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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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章程

序言

广州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于2000年由广州师范学院、华南建设学院(西院)、广州教育学院、原广州大学和广州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等高校合并组建而成的综合性大学。原广州大学办学历史可以追溯到私立广州大学创办的1927年,原广州教育学院创办于1953年,原广州师范学院创办于1958年,原华南建设学院(西院)创办于1984年,原广州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创办于1985年。广州大学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是广东省、广州市重点建设的综合性大学。

学校秉承“博学笃行,与时俱进”的校训,坚持“教学立校、科研兴校、人才强校、服务荣校”的办学理念和“立足广州、面向广东、辐射海内外、服务社会”的服务面向定位,以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提供优质社会服务和推动文化传承创新为使命,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为动力,着力推进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和谐发展,努力实现建设“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高等学府”的战略目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广州大学,简称广大;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University,简称GU。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设有大学城校区和桂花岗校区。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调整校区及住所地。

第三条学校为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学校由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广州市教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管,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社会需求、自身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根据发展需要和自身特点,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五)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六)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七)确定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聘任教职工,开展考核评价,确定收入分配;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与经费;

(九)依法可以自主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重基础、重实践、重质量、严管理”,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让学生享受优质的教育,培养“广适应、擅应用、敢创业、能创新”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学校适应国家、省市的需求和学科发展趋势,优化学科布局,改善学科结构,推动学科间交叉融合,建设优势特色学科群,形成综合性、有特色的学科体系。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哲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州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可自主调整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推进民主管理,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学生

第十二条学生是指被广州大学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和服务;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公平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以合法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生享有下列义务:

(一)加强思想品德的修养和自律,遵守学校学籍、考试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学校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学校关心和爱护学生,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权利、诚实守信、保护环境、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格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学校关怀在学习和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荣誉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学校重视招生和就业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生源质量和就业满意度。

第十九条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依有关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无特别规定的,从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作出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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