应 企业占有市场销售额10%或更多时,兼并通常会受到干 预。
存在,我们就不能赞同一个控制生产、运输 和经销各种生活必须品的国王存在;既然我
们不能屈从一个皇帝,我们也就不能屈从一
个阻碍竞争和固定商品价格的皇帝。
谢尔曼反托拉斯名言
两个魔鬼比一个天使 可爱!
Sherman Act 1890
Sec.1:
Every contract, combination in the form
《兼并准则》(1982):HHI指数
A B C 22% 20% 19% D 18% E 17% F 4%
CR5=22+20+19+18+17=96 HHI=222+202+192+182+172+42=1874 如果公司D和E发生兼并,兼并后的CR5和HHI 为: CR5=22+20+19+35+4=100 HHI=222+202+192+352+42=2486
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反垄断案例
3. 反托拉斯局诉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垄断案 (1969)
指控IBM将电脑硬件和软件捆绑销售。 这宗诉讼是美国政府首次挑战电脑行业,拖
延了13年,司法部在1982年把案件撤销。
反托拉斯局诉IBM垄断案
1968年,政府指控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将电脑硬 件和软件捆绑销售,控告IBM 在1967年控制了市场的76%, IBM 企图垄断并一经垄断了用于一般目的的数字计算机。 而IBM争辩政府要惩办成功的企业。 在历经了13年后,IBM终于取得了胜利, 1982年政府撤 出了对这一案件的起诉,宣告这场“司法部的越南战争” 终于结束。 但是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使得IBM不堪拖累,导致了其 90年代初的衰落,1993年,IBM亏损达80亿美元,并失去PC 霸主地位。当时任IBM首席执行官的FrankCary曾介绍,在 任期间有500天的时间是用在了准备法庭的证词上,根本就 没法进行正常的经营。
企业并购与重组
——理念与战略
企业并购专题
并购经济学 并购管制 反兼并策略 并购整合战略
理解并购:
横向并购
理解并购
纵向并购
混合并购
理解并购: 横向并购
协同效应
市场势力
理解并购: 纵向并购
降低交易费用 稳定要素供给
技术经济性
产业生命周期
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是企业用于寻找贸易 伙伴、订立合同、执行交易、 讨价还价、监督违约行为并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890) (Sherman Antitrust Act of 1890)
第一条:任何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作出的契约、联合或 共谋,如被用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贸易或商业,
均属违法。
第二条:任何垄断者或企图垄断者,或与他人联合或共谋 垄断州际间或外国间的贸易或商业之任何一部分者,均 被视为刑事犯罪。
反托拉斯局诉AT&T垄断案
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反垄断案例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
1914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通过建立了联邦 委员会,用来防止企业在商业活动中采用 的不正当的竞争方法。该法中最主要的第 5条经修改后变为: “对于商业中各种不公平的竞争方法和公 正或欺骗性的行为或做法,均就此宣布为 非法。”
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反垄断案例
4. 反托拉斯局诉美国电报电话公司(AT&T)垄断案(1972)
被控利用垄断美国本土电话服务的优势,排挤长途电话竞争者。 案件在1982年得到和解。美国电报电话公司同意将地方电话业务 拆分为8个小公司。
5. 反托拉斯局诉英特尔公司垄断案(1999)。
政府当局指控英特尔非法利用垄断势力,攫取三家对手公司的技术。 后与英特尔公司庭外和解。英特尔与其他公司分享技术,但不承认 垄断市场。
克莱顿反托拉斯法
该法在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被批准后不久 出台,占有美国托拉斯公共政策体系中 十分重要的地位。 克莱顿反托拉斯法指出了四种引起反托 拉斯注意的商业做法:价格歧视、独家 交易、合并和连锁董事会。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兼并准则》
1968年版
1968年版:比较原始、笼统
1982年版:规定用HHI指数来判断一个企业兼并案 是否要经过政府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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