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小企业产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办理流程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优化小企业产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办理流程的

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企业产业园和创业基地建设的通知》(青政办发〔2012〕30号),优化小企业产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办理流程,引导小微企业入园发展,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推动工业经济发展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企业产业园工业标准厂房的认定

本通知所指工业标准厂房,是指符合全市小企业产业园发展规划和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利用工业用地,由专门投资运营单位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用于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租用或购置的通用工业厂房。

(一)小企业产业园工业标准厂房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入驻企业须为符合全市小企业产业园规划定位的生产型小微企业。标准厂房不得用于居住、商务、商业仓储等非工业用途。

(二)小企业产业园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环评、安全、消防等其它相关要求,有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功能配套。

(三)小企业产业园的占地面积应在100亩以上,园区建筑密度不低于30%,绿地率不高于20%,轻工类园区容积率不低于1.5,其它产业(含机械制造类)园区容积率不低于1.0。

(四)小企业产业园建筑功能以工业标准厂房为主,可建少量行政办公、物业、生活配套服务等,其中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五)小企业产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少于四层。

二、小企业产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基本要求

(一)小企业产业园的投资运营单位要在符合现行建设、规划、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基础上,设置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可供分割的最小单元,作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登记单位。

(二)小企业产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办理产权分割转让的最小基本单元,应为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空间。

(三)小企业产业园单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跨转让,最小单元不小于5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转让,最小单元不小于3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一般不在同一楼层内分割,如要在同一楼层内分割,必须符合现行安全、消防等技术标准。

(四)小企业产业园建设的办公、物业等配套用房,不得改变规划用途分割转让。产业园内的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及必备的生产配套用房,不得进行分割转让。共用的消防、生活、生产设施,分割单位要签订协议书,承担相应管理义务,由小企业园投资运营单位或共同指定园内单位统一管理。

(五)小企业产业园在满足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条件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条件下,园区内工业标准厂房土地原则上以共用面积确权,符合分割条件的,可以办理土地分割;建筑(构造)物按房屋登记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三、小企业产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办理流程

(一)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城建、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统一研究制定全市小企业产业园发展规划。纳入规划的小企业产业园投资运营单位要根据产业功能布局,积极引导符合要求的工业小微企业入驻,优先安排高成长、创新型企业落户。入驻企业必须符合产业导向目录和环保、安全有关要求。

(二)小企业园投资运营单位在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土地使用证时,提供符合全市小企业产业园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注明“小企业产业园工业类标准厂房项目”。

(三)小企业园投资运营单位在向消防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应提供有关部门审批资料,在确定厂房内部固定间隔方案后,按照标准厂房建设工程施工图(含厂房内部固定间隔方案)整体申报。

(四)小企业园投资运营单位在向城建部门申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时,按照标准厂房建设工程施工图(含厂房内部固定间隔方案)进行整体报建。

(五)小企业产业园投资运营单位持相关申请书、证书、证明、报告书等材料,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工业标准厂房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六)房屋初始登记后,小企业产业园投资运营单位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对工业标准厂房进行分割测绘。分割测绘不得违反最小单元要求,测绘完毕并经备案取得《房屋测绘报告书》,可以申请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登记。

请各区市有关部门认真高效办理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市公安消防局

2014年8月19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