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钢合同H型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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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租赁合同本材料租赁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201 年月日在
第一部分商务条款
第一条租赁物
1.1租赁物的所有权
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甲方有权在租赁物上进行产权标识,乙方在管理租赁物期间应保证甲方标识的完好。乙方如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或如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信托给第三方。
1.2租赁物的安全
1.2.1租赁物交付乙方至归还甲方期间的风险、费用和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如果发生租赁物的毁损(正常损耗除外)或灭失,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修复至原状或按照约定价格进行赔偿。
1.2.2乙方应指定安全区域用于甲方租赁物的存放。对于施工点、存放点存在安全隐患的,甲方有权采取安全措施直至安全隐患排除。
1.3租赁物的用途
乙方承诺在租赁期间内,租赁物只在本合同规定的地点合理使用。甲方对于施工的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和其他一切工程事件不承担责任。
1.4租赁物转移及转场
租赁物只允许在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地点和使用范围内作业。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作业地点、作业环境。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对租赁物进行转移或转场,但转移与转场期间所产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物的进场与退场
2.1租赁物交付及验收
2.1.1甲乙双方在《商务条款》约定的交付日之前10日内协商确定具体的交付日期。如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或非甲方可能控制因素等情况而造成租赁物延迟交付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1.2若租赁物由乙方自行安排运输,乙方应该在提取租赁物前3天与甲方联系。乙方授权代表提货时,现场对租赁物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若发现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应立即与甲方联系调换,否则视为租赁物合格,满足乙方的要求。乙方在提取租赁物时,应遵守甲方仓库的安全规定、作息时间规定,否则由此而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租赁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承担运输风险。如果乙方委托甲方代办运输,货交承运人之后甲方完成交货。
2.1.3 乙方支付的《商务条款》中约定的“款项”到账后,甲方安排首批次租赁物的交付。涉及租赁物分批、分次交付的,乙方应于每批、每次租赁物交付前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包括押金、定金、到期应付租金等)。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剩余租赁物,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1.4甲乙双方在租赁物交付地办理租赁物交付及验收手续。租赁物交付时,租赁物工作状况良好且外观整洁、完好。交付验收完毕,双方代表在“出库单”上签字,确认租赁物交付的日期。若承租方未经约定程序直接将租赁物投入使用,视同已交付验收并确认租赁物无质量异议。“出库单”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2 租赁物的归还及验收
2.2.1乙方需要归还租赁物时,应提前5天通知甲方,并将租赁物运输至甲方指定的租赁物归还地点,运输至指定归还地点须遵守归还地点的作息时间,如遇特殊情况乙方应提前与甲方协商处理。甲乙双方人员须共同参加租赁物归还验收过程,对租赁物的情况确认后,由双方代表在“入库单”上签字确认。办理归还手续时,若乙方无故不履行签字手续,甲方将在“入库单”上予以注明,双方视为乙方认同甲方在“入库单”的签注。
2.2.2租赁物归还时,乙方授权签字人和甲方人员对租赁物的数量、质量进行验收确认,并由双方签署“入库单”。除了合理的磨损外,归还的租赁物应与交付时的状况一致,即工作状况良好且外观整洁、完好,若发现租赁物存在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故障、损坏的,甲乙双方应在“入库单”上如实记载,乙方应当承担租赁物的维修赔偿费用。对于租赁物的维修赔偿,参照合同《维修赔付收费表》(附件)赔偿。
2.2.3若某批次租赁物的实际租赁期间短于《商务条款》约定的“最短租赁期间”,则乙方仍应依照上述归还办法,立即将租赁物运输至甲方指定的租赁物归还地点。
2.2.4租赁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无书面异议,合同自动延续。续租期间,如一方需终止合同,应提前5天通知对方。
2.2.5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即时在甲方指定的归还地点归还租赁物;如乙方既不愿与甲方续签租赁合同,又不能按时在甲方指定归还地点归还租赁物的,视为乙方违约,则乙方应支付逾期归还违约金,违约金按《商务条款》中约定的租赁单价的双倍计算。
第三条租金的结算与支付
3.1租金按《商务条款》约定的结算方式结算,并在每期租金支付日前按时足额支付,由乙方将租金汇入合同中甲方指定的银行和指定的账号。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和押金后,分别向乙方开具发票和收款收据。
3.2租赁物的具体数量和租赁期间以双方签字确认的“出库单”和“入库单”记载为准,租金将以此为依据进行结算。每批次租赁物的起租日为该批次租赁物的实际提货日(以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的“出库单”所载日期为准)。
3.3按月计算租金的,日租金为月租金除以三十日。每批次租赁物在归还时其实际租赁期间超过《商务条款》约定的“最短租赁期间”的,按实际租赁期间计算;实际租赁期间不足“最短租赁期间”的,按“最短租赁期间”计算。
3.4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仅是租赁物的使用费,为使用租赁物而发生的安装费、保安费、保管费、转场费等均不包括在内,应当由乙方自行承担和支付。
3.5如在《商务条款》中约定押金,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以电汇方式及时、足额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押金。在甲方收回租赁物时如发现租赁物有损毁或不正常的损耗,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取所需的修复费用直至修复完毕,如仍有余额,余额退还乙方;如数额不足,乙方仍需负责赔偿。如收回时,租赁物完好,附件齐全,所有租金及相关费用已付清,则甲方在5日内将押金不计利息退还乙方。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租赁物,甲方延期交货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负责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延迟交货的租赁物的一个月租金。
4.2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按未付租金总金额的每日1‰向甲方缴纳违约金(不超过合同租金总额的20%);如租赁物尚未交付完毕,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交付剩余租赁物。若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天,则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3乙方若违反本合同第一条之规定,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租金总额5%的违约金。
4.4守约方因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差旅费)由违约方承担。
第五条对租赁物提货日的限制
5.1《商务条款》中约定的“提货期间”开始日后届满30日,如没有任何租赁物开始实际交付,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果甲方决定解除本合同,则甲方所收取的订金不予退还,且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如果甲方决定本合同继续履行,则甲方有权在本合同基础上增设相应的条件。
5.2乙方有权在《商务条款》中约定的“提货期间”内要求甲方在“租赁数量”范围内提供租赁物供乙方使用;超过此期间,甲方有权不完全满足乙方的租赁数量,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解决合同争议办法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法院费用、律师费及其它有关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在诉讼过程中,除合同有关方对本合同有争议的正在进行的诉讼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