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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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9.居住区供电容量=区内变压器总配置容量+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

10.多层住宅:是指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11.小高层住宅:是指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

12.高层住宅:是指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

13.超高层住宅:是指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类建筑。

14.高级住宅:是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15.变电站:是电力网络中的35kV及以上线路连接点,用以变换电压、交换功率和汇集、分配电能的设施。

16.中压开关站:设有中压配电进出线、对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装置。相当于变电站母线的延伸,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有限或进出线走廊受限,并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中压开关站必要时可与配电室合建。即“省居标”中的“配电所”。

17.配电室:主要为低压用户配送电能,设有中压进线(可有少量出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带有低压负荷的户内配电场所。即“省居标”中的“变电所”。

18.环网单元:也称环网柜,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分接负荷。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环网单元和户外环网单元;按结构可分为整体式和间隔式。即“省居标”中的“环网柜”。

19.电缆分接箱:是用于电缆线路中分接负荷的配电装置,不能用作线路联络或分段。即“省居标”中的“电缆分支箱”。

20.配电变压器:指将10/20kV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

(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21.箱式变电站:也称预装式变电站或组合式变电站,指由中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和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装置。

22.双电源:指来自不同变电站(中压开关站)或同一变电站(中压开关站)的不同中压母线。如电源取自同一变电站(中压开关站),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 在任何方式下,两路或多路电源应取自不同段母线;② 该站应至少具备两路电源进线(含来自高一级电压的不同降压变压器)。

23.双回路:指来自同一变电站(中压开关站)的同一中压母线。

三、低压用电负荷及变压器配置容量计算原则

第六条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计算标准

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按照“省居标”的规定计算,包括必要的低压供电公建设施容量(160千伏安以下),不包括居住区内中高压供电的大型公建设施的供电容量。

1.建筑面积120m2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建筑面积120m2以上、150m2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建筑面积150m2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6kW。

2.高级住宅、别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低压供电公建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100W/m2;商铺、会所150W/m2;车库、车棚、垃圾房40W/m2。

第七条居住区变压器配置容量计算方法:

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Kp),配置系数Kp应按下表选用:

四、配电室设置及进出线电缆选配原则

第八条居住区变压器设置容量初次选配原则:

考虑满足将来居民负荷增长的需要,建设初期配电室内单台变压器设置容量≤800千伏安,单台箱变设置容量≤400千伏安,柱上变压器设置容量≤200千伏安。

第九条对于以小高层、高层住宅为主、负荷比较集中的居住区以及别墅区,采用电缆+中压开关站+配电室方式,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

第十条居住区配电室设置原则:

1.居住区配电室应满足低压供电半径≤150m。

2.在低压供电半径范围内,单个配电室的变压器配置容量≤2560千伏安,超过时另设配电室,并依次类推。确定配电室个数后,再将低压供电半径范围内总的变压器配置容量分摊到每个配电室,做到各配电室变压器配置容量基本相同。

3.配电室原则上应单独设置,没有条件时可与建筑相结合。配电室原则上设置在地面以上,如受条件所限,可设置在地下,但必须做到:如果有负二层及以下,配电室设置负一层;如果仅有负一层,配电室地面高度应比负一层地面高1米以上,地下层内并应有排水设施。地下配电室的方案必须经各单位内部相关部门会审,公司领导审批方可实施。

4.居住区内应考虑其中一个配电室具备存放安全工器具、备品备件等运行维护物品的功能。

5.对于超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了确保供电半径符合要求,必要时配电室应分层设置,除底层、地下层外,可根据负荷分布分设在顶层、避难层、机房层等处。

第十一条居住区配电室位置设置原则:

1.接近负荷中心;

2.进线、出线方便;

3.设备运输方便;

4.独立设置的配电室不应设在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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