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修订)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修订)【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1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05.28【实施日期】201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15号)《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于2015年5月28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5月28日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5月28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镇规划第三章村镇建设第四章村镇人居环境治理第五章名镇名村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促进村镇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本市主体功能区域定位,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持乡土特色,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国土、水利、地震、环保等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加强灾害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和采取防灾减灾措施,保护生态和环境资源。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2011年修订)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年)》(2011年修订)概况一、总则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市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规划范围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为重庆市行政辖区,面积8.24万平方千米。
主城区规划范围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九个行政区,面积5473平方千米。
适用范围在重庆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各项城乡规划编制、进行规划管理和各种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划。
二、城市性质与城市职能城市性质重庆是我国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国家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西南地区综合交通枢纽。
城市职能充分发挥国家中心城市的重要职能,具体包括:(一)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内陆开放的重要门户和科学发展的示范窗口;(二)我国内陆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三)我国内陆重要的现代服务业基地,长江上游地区的金融中心、创新中心、商贸会展中心和科教文化信息中心;(四)西南地区综合交通枢纽和国际贸易大通道;(五)全国重要的旅游集散地、西部著名的旅游目的地。
三、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人口与城镇化水平至20年,总人口3250万人,城镇人口2280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70%左右。
区域协调发展构建“一圈两翼”的区域空间结构,即以主城区为中心的一小时经济圈,以万州为中心的三峡库区核心地带为渝东北翼,以黔江为中心的乌江流域和武陵山区为渝东南翼。
分别发挥三大区域各自的优势,取长补短,争创特色,实现错位发展:渝东南和渝东北两翼地区实施生态移民和加快剩余劳动力转移;依托一小时经济圈带动渝东南和渝东北两翼地区发展,逐步缩小市域的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形成大城市带大农村的整体推进格局。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0年修正)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7.29•【字号】•【施行日期】1998.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的文本及图说,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以及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
三峡库区移民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项目,由计划、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分期分批纳入城市建设计划。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的任务是:按照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对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建设协调有序地进行,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的方针是: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四)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执行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技术规定;(五)改善城市环境,增加城市绿地,注重城市景观;(六)从旧城实际出发,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七)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民族地方特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风貌的街区、建筑;(八)符合城市防火、防洪、防震、防空、防止危岩滑坡等要求,提高城市防灾抗灾能力。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版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实现全域规划管控。
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市域范围,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区县域范围。
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主城区范围。
第五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第六条本市应当建立统一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完善空间管控协调机制。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第七条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
市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专业规划方案及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和审议。
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第八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区县(自治县)、乡(镇)分级管理体制。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条例相关规定作如下解读:一、《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出台背景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属性。
温家宝总理指出,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和乡村规划工作,我市先后出台了《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推动城乡建设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这两个地方性法规制定时间较早,诸多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新形势的需要。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强调了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和村庄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作了很多新规定,亟需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落实,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的一些授权性和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
此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加快建设“五个重庆”,对新时期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直辖以来,我市根据特殊市情实施的城乡总体规划的制定、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一系列实践经验,也迫切需要在地方性法规中作进一步规范。
重庆市规划局作为《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起草部门,从2005年开始进行相关调研工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经全国人大批准公布后,于2008年6月起草完成了《条例》(送审稿)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在市政府法制办主持下,经过近一年的反复论证、修改,《条例》于2009年5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9年5月、7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分别对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2009年9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于9月25日审议通过。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订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订(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实现全域规划管控。
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市域范围,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区县域范围。
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主城区范围。
第五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及其解读 2009年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发布人:建委管理员 2009年11月10日(2009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时,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注重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风貌,着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
市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专业规划方案及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审议。
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将其行政处罚权委托有关执法机构行使。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版)简介131页PPT
6、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伯克 7、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
8、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9、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拆开。——查·科尔顿 10、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因为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因为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德谟耶克斯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谢谢
11、越是没有本领的就越加自命不凡。——邓拓 12、越是无能的人,越喜欢挑剔别人的错儿。——爱尔兰 13、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老子 14、意志坚强的人能把世界放在手中像泥块一样任意揉捏。——歌德 15、最具挑战性的挑战莫过于提升自我。——迈克尔·F·斯特利
2017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11月22日,《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这是该条例修订草案第四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对国有储备土地上的临时建设予以进一步限制,以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租赁的非农用地上的临时建设应当进一步斟酌,以免对农业设施、林业设施造成不利影响,制约农村经济发展。
因此,修订草案规定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确定的期限。
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时,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主管部门明确的临时利用土地的期限。
这样既保证了法制的统一,又为本市改革发展预留了一定空间。
对于农业设施、林业设施,修订草案规定可以按照相关部门规章和我市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不作为临时建设进行管理。
目前该条例修订草案还在审议中。
附: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规划的法律地位)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四条(规划编制体系)本市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时,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实现全域规划管控。
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市域范围,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区县域范围。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15号——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15号——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5.28•【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15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15号《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于2015年5月28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5月28日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5月28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镇规划第三章村镇建设第四章村镇人居环境治理第五章名镇名村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促进村镇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本市主体功能区域定位,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持乡土特色,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国土、水利、地震、环保等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加强灾害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和采取防灾减灾措施,保护生态和环境资源。
【府办意见】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实施意见
【府办意见】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实施意见云阳府发〔2018〕96号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我县社会经济实现跨越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切实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各乡镇、各部门要从云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学习、深入研究,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做到知法懂法;要紧密结合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积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进一步增强规划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要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包括新闻媒体宣传、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学习《条例》规定,严格遵守城乡规划的各项规定;要把《条例》中的城乡规划知识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各级干部的规划意识,为依法实施城乡规划奠定基础。
二、切实抓好规划编制与规划管理工作(一)合理编制城乡规划。
规划是指导城乡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编制规划一定要具有前瞻性和科学性。
各乡镇和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加强各规划间的衔接,进一步深化城乡总体规划,实现城镇区控制性规划全覆盖。
统筹做好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加快推进村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加大规划批后管理力度。
对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规划许可制度,坚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放线验线、基础竣工核实、工程竣工核实等规划工作制度是《条例》赋予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定职责。
在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经批准的规划,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齐抓共管,通力合作。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61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实现全域规划管控。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重 庆 建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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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I. 前言A. 引言B. 研究背景与意义C. 研究目的D. 研究内容与方法II.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意义A. 城乡规划条例的概述B. 城乡规划条例的重要性C. 城乡规划条例的制定背景与历程III.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主要内容A. 总则B. 规划编制C. 规划审批D. 规划实施E. 规划监管IV.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解读与评析A. 规划编制B. 规划审批C. 规划实施D. 规划监管E.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V. 结论与展望A. 主要结论B. 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建议C. 研究的不足与未来展望VI. 参考文献第一章前言引言:为了促进城市与农村的协调发展,提高城市和乡村的质量和品质,规范和管理城市和乡村的土地使用,201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乡规划的管理。
研究背景与意义:伴随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城乡规划作为城市与乡村发展的重要手段,始终保持着其重要性。
为实现城市和农村的均衡、协调发展,推进人地和谐,提高城市和乡村的质量和效益,推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重庆市积极推行《城乡规划条例》,以规范管理和监督城乡规划的实施。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深入解读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探究条例的背景、主要内容、制定意图和规划目标,对条例实施中所涉及的问题和争议进行探讨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条例改进建议。
研究内容与方法:本文主要围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进行展开,内容包括条例的制定背景及历程、主要内容及解读、评析条例存在的问题,并在最后进行总结和展望。
研究方法主要采用了文献分析、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
第二章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意义城乡规划条例的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条例》是2008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针对该条例中存在的问题,2017年9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修订,修正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1998年9月1日发布的管理条例,该条例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的文本及图说,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以及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
三峡库区移民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项目,由计划、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分期分批纳入城市建设计划。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的任务是:按照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对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建设协调有序地进行,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的方针是: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四)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执行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技术规定;(五)改善城市环境,增加城市绿地,注重城市景观;(六)从旧城实际出发,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七)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民族地方特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风貌的街区、建筑;(八)符合城市防火、防洪、防震、防空、防止危岩滑坡等要求,提高城市防灾抗灾能力。
2017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11月22日,《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这是该条例修订草案第四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对国有储备土地上的临时建设予以进一步限制,以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租赁的非农用地上的临时建设应当进一步斟酌,以免对农业设施、林业设施造成不利影响,制约农村经济发展。
因此,修订草案规定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确定的期限。
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时,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主管部门明确的临时利用土地的期限。
这样既保证了法制的统一,又为本市改革发展预留了一定空间。
对于农业设施、林业设施,修订草案规定可以按照相关部门规章和我市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不作为临时建设进行管理。
目前该条例修订草案还在审议中。
附: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规划的法律地位)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规划编制体系) 本市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时,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实现全域规划管控。
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市域范围,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区县域范围。
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23号)
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审批〈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修改方案的请示》(渝府文〔2010〕5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重庆市是我国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国家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西南地区综合交通枢纽。
《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重庆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加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逐步把重庆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5473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老城区要逐步疏解功能和人口,两江新区要坚持高起点规划和建设,合理确定发展重点和时序,逐步建设成为我国内陆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基地、长江上游地区的金融中心和创新中心、内陆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科学发展的示范窗口。
要按照建设“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要求,加强对城乡发展和建设的规划统筹,引导渝东北和渝东南地区协调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70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561平方公里以内。
根据重庆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严禁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
要加快公路、铁路、机场和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把重庆市建设成为长江上游地区综合交通枢纽和国际贸易大通道。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重庆市规划局贯彻实施《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操作手册二○一○年一月目录第一篇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一章主城区分区规划第二章其他区县总体规划第一节其他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第二节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第三章镇总体规划第一节主城区镇总体规划第二节其他区县镇总体规划第四章乡规划第五章村规划第一节主城区村规划第二节其他区县村规划第六章详细规划第一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节主城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二篇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第一章主城区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第一节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第二节规划条件函的办理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四节土地储备函复意见的办理第五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二章主城区市政项目规划管理第一节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第二节规划条件函的办理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三章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第一节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设施建设、农村集中居民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二节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三节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四章市局管理区县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第一节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第二节规划条件函的办理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四节土地储备函复意见的办理第五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六节规划许可的委托办理第五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第一节主城区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办理第二节主城区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办理第六章规划许可的变更、撤回与注销第一节依职权变更或撤回第二节依被许可人申请变更第三节注销第二篇附件:城乡规划审批、许可、确认文书格式第三篇主城区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和违法建筑的查处第一章有关概念和法律适用第一节违法类型第二节法律适用第三节违法建设查处主体第四节违法行为主体认定第五节违法建设主体认定第二章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的查处第一节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程序第二节违法建筑的查处程序第三节没收第四节执法文书的送达第三章强制执行第一节司法强制第二节行政强执第三篇附件: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第一篇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一章主城区分区规划一、编制依据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2、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编制办法;3、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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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
市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专业规划方案及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审议。
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实行分级编制和分级审批制度;城乡规划的实施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规划许可制度和建设工程选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放线验线、基础竣工核实、工程竣工核实等规划工作制度。
城乡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乡村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城乡规划建设用地、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及各类专项规划等。
第十四条主城区、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应制定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区外的镇,应制定镇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是否制定镇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还应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规划区内的城镇建设用地应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包括地下空间的规划内容。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公共绿地面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强制性内容。
因总体规划发生变更,导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据发生改变的,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规划审批机关认为确需修改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一般技术性内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城镇建设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三条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加强空间发展战略、城市设计、城乡风貌特色等方面的研究,增强城乡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四条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人口、土地、经济、测绘、勘察、气象、地震、地质、水文、交通、环境、文物、安全等基础资料。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
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统筹兼顾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切实保障公共绿地、避难场地等公共空间用地,优先安排城乡交通、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环卫、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防灾减灾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城市新区的建设应合理安排各类规划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塑造富有地方特色的城市空间形态,建设宜居环境。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六条城市、镇规划区的依山地区、滨水地区、文物保护范围周边区域及其他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城市设计应对设计范围内的总体形态、公共空间、交通系统、开发强度及建筑物的造型、高度、色彩等内容提出规划管理要求。
大型跨江桥梁、城市立交、城市防洪等重要工程的设计,除应满足功能要求外,还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中明确的城市景观要求。
第四章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第四十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一)主城区的建设项目;(二)跨区县(自治县)的建设项目;(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四十一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提交拟建项目说明等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选址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划定规划建设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第四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等划定规划建设范围,提出拟出让地块的用地面积、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及附图,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持有效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不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除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确需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应当按照原审查程序进行。
建设项目建筑(市政)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规划部分的内容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经放、验线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第四十五条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对城镇房屋进行解危改造,不超过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建筑基底和原高度的,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只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临时建设应当严格控制。
确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影响交通、市容、安全,不得妨碍他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应提交土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临时建(构)筑物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第四十七条临时建(构)筑物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确需延长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可延长一次,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期限。
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限届满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使用期限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的,也应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四十八条乡、村规划区内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应符合乡规划、村规划,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申请书、村委会意见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镇(乡)人民政府同意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函告镇(乡)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在两个工作日内函告申请人;(四)申请人持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市政)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内容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同意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参照本条规定程序办理,但不得占用农用地,不得影响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乡、村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宅基地面积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筑应与现状地形、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农村村民持户口证明文件、建房申请、村委会意见、原宅基地登记证明、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镇(乡)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村民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参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但不得占用农用地和规划城镇道路用地。
第五十条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和土地权属情况,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包括配套设施的,应同步实施。
第五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作出规划许可,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其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村规划与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或专业、专项规划不一致时,其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依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
第五十二条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批准的建设项目基础竣工和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分别对放线单位提供的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