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刑罚目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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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概述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 对犯罪分子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 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刑罚的特点: 1、刑罚的内容是对受刑罚者一定权益的限
制或剥夺。 2、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判处刑罚的根据是刑法的明文规定。 4、适用主体特定——审判机关。
二、刑罚的功能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驱逐处境。
(一)管制
管制——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 自由的刑罚方法。
1、管制刑的特点: 不予关押; 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 2、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3、管制刑的期限:3个月—2年;数罪并罚
不超过3年。 注意:先前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独立适用;应 当附加适用;可以附加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剥夺终身 (被判无期徒刑、死刑的) 2、剥夺3—10年(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 3、剥夺1—5年 (独立适用或判处有期
徒刑、拘役附加适用的) 4、剥夺期限与管制刑期相同(被判管制
刑附加适用的)
(七)剥夺政治权利
3)适用程序上:死刑复核程序。
4)死刑执行制度上:死缓制度。
死缓制度
死缓制度——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 期2年执行的制度。
死缓制度的执行后果:
1、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 为无期徒刑;
2、死缓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 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原规定为15年以上20年以
(五)死刑
死刑——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也 称极刑。思考:死刑的存废争议。
死刑的适用原则:限制死刑的适用。
1)适用条件上:罪行极其严重。
2)适用对象上:犯罪时未满18周岁;审 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 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由此可见,本修正案将《刑法》第50条的“十五年以上二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二年期满以 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对于死缓犯的减刑幅度予 以限制,从而延长了实际服刑的期间。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的犯罪行为:
(l)罪该判处死刑,但犯罪行为不是最严重地侵害国家 或人民利益,人身危险性不是特别严重的;
适用方式: (1)应当附加适用 A.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对其滥用政治权利的惩罚; B.对判处死刑和无期的犯罪分子。 (2)可以附加适用: 刑法56条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 (3)独立适用:对涉及到政治性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作为与
下有期徒刑)
3、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查证属实,核准 执行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的新规定
根据本修正案第4条规定,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 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执行死刑。
等方面考虑,需要按照国家的特殊政策对待的,等等。
(六)罚金
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 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刑的适用对象:主要适用于贪利型或者与财产 有关的犯罪,同时也适用于因为少数妨害社会管理 秩序的犯罪。罚金刑分别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等秩序罪,贪 污贿赂罪中。目的是剥夺犯罪分子继续犯罪的经 济条件,对其起到惩罚的教育作用,以防再犯。
有期徒刑的特点: 1、期限较长;6月—15年,数罪并罚不
超过20年 2、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3、强迫劳动改造。 注意:先前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 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的特点: 1)剥夺罪犯终身自由; 2)强迫劳动改造。 3)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注意:先前羁押日期不能折抵刑期。
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
1、特殊预防(针对犯罪分子而言)
2、一般预防 (针对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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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体系——刑法规定的按一定顺序排列 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我国刑罚的体系 由主刑与附加刑组成。
主刑只能单独适用;附加刑既可以单独适 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 死刑(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排列)。
(六)罚金
罚金刑的适用方式:
1、选处:与有关主刑并列刑种,是独立适用 的一种。
2、单处:只能剥夺罚金,唯一能适用的主 刑(对单位)。
3、并处:作为主刑的附加刑,必须附加适 用。
4、并处或单处:可附加适用,也可单独 适用。
(七)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 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2)罪该判处死刑,但犯罪分子犯罪后坦白交待、认罪 悔改、投案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
(3)罪该判处死刑,但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 (4)罪该判处死刑,但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不是起最主要
作用的; (5)罪该判处死刑,但缺少直接证据,应当留有余地的; (6)罪该判处死刑,但从政治、外交、宗教、民族政策
1、对犯罪人的功能——限制、 消灭其再犯条件的功能 ;改造 功能 ;感化功能
2、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功能— —安抚、抚慰功能
3、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功能—— 威慑功能 ;教育功能 ;鼓励 功能
三、刑罚的目的
刑罚目的——指国家制定、适用、执 行刑罚的目的,也即国家的刑事立法 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 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预期实现的 效果。
(二)拘役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 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刑的特点: 1、剥夺罪犯人身自由且期限较短;(1
月—6月,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2、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拘役所、看
守所) 3、享受一定的待遇。 注意:先前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 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1)选举权、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 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权利机关、司 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在这些机关任职就 意味着参加管理国家的活动;
(4)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 务。
(七)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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