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豫价房字[1999]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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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豫价房字[1999]337号
各市地计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贯彻执行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定》第二条“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涵盖了规划咨询、投资咨询、设计咨询和项目概预算编审等建设前期工作咨询服务。
二、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中,高级专家是指教授、教授级高工、享受国家津贴的技术人员、咨询评估专家组组长等同等级别的咨询人员。
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属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物价部门申领《河南省收费许可证》,明码标价,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通知自二OOO年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