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居住用地规划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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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居住用地规划导则
(试行)
重庆市规划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居住用地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居住用地分类及用地标准;3、居住用地规模与布局;4、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建设;5、居住区分级与规模;6、居住用地开发控制;7、居住区道路;8、居住区绿地;9、名词解释。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在《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中另行规定。农村新型社区布局及居住标准在《村庄规划导则》中另行规定。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张强、易峥、王磊、何江
目录
1 总则1
2 居住用地分类及用地标准2
2.1居住用地分类 (2)
2.2居住用地标准 (3)
3 居住用地规模与布局 4
3.1居住用地布局要求 (4)
3.2新拓展地区的居住用地 (4)
3.3旧城区的居住用地 (5)
3.4居住用地与其它用地的兼容 (5)
3.5居住区内部规划布局 (5)
3.6居住区内部空间与环境设计 (6)
4 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建设7
4.1布局原则 (7)
4.2控制要求 (7)
5 居住区分级与规模8
5.1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8)
5.2居住区各项用地比例 (9)
5.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9)
5.4 用地统计表 (10)
5.5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11)
6 居住用地开发控制13
6.1开发控制原则 (13)
6.2居住用地开发强度 (13)
6.3零散用地开发控制 (13)
7 居住区道路14
7.1规划原则 (14)
7.2道路规划设计规定和标准 (15)
7.3停车配建 (16)
8 居住区绿地17
8.1居住区绿地类别 (17)
8.2居住区绿地规划与布局 (17)
8.3居住区绿地规划标准 (18)
9 名词解释21
本导则用词说明23
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24
1 总则
1.0.1 为了适应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和宜居城市的发展要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居住需求,创造舒适和谐的人居环境,提升居住质量,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对居住用地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居住用地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 居住用地的规划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1.0.4 本导则在试行中会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经一定周期后统一进行版本更新。
2 居住用地分类及用地标准
2.1居住用地分类
2.1.1 居住用地采用中类和小类二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3个中类,12个小类。
居住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居住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1的规定。
2.1.2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规划性质、内容及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表2.1.2 居住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2.2居住用地标准
2.2.1 编制和修订城乡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时,居住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控制在18~30m2/人。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60~75m2/人、有条件建设部分中高层住宅的大中城市,其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16m2/人。
2.2.2 编制和修订城乡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20%~35%;其它层次的规划应因地制宜地确定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2.2.3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和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的上限略高于国家标准,是为了适应重庆幅员面积较大,城市差异较大的客观情况,同时考虑城市产业升级以及建设宜居城市的要求,用于指导分区规划及区县中心城区规划的编制和修订。
在编制总体规划以下层次规划时,由于不同的分区、功能组团的用地现状及潜力、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不同,不宜简单采用一个统一的用地比例和人均指标,应在总体规划及其它上层次规划所确定的指导原则下根据本地区的发展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相关控制指标。
3 居住用地规模与布局
3.1居住用地布局要求
3.1.1综合考虑土地价值、交通可达性、相邻用地的功能、周边环境、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特色等布局居住用地。
3.1.2 居住用地布局应与城市轨道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布局相结合,与邻近住宅区及城市干道有方便的联系,以鼓励居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3.1.3 居住用地应具有适宜居住的自然环境条件和适于建设的地形,要布局在常年风上的风向、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优先选用向阳坡和通风良好的地段。
3.1.4 居住用地要避免选址在各种自然灾害区,如地震断裂带、岩溶地段、沙土液化区、活动性冲沟、采空区、软基、滑坡崩塌区、洪水淹没区、内涝低洼地区等;应避开雷区,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地区、军事禁区、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四山控制地区、危险品仓库区等的城市蓝线、紫线、黄线、绿线保护范围。
3.1.5 居住用地不应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非建设用地和组团隔离带。
3.1.6 在集中工业区中不宜布置居住区。
3.2新拓展地区的居住用地
3.2.1 居住用地拓展要与城镇结构相适应,与生态环境优化目标相适应,有利于引导城镇人口的合理分布,有利于疏解旧城区人口。
3.2.2 新拓展地区是居住用地的重点建设地区,居住用地向新区拓展时,要结合城镇的拓展时序和不同城镇组团的功能安排,引导人口集聚;要高起点、高水平地进行居住环境建设、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