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工业用地规划导则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36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经研究,制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12月31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审批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过程中,需以公示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适用本办法。
其中,涉及公示地点和公示前告知等具体操作办法,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公示情形)编制和修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主城区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应当以公示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及办理规划许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公示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一)修改详细规划,涉及利害关系人的;(二)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涉及利害关系人的;(三)办理规划许可,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
第四条(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一)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对房屋进行了销售,申请对原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变更的,已购买原规划许可涉及房屋的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二)依据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办理后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建设单位申请对设计方案总平面进行修改,已购买前期规划许可涉及房屋的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三)办理规划许可涉及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修改的,已购买房屋的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四)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直接涉及其利益的人为利害关系人。
工业用地规划导则
重庆市城乡规划工业用地规划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工业用地规划》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工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3. 工业用地选址与布局;4. 工业用地规划标准;5. 工业园区规划标准;6. 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7. 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彭远翔、钱紫华目录1.总则12. 工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22.1 工业用地的定义22.2 工业用地的分类23. 工业用地选址与布局33.1 工业用地选址原则33.2 工业用地布局原则44. 工业用地规划标准64.1 总体标准64.2 工业用地的配套设施94.3 工业用地的道路104.4 工业用地的绿地105. 工业园区规划标准115.1 工业园区定义和布局形式115.2 一般标准115.3 工业园区配套设施的布局135.4 工业园区道路145.5 工业园区绿化组织145.6 高新技术园区的工业用地145.7 特色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156. 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167. 名词解释20本导则用词说明21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221.总则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工业用地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促进工业用地合理有序地开发建设,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发展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03.01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3)第三章建筑间距 (9)第四章建筑退让 (14)第五章空间形态 (18)第六章公共空间 (23)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第八章特别规定 (44)第九章附则 (48)附录1名词解释 (50)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 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2018 年1 月23 日― 1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重庆市城乡规划工业用地规划导则
重庆市城乡规划工业用地规划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工业用地规划》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工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3. 工业用地选址与布局;4. 工业用地规划标准;5. 工业园区规划标准;6. 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7. 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彭远翔、钱紫华目录1.总则12. 工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22.1 工业用地的定义22.2 工业用地的分类23. 工业用地选址与布局33.1 工业用地选址原则33.2 工业用地布局原则44. 工业用地规划标准64.1 总体标准64.2 工业用地的配套设施94.3 工业用地的道路104.4 工业用地的绿地105. 工业园区规划标准115.1 工业园区定义和布局形式115.2 一般标准115.3 工业园区配套设施的布局135.4 工业园区道路145.5 工业园区绿化组织145.6 高新技术园区的工业用地145.7 特色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156. 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167. 名词解释20本导则用词说明21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221.总则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工业用地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促进工业用地合理有序地开发建设,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发展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工业用地规划导则
工业用地规划导则
(试行)
重庆市规划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 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工业用地规划》编制组深 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 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 导则。
样也允许一类工业放在二类工业用地内。当然,工业企业的选址还需要研究生产条 件、建设条件、劳动力等等因素。
3.2 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3.2.1 一般布局原则 1 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地质条件良好,尽可能不占良田,宜集中布局,组成
相对独立的工业区和工业组团。 2 必须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包括给排水、供电、通讯、废物处理和燃料供应设
3. 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用地选址与布局
3.1 工业用地选址原则
3.1.1 工业用地选址需依据我国和重庆市现行的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及土地 利用等法规、标准和拟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有害因素危害状 况,结合建设地点的规划与现状,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以及为保障和促进人群 健康的需要,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 3.1.2 工业用地选址应避免在自然疫源地选择建设地点。 3.1.3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被保护对 象的上风侧。 3.1.4 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业 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它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 3.1.5 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严禁在饮用水源取水点上游 1000m、下游 500m 范围 内选址,固体废弃物堆放和填埋场必须避免选在废弃物扬散、流失的场所以及饮用 水源取水点的近旁。 3.1.6 属于放射性工业企业严禁设在市区内。 3.1.7 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时,应避免不同职业危害因素 (物理、化学、生物等)产生交叉污染。 3.1.8 食品工业和精密电子仪表等工业应设在环境洁净,绿化条件好、水源清洁的 区域。 3.1.9 在规划管理中,工业企业的选址应对号入座,即一类工业应放在一类工业用 地内,二类工业应放在二类工业用地内,等等。规划中的一类工业用地是不允许放 二三类工业企业的,二类工业用地也不允许放三类工业。但当工业协作上有需要, 企业也愿意,不影响其生产,则应允许一、二类工业企业放在三类工业用地内,同
重庆市规划重庆市城乡规划居住用地规划导则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居住用地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来源:时间:2008-2-204.1布局原则 (7)4.2控制要求 (7)5 居住区分级与规模85.1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8)5.2居住区各项用地比例 (9)5.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9)5.4 用地统计表 (10)5.5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11)6 居住用地开发控制136.1开发控制原则 (13)6.2居住用地开发强度 (13)6.3零散用地开发控制 (13)7 居住区道路147.1规划原则 (14)7.2道路规划设计规定和标准 (15)7.3停车配建 (16)8 居住区绿地178.1居住区绿地类别 (17)8.2居住区绿地规划与布局 (17)8.3居住区绿地规划标准 (18)9 名词解释21本导则用词说明23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241 总则1.0.1 为了适应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和宜居城市的发展要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居住需求,创造舒适和谐的人居环境,提升居住质量,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对居住用地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
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居住用地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 居住用地的规划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1.0.4 本导则在试行中会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经一定周期后统一进行版本更新。
2 居住用地分类及用地标准2.1居住用地分类2.1.1 居住用地采用中类和小类二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3个中类,12个小类。
居住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居住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1的规定。
2.1.2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规划性质、内容及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渝府令第193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正文:----------------------------------------------------------------------------------------------------------------------------------------------------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2年6月11日渝府令[2002]第132号文发布根据2006年2月27日渝府令第193号文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8.03.01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第一章总则 (2)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日月1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划或者规划总平面图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系统。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及规划指标)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主城区容积以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兼容规定。
兼容分为选择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两类。
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选定一项用地性质及其对应的规划指标进行管理。
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兼容用地性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兼容性质的选择应当符合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附表4)的规定;(二)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明确主要用地性质和兼容性质当)、(二)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的,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或者等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小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居住用地(R)中,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0%。
第七条(零星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星用地:(一)规划人口大于20 万的城市,小于3000 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性兼容的居住用地)和小于2000 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社会福利用地(A6)、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应当确定用地性质、建设内容、建设等级等规划控制要求。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重庆市规划局2002年3月引言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详细规划编制阶段中的第一层次,对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调控城市空间和土地资源,对城市基础设施、开敞空间环境、建构筑物的有序开发建设,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重庆市自1983年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以来,逐步开展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1991年,国家颁布施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一直是指导我市控规编制的基本标准。
但是,随着重庆直辖市成立,宏观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原控规编制内容和质量已不能适应城市开发建设的新要求。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WTO规则,充分结合重庆的自然地理特色,反映重庆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批租的需求,体现在投资主体多元化背景下,保证资源共享、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并满足投资主体的合理利益追求,真正实现城市土地开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我们在调查研究和结合重庆市控规编制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编写了《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以期对我市控制性详规编制的规范化发挥指导性作用。
本规定主要有以下特色:1、规划控制要点全面、系统、明确,以条文和图则形式,实现规划意图的法制化。
通过重点控制城市基础设施、土地使用性质、土地开发强度和城市景观,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体现城市设计构想,以保护资源与环境、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和破坏资源、环境、自然及文化遗产,体现城市在地理景观、地域文化和历史传统方面的个性。
2、规划技术内容体现了在城市经济、产业、社会结构调整背景下,对城市用地结构与布局调整的土地经济效益的分析研究,为在建立土地贮备制度条件下,有计划招标、成片出让、综合开发土地,为城市财政获取土地经济价值,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技术依据。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乡村规划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乡村规划
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9.02.22
•【字号】渝规资发〔2019〕4号
•【施行日期】2019.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乡村规划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规划编制机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乡村规划设计及实施水平,我局制定了《重庆市乡村规划设计导则(试行)》,现予以发布,供工作中参考。
使用中若有建议意见,请反馈至本导则编制机构。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2月22日。
重庆市城乡规划导则-仓储用地
重庆市城乡规划仓储用地规划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仓储用地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照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仓储用地的定义与分类;3、仓储用地选址与布局;4、仓储区卫生与安全防护标准;5、仓储区总平面布局;6、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彭瑶玲、杨光辉、李乔目录1 总则 (1)2 仓储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2)2.1仓储用地的定义 (2)2.2仓储用地的分类 (2)3 仓储用地选址与布局 (3)3.1 一般原则 (3)3.2选址的具体条件 (3)3.3危险品仓库用地布局原则 (4)3.4特殊品仓库用地布局原则 (4)3.5堆场用地布局原则 (5)4 仓储区卫生与安全防护标准 (6)4.1 卫生防护标准 (6)4.2 安全防护标准 (6)5 仓储区总平面布局 (15)5.1场地设计 (15)5.2 总平面布局 (16)5.3配套设施布局 (17)5.4 道路与绿地布局 (18)6 名词解释 (18)附录A:计算间距的起讫点 (20)本导则用词说明 (21)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22)1.总则1.0.1为使仓储用地的规划布局更好地满足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图文详解)
2017年图文解释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CONTENTS城市用地分类建筑间距经济指标计算面积计算代码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E1水域E3其他非建设用地代码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R 居住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W 仓储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G 绿地 D 特殊用地 E水域和其它用地用地分类说明◆商业设施用地(B1)◆商务设施用地(B2)◆兼容居住用地(R2)◆居住用地(R2)◆公园绿地(G1)代码用地类别中文名称R 居住用地C 公共设施用地M 工业用地W 仓储用地T 对外交通用地S 道路广场用地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G 绿地D 特殊用地E 水域和其它用地A2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2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文化活动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A1)只包含公益性性办公设施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A2)仅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等公益性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A3)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同时,新增“中小学用地”(A33)小类。
◆“体育用地”(A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 “医疗卫生用地”(A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指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A7)参考原标准和《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定义,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33-关于城市空间环境和建筑景观规划的暂行规定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街道环境整治规划设计导则》的通知渝规发〔2010〕33号各处室、分局,各局属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充分发挥规划设计在全市街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的先导作用,通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明显提升城市风貌品质,现将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同意的《街道环境整治规划设计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市局建管处。
本次城市主要街道建筑外立面和街道环境整治是市政府确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也是城市改造和提档升级的难得机遇,工作量大、任务面广,设计要求高,各分局、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要落实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与责任人员的责任,狠抓落实;要主动配合区政府,确定整治范围和重点内容,坚持高标准、高水平,协助组织编制主要街道环境整治规划,配合制定整治实施方案;要聘请专家负责把关,对主要街道环境整治规划和建筑外立面整治设计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和深化完善;规划和设计方案要在三月份内完成,实施过程要进行跟踪管理,加强服务指导,实施水平和质量要纳入年度考核。
特此通知二○一○年三月十七日街道环境整治规划设计导则街道建筑品质和容貌环境反映城市规划和发展的水平,街道两侧建筑外观改造和街道景观环境整治,是全面提升城市建设品位、展现现代化城市面貌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市街道景观主要存在着以下突出问题:①各种街道架空线网杂乱无章;②建筑外挂空调机布置凌乱无序;③建筑阳台、雨蓬、安全护栏混乱;④建筑设计水平较低、缺乏特色,建筑面貌凌乱、缺乏整体感;⑤沿街建筑色彩杂乱,随意性较大,不够统一协调;⑥建筑材料粗糙,品质低劣等;⑦建筑物上广告牌匾、店面招牌、灯箱等杂乱,不够美观,破旧污损严重;⑧商亭、报亭、办公亭占道,绿化花台占道严重;⑨街道绿化植物种类杂乱、缺乏整体感,行道树低矮;⑩街道路缘石过高,通行不方便;公共厕所、街路标牌、交通指示牌少且质量不高。
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为配合各区做好主要街道环境整治工作,按照全面研究、全局考虑、科学规划、精心设计的原则,针对以上的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重庆市城市设计编制技术导则
重庆市城市设计编制技术导则1.本文档为重庆市城市设计编制技术导则,旨在规范重庆市城市设计的编制过程,提高城市设计的质量,保障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境内各类城市设计项目的编制。
2. 规范性文件在城市设计编制过程中,需参照以下规范性文件:•《城市计划规划编制技术指南》(GB/T 50135-2010)•《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设计标准》(GB/T 50130-2010)•《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与设计标准》(GB/T 50717-2011)•《城市道路与交通设计标准》(GB/T 50899-2013)•《城市环境设计标准》(GB/T 50378-2017)以上文件在城市设计编制中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应用。
3. 编制程序城市设计的编制程序分为以下五个阶段:3.1. 调研分析阶段调研分析阶段是城市设计编制的第一阶段,其目的是对城市发展的现状与趋势进行调查研究。
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建筑及交通等方面的情况分析,为后续设计提供依据。
在此阶段,应收集相关数据,制定城市设计调查报告和规划条件分析报告。
3.2. 规划确定阶段规划确定阶段是城市设计编制的第二阶段,其目的是对城市发展战略方向、空间结构、重点区域进行分析和确定。
在此阶段,应形成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和专项规划方案,确定城市设计的总体框架和目标。
3.3. 设计方案阶段设计方案阶段是城市设计编制的第三阶段,其目的是制定城市设计方案。
在此阶段,应分析城市空间形态规划布局、城市交通方式和服务设施,制定相应的城市设计方案。
应对方案进行比较评价,最终制定出最佳设计方案。
3.4. 整合深化阶段整合深化阶段是城市设计编制的第四阶段,其目的是对设计方案进行整合深化。
其中主要包括方案手绘图、方案细化分析、方案评价、方案修改等工作。
在此阶段,方案应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3.5. 呈报审批阶段呈报审批阶段是城市设计编制的最后一阶段,其目的是将设计方案报经审批部门,获得批准并向公众发布。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以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兼容规定。兼容分为选择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两类。
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选定一项用地性质及其对应的规划指标进行管理。
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外墙面上附属的装饰性构架、遮阳、雨棚、挑檐等墙外设施不计入建筑间距。
建筑半间距指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第十五条(建筑半间距规定)建筑半间距按照建筑功能分别制定。
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地上建筑水平投影总面积。
住宅建筑净密度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容积率(far)
住宅建筑净密度
1<far≤1.2
≤40%
1.2<far≤2
≤30%
2<far≤2.5
≤25%
2.5<far
≤20%
第十二条(建筑控制高度)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项
目规划条件均未明确建筑控制高度的,建设项目的建筑控制高度应当符合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附表5)的规定。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被掩埋外墙长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的,除集中停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小于40%的,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三)因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影响,或者因满足文物保护、防洪要求,导致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使用受限,仅使用地下及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经专题论证,其不足部分在地上建筑中配建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停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重庆市城乡规划导则-住宅用地
重庆市城乡规划居住用地规划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居住用地规划导则》。
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居住用地分类及用地标准;3、居住用地规模与布局;4、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建设;5、居住区分级与规模;6、居住用地开发控制;7、居住区道路;8、居住区绿地;9、名词解释。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在《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中另行规定。
农村新型社区布局及居住标准在《村庄规划导则》中另行规定。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张强、易峥、王磊、何江目录1 总则 (1)2 居住用地分类及用地标准 (2)2.1居住用地分类 (2)2.2居住用地标准 (3)3 居住用地规模与布局 (4)3.1居住用地布局要求 (4)3.2新拓展地区的居住用地 (4)3.3旧城区的居住用地 (5)3.4居住用地与其它用地的兼容 (5)3.5居住区内部规划布局 (5)3.6居住区内部空间与环境设计 (6)4 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建设 (7)4.1布局原则 (7)4.2控制要求 (7)5 居住区分级与规模 (8)5.1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8)5.2居住区各项用地比例 (9)5.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9)5.4 用地统计表 (10)5.5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11)6 居住用地开发控制 (14)6.1开发控制原则 (14)6.2居住用地开发强度 (14)6.3零散用地开发控制 (13)7 居住区道路 (14)7.1规划原则 (14)7.2道路规划设计规定和标准 (15)7.3停车配建 (16)8 居住区绿地 (17)8.1居住区绿地类别 (17)8.2居住区绿地规划与布局 (17)8.3居住区绿地规划标准 (18)9 名词解释 (22)本导则用词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2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时,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注重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风貌,着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
市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专业规划方案及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审议。
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将其行政处罚权委托有关执法机构行使。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工信办法】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00002)
【工信办法】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根据《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及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项目是指在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分类代码为 M)的地块上修建的用于工业生产的建设项目,包括普通工业项目、标准厂房项目和楼宇产业园项目。
第四条主城区规划工业用地总量不得减少。
主城区内因城市更新拓展、产业布局调整或工业企业“退二进三”等原因,确需修改工业用地规划性质的,应以行政区为单位进行总体平衡,确保该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总量不减少,规划工业用地的调减与调增方案应当同步申请、同步报批,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完善后再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
第五条加强规划用地分类管理,工业用地上只能建设工业项目。
“2.5”产业园、总部经济区和创意产业园等项目不属于工业用地上适建的项目,应纳入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类用地(用地分类代码为 B29)管理。
原则上不得在工业用地上新建楼宇产业园项目,鼓励利用已有楼宇发展楼宇工业产业。
第六条规划部门负责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的规划管理。
工业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划要求:(一)工业项目配套设施指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办公、会议、食堂和职工宿舍等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不得大于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二)普通工业项目容积率下限控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容积率上限按 1.5 控制。
工业园区中标准厂房项目和楼宇产业园项目容积率上限按2.0控制。
(三)普通工业项目、标准厂房项目中生产用房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40米。
普通工业项目、标准厂房项目中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以及楼宇产业园项目的建筑高度可结合实际需求,在满足空间形态和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中确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1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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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3 必须考虑分期建设的可能性, 并尽可能紧凑地安排近期建设用地。
3.2.2 一类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1 一类工业用地布置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等基本无干扰和无污染的工业。 2 一类工业用地可以集中组成工业区,也可以和居住用地混合布置,但应成组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 1. 总则;2. 工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3. 工业用地选址 与布局;4. 工业用地规划标准; 5. 工业园区规划标准; 6. 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 离; 7. 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 [2000]87 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 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 条款内容。
2. 工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2.1 工业用地的定义
2.1.1 பைடு நூலகம்业用地(用地代码 M)是指城镇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 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和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2.2 工业用地的分类
2.2.1 工业用地可分为一类工业用地 (用地代码 M1)、二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 M2)、 三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 M3)。 2.2.2 一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 M1)是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 染的工业用地。 2.2.3 二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 M2)是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 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 9 号;邮编: 401147), 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彭远翔、钱紫华
目录
1.总 则 1
2. 工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2
成团相对独立。 3 一类工业可集中布置于多层厂房之内,形成楼宇工业。 楼宇工业宜选择无干
扰和无污染的工业项目,并符合卫生和消防的相关要求。 3.2.3 二类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1 二类工业用地布置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等 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2 二类工业用地应单独设置,不得和居住用地混杂。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 的距离,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有关规定。 3 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后才可向外排放。不得在城市上 风向布置有污染气体排放的企业,不得在城市上游地区布置有水污染排放的企业。 4 已搬迁或废弃的二类工业用地在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年限内,未作清污处理之 前,禁止作为居住、公共建设用地。 3.2.4 三类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1 三类工业用地布置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等 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企业也愿意,不影响其生产,则应允许一、二类工业企业放在三类工业用地内,同 样也允许一类工业放在二类工业用地内。当然,工业企业的选址还需要研究生产条 件、建设条件、劳动力等等因素。
3.2 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3.2.1 一般布局原则 1 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地质条件良好,尽可能不占良田,宜集中布局,组成
2.1 工业用地的定义
2
2.2 工业用地的分类
2
3. 工业用地选址与布局 3
3.1 工业用地选址原则 3 3.2 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4
4. 工业用地规划标准 6
4.1 总体标准 6
4.2 工业用地的配套设施
9
4.3 工业用地的道路
10
4.4 工业用地的绿地
10
5. 工业园区规划标准 11
5.1 工业园区定义和布局形式
2.2.4 三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 M3)是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 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3. 工业用地选址与布局
3.1 工业用地选址原则
3.1.1 工业用地选址需依据我国和重庆市现行的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及土地 利用等法规、标准和拟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有害因素危害状 况,结合建设地点的规划与现状 ,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以及为保障和促进人群 健康的需要,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 3.1.2 工业用地选址应避免在自然疫源地选择建设地点。 3.1.3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被保护对 象的上风侧。 3.1.4 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业 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它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 3.1.5 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严禁在饮用水源取水点上游 1000m、下游 500m范围 内选址,固体废弃物堆放和填埋场必须避免选在废弃物扬散、流失的场所以及饮用 水源取水点的近旁。 3.1.6 属于放射性工业企业严禁设在市区内。 3.1.7 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时,应避免不同职业危害因素 ( 物理、化学、生物等 ) 产生交叉污染。 3.1.8 食品工业和精密电子仪表等工业应设在环境洁净 ,绿化条件好、水源清洁的 区域。 3.1.9 在规划管理中,工业企业的选址应对号入座,即一类工业应放在一类工业用 地内,二类工业应放在二类工业用地内,等等。规划中的一类工业用地是不允许放 二三类工业企业的,二类工业用地也不允许放三类工业。但当工业协作上有需要,
重庆市城乡规划 工业用地规划导则
(试行)
重庆市规划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 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工业用地规划》编制组深 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 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 导则。
11
5.2 一般标准 11
5.3 工业园区配套设施的布局
13
5.4 工业园区道路 14
5.5 工业园区绿化组织 14
5.6 高新技术园区的工业用地
14
5.7 特色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
15
6. 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 16
7. 名词解释 20
本导则用词说明 21
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22
1.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工业用地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促进工业用地合理 有序地开发建设,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 庆市发展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对工业用地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 导,对于特殊性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工业用地的规划编制 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 工业用地的规划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1.0.4 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